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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1:51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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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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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一条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二条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三条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开展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任委员是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过参加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议决会议,参与研究决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参与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20名,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从党委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并颁发聘任书,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委员库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特长设非常任委员名册,供选定案件议决会议成员之用。
第五条 非常任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议或者研究工作;
(四)非在职公务员(党委机关除外);
(五)具有八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社会热心人士应聘非常任委员,前款第(五)项条件只要求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即可,不受八年以上时间条件限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受应聘:
(一)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应聘后有上述情形者,应予解聘。
第七条 非常任委员的遴选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社会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告聘任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定向招聘是指根据各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八条 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程序:
(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士中进行遴选后,提名具体初定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审定的初定人选,向社会公示;
(三)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非常任委员任职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遴选出新的非常任委员人选报市政府调整聘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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