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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32:35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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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市政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三)水资源费收入;
(四)城市综合配套费;
(五)国有土地划拨占地费;
(六)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七)上级拨给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款;
(八)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收入。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路灯及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费;
(二)城市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清扫、街道清扫、街道洒水、扫雪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
(三)城市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和市内水源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的补助;
(四)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
(五)城市交通、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
(六)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
(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维修、养护和事业补助。在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维护、改造的原则下,当年资金确实有余时,可用于有关设施的基建投资。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负责组织收入、监督检查,根据成市维护建设方针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切块分配意见,由计委、建委、财政共同商定。
在年度切块分配的预算支出指标内,建委、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具体的支出计划并联合上报政府批准执行。
(二)具体程序是:
(1)新建单项工程计划和建委归口单位的经常费预算,由建委归口管理并安排下达(涉及东矿、开平、新区的新建单项工程项目指标,由市建委、市财政共同下达给区,并纳入区的城市维护费预算)。
(2)其他部门的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指标,由财政部门下达。
(3)负责执行城市维护费预算的部门,对预算安排情况必须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财政监督。
(4)市对各区补助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指标,由财政、建委共同下达给区财政和城建部门。各区连同区自行组织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收支预算,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和区城建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部门。
(三)需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时,有关部门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拨款渠道:财政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款:
(1)建委单独下达的新建单项工程和办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归口管理的维护费,由财政拨给市建委。
(2)对区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部门。
(3)其它部门的城市维护资金,财政拨给一级预算会计单位。
(五)基本建设和新建单项工程的资金,有关部门均应在建设银行分别开户,基本建设投资受建设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方针,充分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减少财政补贴。同时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有限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处理。
第八条 城建资金必须实行先收后用,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不准安排赤字预算。
第九条 城建资金一律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专款专用(按财政决算编报规定,年终单位结余资金,缴回同级财政,下年加数结转下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有计划,执行中有检查,有分析,有效果,有报表,年终有决算,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建单项工程,基本建设及维护费(含经费)资金,各有关单位要按统计制度及时向市建委报送统计报表。市建委汇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各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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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空压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压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1
2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项)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冷却方式
压缩级数
运动机构润滑方式
气缸润滑方式
驱动方式
压缩机类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4 额定排气压力(MPa)
额定转速(r/min)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高排气温度℃
机组最高工作压力MPa
5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电机能效等级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润滑介质/灌注量(kg) 润滑介质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kg)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7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8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9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额定转速(r/min)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额定排气压力(MPa) 冷去方式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压缩级数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值〔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淘汰设备名称 淘汰设备型号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推广量(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补贴金额(万元)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小计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小计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小计      
总计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号公告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将从今年8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装饰装修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针对化工产品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我委对《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CNCA-12C-049:2004)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了细化(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多组分分别包装和销售,相关要求见下表:
主要树脂类型 组分类型 认证证书必须描述的信息 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
聚氨酯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固化剂+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固化剂的型号和制造厂;3.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固化剂、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固化剂、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硝基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醇酸类 单组分(漆组分) 产品名称/类别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
多组分(漆+稀释剂) 1.产品名称/类别;2.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制造厂 1.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不得在稀释剂的包装上加施3C标志;2.施工配比;3.所配稀释剂的信息,应与认证证书描述信息一致
二、如果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应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3C标志。认证证书信息描述、3C标志加施方式及包装上须描述的产品信息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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