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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9:41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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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5]1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今年调研督导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入夏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情况;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卫生城市、卫生镇巩固情况;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等。
二、调研督导范围和方式
这次调研督导分为6个组,每组抽查2个省份。被抽查的省份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为必查城市,另外再抽查一个“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如没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则抽查省级卫生城市(镇)。
调研督导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调研督导人员与时间
每个调研督导组组成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公共卫生专家、省市爱卫办主任以及全国爱卫办工作人员等。
调研督导活动定于2005年8月起陆续开展,各调研督导组抽查省份和行程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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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纪实
钟建林

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逾期四年多一直未交房,业主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和主审法官一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就违约金数额、房屋交付等事宜达成全面的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业主自愿撤诉的方式顺利结案,“案结事了”。

【案情概要及案件审理、调解经过】
原告张某某。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07年3月27日,张某某(买受人)与XX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编号为XXXXXXXX号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XX市XXX路XXX号“XXXX”小区第X幢XXXX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54.11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2831.40元,总价款468988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前;合同第九条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内容为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某向XX公司一次性付清购房款468988元,加上税费等,共计付款495822元。
此后,XX公司因规划变更,未能于约定的2007年7月28日前交付房屋,而且直至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仍未交房。张某某遂要求XX公司依约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850元。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只表示同意减免今后的2万元物业管理费。双方就此协商不成,张某某遂于2011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850元。
2011年6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的法庭调解中,主审法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对XX公司,法官建议要充分考虑一个在合同签订当日就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近50万元,但至今四年了还没看到房屋的购房人的心情;对张某某,法官则建议还是要考虑XX公司未能如期交房,毕竟是因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发生变更所致,带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并不完全是XX公司故意违约造成的,因此也宜“得饶人处且饶人”,适当做出一些让步,“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此基础上,法官提出XX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同时双方立即办理好交房、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确保今后不再产生任何新的争议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
对于法官的上述调解工作及建议方案,张某某表示愿意做出适当让步,但违约金绝对不能低于6万元。XX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则表示自己虽然是XX公司的全权诉讼代理人,但那只是名义上的,真正作主的还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还得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拍板。
在此后的调解中,两位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和蔡厚成,从人情伦理、生活经验等多方面、多角度地对张某某开展了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对张某某说:一方面,如果本案不能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那么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张某某有关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XX公司也有可能会上诉;上诉的结果则有可能不是百分之百地对张某某有利;即使二审判决也支持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双方的关系则有可能由此更加恶化,进而XX公司有可能继续拖延交房,今还有可能拖延产权过户;如果出现这样的后果,张某某则必然会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来解决这些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舍轻取重则实在是划不来。另一方面,如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同时就房屋交付和产权过户等事项一并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张某某则可以尽快使用房屋,包括尽快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入等,这样因让步而少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就完全可以通过租金收入得到弥补。总之一句话,本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协议,对双方纠纷的全面解决,对确保双方各自的损失降到最低,都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经两位人民陪审员苦口婆心地调解劝说,张某某全面权衡,慎重考虑后,最终接受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确定为4万元的调解方案。
此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XX公司的全权代理人那里索要了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当庭给他打电话,向其通报庭审情况,并建议其积极考虑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电话里沉默了几秒钟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建议,同意与对方签订以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和立即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为核心内容的和解协议。自此,张某某和XX公司之间纠结了四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于以双方在法庭建议下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得到全面解决。
2011年6月23日,张某某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状。撤诉状中载明,XX公司已经给付张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法院遂裁定准许张某某撤诉。

【工作感言】
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真实的调解意愿,那么就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两位人民陪审员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全面做了张某某的调解工作,使得张某某能够全面权衡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得失,从而最终作出既坚持了原则——XX公司必须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又予以适当让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要求,但避免判决后XX公司上诉而有可能发生的不利诉讼后果、避免今后双方因伤了和气而在交房、产权过户等方面再度发生新的争议,乃至再度形成新的诉讼——的调解决策。没有宽容,没有体谅,没有理性,没有全面权衡,就不会有真正的纠纷解决!本案的审理和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最终调撤结案,而且“案结事了”,正是对这一观点的有力诠释。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0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执行,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要求)
  对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部门网站建设,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主管部门)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评议考核主体)
  政府部门网站的考核方为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政府部门网站的被考核方为各政府部门主管网站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监督投诉和系统维护五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分类评议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并对各部门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评议方式)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特邀专家跟踪考核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这三方面组成。
  第八条(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
  网上公众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总体工作要求确定评议内容,一般于每年四季度进行一次。
  第九条(特邀专家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
  市政府办公厅在本市相关行业或者系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相关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全年度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十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
  日常监督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各部门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政府部门网站监督、评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政府部门网站的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的公布)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的抄报)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等部门,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序列。
  第十三条(施行)
  本试行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所有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
  (四)办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六)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地址、时间、方式、收费情况等。
  (七)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八)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此外,与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二、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全部上网办理。
  (二)对于尚不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转变职能、流程再造等,努力创造上网办理的条件。
  (三)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四)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每一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对于每一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无缺。
  (六)网上办事的每一事项或者每一环节,都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七)各部门要规范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八)各部门要通过网上办事的不断实践,建立起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网上办事体制以及业务流程,着力提高网上互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网上服务
  网上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目的是缩小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交流,使社会公众从单一的了解政府,逐渐转向通过政府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
  (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建立针对本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的咨询窗口,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政府各部门要在网站内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有强烈责任感的同志负责咨询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咨询服务要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诉原因,提出建议解决的方法。
  (五)咨询答复的语言,要亲切、和蔼,通俗易懂。
  (六)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发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服务信息。
  四、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的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
  (一)各部门必须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
  (二)部门网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
  (三)部门网站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部门网站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认为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该工作日的当日下班前,对当天的投诉给予响应。
  (五)投诉要求转本单位下属部门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联系方式,并在规定办理答复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建议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表示感谢,并答复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
  (七)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亲民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并尽可能按照投诉要求及政府部门职责,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
  五、系统维护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系统,建立完整、可靠的运行维护制度,是确保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一)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本部门系统维护的责任领导人和责任部门。
  (二)政府部门必须有专职机构负责部门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如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部门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网站无论是由政府部门的专属机构运行、维护,还是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政府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网站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政府部门网站必须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无误,并在信息更新的同时,通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保证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的信息同步。
  (五)政府部门必须确保部门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部门网站要采取技术手段和落实专职人员监察、控制网站的运行,一旦发生类似情况,须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六)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部门网站的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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