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8:05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7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日前,教育部、公安局、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部门以部长令(第23号)形式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下同)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全员学习,排查安全隐患。各学校主管部门要在开学前,将《管理办法》下发到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认真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并对学校领导和专任教师进行专题培训。要结合开学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具体要求。要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严格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自查和排查安全隐患,重点要抓好民办学校、民工子女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校园风险勘察工作,督促学校整改,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进一步消除校园内安全隐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市教委学校后勤保卫处(联系人:陈宇红;联系电话:23116772)。

  二、纳入评估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校领导年度考评体系,扎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要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和学校安全教育等列入专项教育督导工作内容,积极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全员化、全过程、全方位方向发展。

  三、主动协调力量,同步推进学校周边环境建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卫生、文化、工商、质检、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积极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有效地解决学校周边存在的安全等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四、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相结合,不断提高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尚未获得市安全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要对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评估指标体系》,落实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要继续落实岗位工作法,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积极争创全国安全文明校园。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房地产登记信息查阅权的主体范围,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做法:一是对登记簿的查阅没有限制,只要是在登记机构的上班时间,任何人对于登记簿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自由阅读、复制、摘录;二是允许公众向登记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登记机构告知有关某土地的权利状况的信息或要求登记机构就某土地的权利状况出具证明,但是不允许公众自行阅览登记簿;三是仅允许有利害关系的人查阅登记簿,对于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则不允许查阅。我国物权法采取了第三种模式。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由此,物权法将查阅权主体界定为两类: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对登记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这类人员的身份通常已经通过登记或者裁判文书确定下来,与登记信息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联系,其利用信息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权利人可以查阅相关登记项下的所有登记资料通常是没有争议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阅办法》以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阅暂行办法》均体现了这样的立法精神。实践当中的难点在于对利害关系人查阅登记信息的把握。认定标准放得过宽,可能导致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滥用;认定标准放得过窄,房地产登记信息又得不到有效的利用,难以对房地产交易起到推动作用。对此,笔者认为,对利害关系人的认定要做到“宽严相济”,必须从利益的真实性和利益的相关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利益的真实性解决申请人是否具备查阅权的问题。申请人要获得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就必须向登记机构证明自己具有合法的利用目的。比如,潜在购房者要购买相关的房地产、潜在债权人要接受相关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或者潜在承租人要租赁相关的房地产等等。在取得房地产登记信息之前,由于交易风险不能确定,潜在购房者、潜在债权人以及潜在承租人通常是不会与房地产所有人签订相关合同的;而不签订合同,潜在购房者、潜在债权人以及潜在承租人又很难向登记机构证明进行房地产登记信息查阅的正当目的。这在实践当中似乎形成了一种“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合同内容的设计上加以解决。当事人可以首先草拟预备合同或者直接将房地产信息的查阅核实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兼顾了查阅人的知情权与房地产权利人的信息隐私权。

利益的相关性解决申请人查阅信息的范围。在确定了申请人具有真实利益而赋予其查阅权后,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根据利益的相关性决定申请人查阅信息的范围。不同类型的利害关系人对信息的需求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承租人更多地关注相关房地产的使用价值,债权人则更多地关注相关房地产的交换价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查阅权主体范围应当进一步划分,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的信息只能由特定类型的利害关系人查阅,以使得提供的查阅信息不超出申请人正当需要的范围。比如,由于抵押权的排他性,抵押权人的利益通常仅仅受到顺位在前的其他抵押登记行为的影响,顺位在后的抵押登记行为对抵押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通常并无影响。因此,当接受房地产作为担保物的债权人要求查阅房地产登记簿时,即应当只允许其查阅抵押顺位在前的抵押登记行为,而不允许其查阅抵押顺位在后的登记行为,除非该债权人能够说明正当的理由。同理,当承租人要求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时,抵押权登记中债权人的详细名称等信息与承租人的租赁权行使并无明显关联,房屋登记机构原则上不应提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4]1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时代和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青年人才是党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和突击队,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决定着整个人才队伍的前景。培养造就大批青年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2.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党与团的特殊政治关系,决定了共青团必须积极协助党做好青年人才工作。党管人才原则的确立,对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共青团要履行好职责,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就必须紧紧抓住为党培养青年人才这个着力点,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在共青团这所大学校中锻炼成长,最广泛地团结、凝聚青年人才,为党的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3.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共青团竭诚服务青年的重要内容。竭诚服务青年是共青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青年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正处在学习知识、走向社会、寻求发展的起步阶段,成长成才是当代青年的根本需求。抓住这一根本需求,就抓住了服务青年的关键。共青团竭诚服务青年,就必须全面加强青年人才工作,切实为青年的学习、创业提供服务,关心青年成长,帮助青年成才,促进青年全面发展。

  4.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是开创共青团事业新局面的重要生长点。共青团事业的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整体提高广大青年的综合素质,就能够赢得青年的信任和拥护,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共青团事业全面持续发展。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工作,始终将培育“四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为党和国家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青年人才,初步形成了具有共青团特色的青年人才工作格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对共青团进一步做好青年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团必须深刻认识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青年人才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做文章,在不断创新中求发展,努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5.新世纪新阶段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党的人才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大力实施青年人才开发计划,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青年全面发展。以青年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服务为着力点,紧紧抓住青年人才培养、凝聚、举荐、配置四个关键环节,大力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建立健全开放互联、整体推进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充满活力、面向社会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格局,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队伍,引导各类青年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6.加强青年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青年人才工作。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青年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年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始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检验青年人才工作的根本标准,源源不断地为党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人才。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循青年人才成长规律,把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青年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青年人人都作贡献,人人奋发成才。

  ——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服务青年全面发展。把服务青年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把做好青年人才工作与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青年把个人成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结合起来,促进青年在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 坚持学习育人、实践育人。努力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引导青年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为青年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充分发挥共青团实践育人的优势,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切实增强青年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着力提高青年的创新能力。

  ——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认真总结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经验,在落实、深化现有工作项目,突出工作品牌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和青年需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和完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三、大力培养青年人才

  7.始终把提高青年人才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培养造就党需要的青年人才,带领青年人才跟党走,是共青团做好青年人才工作的根本目的。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引导青年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注重调动青年人才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青年人才在实践中自我体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注重改造主观世界。

  8.着力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适应知识经济深入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通过读书学习、技能培训、岗位实践等多种手段和途径,努力培养高素质青年劳动者。

  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以培养高技能青年人才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实施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同业交流等活动。建立青工资质考评认证体系,组织青年技术工人专场职业资格鉴定,帮助参加计划的青年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提升一个等级。

  实施青年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工程。依托团属院校和各类青年培训机构,深入开展职业指导师、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鉴定项目和通用管理能力、职业英语能力测评项目的培训与认证,帮助青年掌握更多职业技能。推动团的职业技术培训与国家职业技术培训接轨,实现团的青年职业培训系统化、证书化。

  深化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以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为重点,通过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发布会、发展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聘请青年创业导师、推广国际劳工组织“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与英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合作开展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等方式,帮助青年掌握创业本领,成为创业人才。

  实施农村青年人才开发计划。积极开展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青年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面向农村青年广泛开展科技推广、职业培训等工作,重点培养一大批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和青年工商创业带头人。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引导和帮助青年农民掌握更多技能,积极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以“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为统揽,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维护权益等服务。设立进城务工青年自学成才奖励基金,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业本领。

  深化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为牵动,在青少年中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传播科学的学习方法,形成勤奋学习的浓厚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读书俱乐部、读书基地等读书阵地,推出一批图书精品,广泛开展读书竞赛、知识竞赛等活动。

  9.把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摆上重要位置。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意识、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高层次青年专家和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重点,通过举办青年创新论坛、设立青年科技创新基金等方式,促进各领域高级青年专家队伍建设。以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重点,帮助优秀青年企业管理人员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科技的合作与竞争,促使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深化博士服务团活动,组织更多青年人才到西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在扎实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培训资源,积极探索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合作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进一步加大青年人才境外培训工作力度,实施专业培训合作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种专题团组出国(境)培训。

  10.以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计划为统揽,促进青年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整合深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强化素质拓展训练,全面推行《大中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广泛开展“挑战杯”、“三下乡”等校园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青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营造丰富多彩、富有特色、导向清晰、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为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行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帮助青年学生确立成才目标,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通过人生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11.努力提高青年工作者综合素质。建设一支以团干部为骨干,能力强、素质高、德才兼备的青年工作者队伍,对做好青年人才工作至关重要。要在团干部中深入开展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培训,进一步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和团干部挂职锻炼、在职学历教育、出国(境)培训等工作,深入实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围绕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各类工作项目培训班,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工作人员、青年学科研究人员等职业青少年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

  12.充分发挥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强团属院校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使团校成为团干部培训的主渠道、青年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按照股份制合作办学的方式,引入民办机制,筹办中国青年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全团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开发区、创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分级分类建立青年人才培养基地,为青年实习、实践提供场所,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努力构建以中青网为龙头,以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站为骨干的网上服务新阵地,强化网络的教育培训功能,更好地为广大青年学习成才服务。进一步发挥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青少年素质拓展基地等各类青少年阵地在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四、广泛凝聚青年人才

  13.充分发挥青联、学联等青年组织和社团吸引凝聚青年人才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探索团组织联系青年人才的新渠道、新方式,用感情联系人才,用活动吸引人才,用事业凝聚人才,增强青年人才的群体优势。进一步加强青联、学联、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和社团建设,使之成为青年人人向往的“人才高地”。适应新型行业、领域的分化和发展,增设和调整青联界别,更广泛地团结和凝聚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高层次青年人才。继续加大青少年法律研究会、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各种专业青年团体的建设力度,通过联谊会、论坛等形式,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扩大团的工作阵地,最大限度地覆盖、吸引青年人才。按照“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凝聚青年”的工作理念,全面推动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建设,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新形势下共青团领导下的集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

  14.大力吸引和凝聚海外青年人才。配合国家留学人才回归计划,深入开展海外青年人才为国服务活动。积极宣传祖国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就与留学人员政策,更广泛地组织和动员海外青年人才以不同方式投身祖国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吸引海外青年人才的工作项目,把开展集中活动与经常性活动结合起来。成立全国青联海外学人联谊会,建设中华海外学人网,拓宽与海外青年人才联系的有效渠道。进一步深化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周等活动,加强海外学人回国创业基地、园区等有形载体建设,促进海外留学人员以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和直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多种方式推动经济发展。探索灵活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平台,覆盖、吸引和凝聚跨国公司在华机构中的青年人才。

  15.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了大量青年人才,是青年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把新的社会阶层中各类青年人才纳入共青团的服务范围,逐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在各种青年组织、社团中的比例。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青年人才要一视同仁,在表彰奖励、培训、信息资源等方面统一考虑、统筹安排,在就业创业、权益保护、文化需求、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

  五、积极举荐青年人才

  16.大力表彰、宣传青年人才。继续做好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青年科学家奖、青年科技创新奖、杰出青年农民、青年岗位能手、杰出进城务工青年、杰出青年外事工作者等各级各类青年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针对青年人才群体的变化和工作领域的拓展,有计划地推出新的评选项目,努力把各行各业的青年人才纳入共青团的表彰激励范围。通过评选,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各类优秀青年人才、优秀青年集体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发挥青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发挥团属新闻媒体在宣传优秀青年人才中的主导作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鼓励青年干事业、支持青年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

  17.拓宽举荐渠道,为青年人才施展才华搭建舞台。深入开展青年科技创新行动、青年文化行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为青年人才建功立业、展示才华提供机会,搭建舞台。加强各类青年典型、青年学科带头人等青年人才的跟踪培养工作,积极探索向党政、社会举荐青年人才的有效途径,促进更多的优秀青年人才出成果、担重任。配合做好大学生选调工作,举荐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艰苦环境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努力发现、选拔一批有潜力的大学生进行重点培养。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源源不断地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六、促进青年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18.强化青年人才中介服务。建设中国青年创业网、中国青年科技信息网、中国农村青年信息网、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库等青年人才信息系统,完善青年人才资源社会预测、信息收集、趋势监控、流动引导的信息化服务网络,拓展青年人才资格评价、价值咨询等服务领域,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覆盖广泛的青年人才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类青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举办各级各类青年人才交流会,定期开展网上招聘会。把青年人才交流、青年人才论坛、青年人才发明成果展示等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实现青年人才、智力、资金、项目、信息的有效对接。

  19.推动青年人才合理流动。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流动观念,推动出台有利于青年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促进青年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组织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加强组织、招募、选派、培养、管理、保障等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适当扩大实施规模,普遍实施地方项目,推动全国项目和地方项目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协调发展。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为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

  深化青年星火西进计划。采取在东部地区抓示范基地、在西部地区抓示范县,组建专家服务团等办法,推进东西部地区互动开展科技培训、科技示范、科技协作和科技服务,推动东部科技项目西进。

  深化青年企业家西部行、东北行活动。组织青年企业家到西部和东北等地区考察交流、经贸洽谈、投资开发,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

  深化“金桥计划”。通过技术服务、项目合作、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青年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建设,推动科研与产业结合,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海外学人与国内建设之间架起人才与经济对接的桥梁,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合理配置。以青年专家科技服务活动为龙头,推动“金桥计划”在省级以下普遍开展。

  七、进一步完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20.不断完善社会化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和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规律,不断完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共青团特色、符合青年特点的青年人才工作机制。

  要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以组织为基础,以阵地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紧紧抓住培养、凝聚、举荐、配置四个关键环节,通过项目化运作、品牌化经营、社会化推进,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格局。要完善中介服务机制。加强各类青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建设,切实提高青年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青年人才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化服务网络。要完善表彰激励机制。把握发现、培养、表彰、宣传等环节,逐步建立科学的青年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化的评选表彰体系,提高青年人才典型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形成有效激励。要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积极争取把青年人才开发工作纳入党政人才工作的统一规划,推动制定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政策和制度,优化青年人才成长环境。加大工作投入,广泛整合和吸纳社会资源,建立青年人才工作基金。分级建设青年人才信息库,为青年人才开发提供信息平台。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团委要成立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团的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要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其它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