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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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综[1999]175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在京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机计生办字[199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国机计生办字[1999]9号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法字(1999)第55号
各区、县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于今年5月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施行。鉴于《修正案》配套规章不能如期出台,10月1日后《修正案》的执行分两步进行:
一、《修正案》第三十条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的规定十月一日后如期执行。
1、未满14周岁的继续发放至满18周岁;
2、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截止到1999年10月1日)恢复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但今年10月1日以前已停发的奖励费不补发;
3、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已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夫妻(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表示今后不再生育子女的,应查验其收养证明,从十月一日起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日起凭证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已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
4、享受增休产假三个月的,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止。
二、与《修正案》相配套的规章未出台前、仍继续执行现行政府规章(《修正案》第三十条及与《处罚法》相抵触的除外)。
三、市计生委将在与《修正案》相配套的规章出台后举办培训班,就贯彻执行问题进行具体部署。
执行中具体问题请与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电话: 6301.5302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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