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06:14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1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发给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33号文批准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第七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一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收取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标局准化研究所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申报费(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2□□□□,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2为第一次换证后的水泥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水泥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属流动工区应持生产许可证到工区所在地省市建材许可办备案,省市建材许可办保留现场审查权。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换证(取证)过程及取证后的日常生产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五)国家、部、省抽查连续3次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各水泥混凝土输水管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水泥混凝土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现将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司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这项工作,各地方应组成有外经贸、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
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在国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工作联络点,承担对驻在国和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任务。各驻外
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国内报告;境外企业、机构要与驻在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已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并与各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要查明原因。对开办、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要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一经
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抓重点的办法,把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弄清楚,以点带面,如在亚洲主要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巴基斯坦、港澳地区,在美洲主要把美国、加拿大,在欧洲主要把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大洋洲主要把澳大利亚的企
业情况弄清楚。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要按时完成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等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10月20日以前完成报送报表和软盘。目前工作进展较慢和尚未按要求布置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步伐,赶上全国的
工作进度。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止走过场。
七、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
八、对境外企业、机构在清产核资中清出的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凡属企业、机构在境外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造成的,按驻在国的制度和规定处理,如造成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在国内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则按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1995年10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