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0:21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

(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灰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内相关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反馈。

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商务部财务司:(010)65197680
海关总署监管司:(010)65195375,65195942
科技司:(010)65194852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
13911026803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收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网址为www.chinaport.gov.cn),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

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四条 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第五条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第六条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第七条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银行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取得相应授权。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十条 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13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浙环函〔2005〕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和要求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认真梳理群众反响强烈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城市噪声、生态破坏以及边界污染纠纷等问题,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对于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各地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大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整改今年一季度“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要加大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整治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餐饮和娱乐行业的噪声和大气污染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切实抓好三大水系特别是鳌江流域以及温瑞塘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的整治进度;加大电镀、化工、制革、印染、造纸、食品等6个重点污染行业的整治力度。特别要抓好今年年初全省通报的3家重点污染企业、3家限期整改企业和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环保执法跟踪检查中指出的3个亟待整改的突出问题以及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惩治力度,千方百计地提高企业的违法排污成本,坚决打击偷排、漏排、直排、稀释排放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有效遏制企业超标排放。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环境问题。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污染、违法排污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要结合实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等情况。要对2004年底已建成并投产(或投入试运营)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四)污水处理厂和部分超标严重的纳管排污企业。对已建成运行的和在建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部分纳管企业进行一次清查。重点检查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情况和排污情况,以及部分超标严重的纳管企业的排污情况。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企业要查清厂区内清污分流情况,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固体废物污染。各地要依法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管理工作。要对危险废物产生重点源进行检查,重点检查11个省危险废物重点管理单位;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对医疗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历史上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要对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上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曝光,必要时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重点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从7月-11月,每个月都有不同的侧重点。各地要结合上述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统筹安排,分阶段突出重点。
  (一)连片污染反弹问题整治情况检查。国家环保总局最近陆续公布了2004年100余个连片污染问题整改名单。我市的制革污染整治,小电镀、金属加工污染整治,瑞安小熔炼污染整治被列入其中。我市的其他地方也存在着一些连片污染问题。各地要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对连片污染反弹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严肃查处。各地要在8月20日前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各地要在一季度“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各种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明确各类保护区的水质类别,掌握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等情况。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直排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各地要在9月15日前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三)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检查。重点查处2004年集中整治的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各地要借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认真清理辖区内重点行业的排污企业,摸清每个行业中的企业数、排污情况、工艺情况。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各地要在10月1日前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四)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为应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纺织品设限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要求开展对纺织、印染行业企业的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并严肃查处。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于8月20日前向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三、切实加强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5〕13号通知精神,我市各地由各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和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将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经贸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作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局、监察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环保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二)严肃追究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各级政府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对于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查处,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并予以曝光,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统筹时间安排
  我市2005年度环保专项行动整体时间安排为:
  (一)准备动员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8月12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8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汇总总结后报市政府和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
  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全过程,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每周要上报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13号),参照省环保局等七委厅局制定的《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6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附后)。
  三、考核依据
  1.各地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市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的资料及通过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对前3名予以通报表彰。
  4.考核结果作为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省环保局等七委厅局和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

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细则
考核依据

组织领导 35
1
确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
4
确定县(市、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组织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得4分,未确定的不得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未按时上报扣1分。
县级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

3
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3
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
正式文件

4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3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会议纪要

5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3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正式文件

6
上报阶段性报告
9
按时上报三个阶段报告得6分,每缺一个扣2分,未按时上报每一个扣1分。
正式文件

7
上报工作简报
5
简报每周一期,总数不少于20期得5分,每缺一期扣0.5分。
按照电子邮件上报数量

8


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
5
按照信息调度通知要求,每缺一大项内容扣1分,未按时上报扣0.5分。
按照在信息调度系统上的上报情况


案件督办 25
9
县级挂牌督办案件情况
10
挂牌督办案件数5个得10分,少于5个不得分,超过5个,每增加1个加2分。总分不超过20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0
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办理情况
10
查处率100%得10分,每少1%扣1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1
辖区内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纠正情况
5
全部纠正得5分,每发现一项纠正不彻底扣1分。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一项即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污染反弹控制 25
12
省、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
10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0.5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3
县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合格率
10
大于90%得10分,每少1%扣1分。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14
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停情况
5
2003年以来已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线(设施)擅自恢复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此项分值。没有上述情况的得5分,但抽查发现有反弹的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阶段性工作报告,抽查

能力建设 15
15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5
达到一级标准化目标得5分,达到二级得2分,达到三级得1分。
标准化验收报告

16
辖区内12369环保热线开通情况
10
开通并有专人受理得10分,未开通不得分。
专项报告,抽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