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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赵文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8:16:35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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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

赵文松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思维畸形:不管办案人怎样使招,只要咬紧牙关,坚持十二个小时拒不供述就万事大吉了。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了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严峻考验。笔者在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定案的实践工作中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敢字当头,知难而上
我们在办理焦作市金科尔集团票房开票员王某特大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体会到了敢字当头、知难而上、多点出击、破获案件的乐趣。
王某自任开票员四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开销煤发票的手段,伙同一些煤贩子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王某虚开的销煤发票从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最疯狂的一笔底联、记帐联为1吨,提货联为300吨,一张票虚开80000余元,除给煤贩子留下10000元外,其余70000多元全部被王某占有。案发后,承办人员深入金科尔集团,通过一周秘密调查,在掌握了内线提供的王某虚开一张5000元的销煤发票的犯罪证据后,为避免打草惊蛇,造成王某逃跑,适时将王某通知到案,在十二个小时的询问中,王某根本不把承办人放在眼里,态度极为蛮横,摘录一段询问笔录足以为证:
?王某,你在任金科尔集团开票员过程中,是否有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
:我确实贪污了,我贪污的钱足够我一辈子享用,有本事你们查下去。这些年来,我所开出发票的存根论麻袋计算,虚开的提货联都在我的一帮铁哥们手中,他们早已销毁了,趁早放我走,否则叫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王某挑衅性的语言使得办案人员义备填鹰,为扩大战果,果断地对王某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艰难的侦查工作开始了,四年多的发票票根达七麻袋之多,当时的四名开票员三人姓王,王某一贯模仿其他“二王”的笔体开票,哪一张发票中的“王”字为王某所写难以辩认,更谈不上哪一张是王某虚开的票了。查了近二十天,一无所获。多数办案人员沉不住气了,这时我们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但牢骚话居多。有的说:“二十天了,如果是其它案件早结了,这样浪费时间不一定有收获”。还有的说:“就王某贪污5000元的犯罪事实起码是不诉,也是个有罪处理”……牢骚归牢骚,但一联想到王某那蔑视的眼神,大家立即“书归正传”,最后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存根对不上号,正面强攻不成,但虚开的提货单在煤贩子手中,是否真像王某所讲的那样都销毁了?迂回进攻,和煤贩子叫叫真咋样?大家立即分头行动,明查暗访,摸准了经常和王某吃喝、赌博的四名煤贩子的情况后,将他们同时通知到案,但均不供述。我们对他们展开了强大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和国家人员勾结实施贪污的以共犯论,你们之间的那点事,相互之间都心知肚明,谁先说谁立功,谁后说谁从重。煤贩戚某第一个举手投降,不但将隐藏的王某虚开的提货单如数交出,而且还积极揭发其它三人的犯罪事实。当问到戚某为什么将虚开提货单完好无损地保存时,戚某说:“不但我好好保存,他们三人也会保存,因为王某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在娱乐场所一掷千金,花天酒地,一名普通工人咋能消费得起,他的事早晚得发。我们多拉的煤卖的钱绝大多数被王某掠去,我们所剩无几,如果不将发票好好保存,将来我们说不清,跟着王某受连累。”初战告捷,我们乘胜追击,一举突破其它三名煤贩子。通过他们缴出的虚开的提货单再去对应存根联,获取了王某涉嫌贪污40多万元的犯罪证据。当然,这些证据的取得在看守所里羁押的王某是根本料想不到的。开庭时,王某仍然拒不供述,直到将四名煤贩子押上法庭作证时,王某才傻了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将王某送去服刑前,笔者又专门见了王某一次,这时的王某全然一副斗败的公鸡相,他说:“我认为我做的天衣无逢,只要我不供述,你们想查清太难了,没想到你们没有被难住。我被判二十年是罪有应得,我敬佩你们的工作精神,同时对我的余生悲哀:人生才有几个十二年啊。”
二、充分利用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十分重要,巧妙地取得行、受贿双方在案发后的“串供”的再生证据而定案是笔者的又一个体会。
1999年,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城关镇某村村民张某为达到当村长的目的,向派住该村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该镇妇联主任刘某行贿2.5万元。经分析认为,线索可查性大,且线条清楚。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我们制定了正面进攻、直接接触行贿人的初查方案,首先将行贿人张某通知到案,没想到张某竹桶倒豆般将送给刘某2.5万元的事实全盘托出。张某说当时刘某拍胸脯许愿保证叫我当村长,虽然没有办成,但人家在镇里和村里其它干部中确实给我用了不少劲。根据张某的交待,我们不但了解到行贿过程是一对一,同时也了解到了张某是只狡猾的狐狸,正面接触他如果拒不供述难以结案,我们对张某作了大量的工作后,决定将刘某通知到案直切主题,如果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立案侦查,如不供述,佯装攻不破,放他们回去“串供”。正如我们所料,刘某案后百般狡辩,拒不供述,将他放出后,张某按照我们的安排带上了微型录音机去找刘某“串供”了。
“刘主任,你是咋弄的,我给你的两万多块钱反贪局的人咋知道了,幸亏我嘴巴紧,否则可不得了。”
“老张,别紧张,你给我那2.5万元,只要你我不说,神仙也难断,明天我把那2.5万元取出来还给你。”
“刘主任,你把我张某看成啥人了,虽然事没办成,但你确实给咱用劲了,我咋能把钱重拿走?你留着吧,以后有机会再给我用劲吧。”
“老张,你真是个义气人,我没有看错你这个朋友,以后一旦有机会我绝对会再给你用劲的。”
“刘主任,这样吧,我打个借条‘借到你2.5万元’,你再给我打个条‘还2.5万元’,没有人问则罢,有人问这事你把借条拿出来,就说是我借你的钱,又还你了。”
认为万无一失的刘某晚上着实睡了一个好觉,但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又被通知到案,刘某出门前不失时机地带上了那张“借条”。到案后,他假惺惺地对自己昨天的行为检讨,说:“昨天我对检察机关说假话了,张某确实给过我2.5万元,但那是还他以前借我的款。”说罢把“借条”拿出来,办案人员不慌不忙地出示“还款条”,说:“张主任,你看看这是啥?”同时播放了录音机的“精彩对白”,张某在铁的再生证据面前耷拉下了脑袋。
三、科学论断,铁证合围
乔某,男,40岁,原任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1.2万元且拒不供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7年,乔某任自来水公司经理期间,让包工头李某为自家盖房子,工价为1.2万元。房子盖成后,未付工价,又将自来水公司的一些工程叫李某承建,二人商量好工程造价为13.6万元。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数次将13.6万元取走,时隔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乔某打电话叫李某去他家结算盖房的工价。李某到乔家后只有乔某一人在家,乔某先给李某1.2万元,对李某说:“你再给我打个取到工程款1.2万元的条吧”。李某心领神会地照办了,又开出了一张14.8万元的工程发票。事后,乔某将李某打的公司工程款13.6万元和自家的建房款1.2万元共14.8万元,一并拿到自来水公司财务入帐报销,并取走现金14.8万元。案发后,通过对李某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发案经过,但乔某“辩解”到:“公司的工程不大,所以也没有签合同,结束后按工程量付给李某工程款14.8万元,并在经理办公会上通报过14.8万元工程款的事。”我们对时任的三名副经理调查后,均否认乔某在经理会上通报工程款的事,但由于李某打的1.2万元名目确为“工程款”,公私不分,一时难以定案,我们研究后,决定将李某在自来水公司所承建工程交县审计局工程质量审计中心定额。办案人员和审计人员一同对李某在自来水公司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依照计(取)费标准作出科学计算后,工程造价为13.5万元。法庭上当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乔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乔某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说:“我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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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127号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和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督字〔2005〕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鉴于青山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是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颁布之前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批复的,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验收。

  南昌市朝阳洲污水处理厂和验收后的青山湖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期限,期满后的环境监管和超标准排污费征收均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湘教通[ 2006 ] 40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我厅对原《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第1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含本科院校一般项目、专科学校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二、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申报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需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四、立 项

  第十条 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三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专科学校的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本科院校的一般项目以学校资助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1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财务建设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学校的科研经费。


七、结 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学校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题时间: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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