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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0:51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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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06〕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10月24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按照党中央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以人才机制、企业发展机制和市场调节机制为重点,创新发展机制,培育三亚产业、环境和体制特色,努力实现把三亚建成“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市政府建设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出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训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和各区、镇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十三、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协调,理顺执法体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二十七、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镇政府、区管委会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一、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三十二、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三十六、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区管委会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

四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三、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三亚政报》和市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部门负责制

四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四十六、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执行督查

四十七、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十八、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坚决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机关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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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
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
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
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
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
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
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
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
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

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

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

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

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

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

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

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

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
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
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
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
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
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
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
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
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
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
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
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
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
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
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
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
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
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
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

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

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

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制定年度训
练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在岗训练、集中训练、综合性演练
等形式,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每年结合生产、工作在岗训
练时间不少于5日,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以检验训练效果和整体执行任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
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
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
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
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
要包括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等。
  第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承担平时抢险救灾任务。因应急救
援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动本行
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组织以及调用相关设备、物资参与抢险救灾
行动,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不得拒绝和延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0

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家人防

委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的意见》(津政办发

〔1986〕152号)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天工大道(含)以东、仰天岗大道(含)以南、新欣大道(含)以西、袁河以北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以及天工大道以西的仙来大道和仙来隧道以东路段。



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和运输、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行驶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在每条城市道路及时设置、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限速标志。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在城市道路临街单位院内合理设置有偿停车泊位。还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城市出租汽车停靠点。



第五条 除新欣大道、天工大道、仰天岗大道外的其它市区道路全天候禁止车货总重量5吨(含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因生产、生活、建设需要进入市区的货运车辆,事先须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条 车货总重量在3吨(含3吨)以上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每天21:00至次日6:00可以经劳动北路、站前路、魁星阁路、解放东路、团结西路、白竹路、五一路、青年路通行,其它时间、路段禁止通行。



禁止非法改装的柴油三轮车、动力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禁止人力板车每天6:00至21:00在仙来大道、劳动路、抱石大道、胜利路上通行。



第七条 进出新钢公司的货车一律从仰天岗大道、天工大道、团结西路、聚德路进出新钢公司西大门,禁止从渝州大桥、魁星阁路、抱石大道进出新钢公司东大门。



第八条 严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严禁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九条 城市公交汽车应当按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禁止在实行单向行驶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小公共汽车必须在指定的站台停车,禁止在道路上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校车、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车辆,必须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十条 出租车停车,应当遵守临时停车规定,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贴近道路边缘停靠,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 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不得超员载人和从事客运业务。



第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各行其道。摩托车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摩托车专用车道的应当在机动车道内靠最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右侧通行。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新欣大道、仙来大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本市其他城市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为20公里。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最高时速为15公里。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三章 车辆装载



第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严禁超限超载。因特殊情况,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货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同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潢垃圾、工程渣土必须由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由专用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密闭运输。承运渣土的车辆在经市城管执法局办理渣土准运手续,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严禁沿途遗弃、撒漏建筑渣土,严禁车辆车厢外部及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运输矿石、矿渣、煤炭、石灰、砂石、水泥等易撒漏物料的车辆,禁止超过车厢护栏高度装载散装物料或违规改装设置加高护栏,在运输散装物料时必须使用完好、整洁的高密度篷布将易撒漏物料全部有效覆盖,严格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沿途抛、撒、滴、漏物料污染路面。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十七条 在城区比较宽阔符合设置停车泊位的车辆通行道路上,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设置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影响道路设施的情况下,对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的,应当向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人行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夜间必须停放在有门卫值班的单位、庭院、小区或专门设立的停车场内。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必须整齐有序停放在人行道专门设置的停车栏杆内,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未设置停车栏杆的人行道等区域内。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场、车站、影剧院、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它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有关城市道路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卸货转运,消除违法状态,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超过30%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虽经批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但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㈠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每增加10%的,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㈡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㈢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由市城管执法局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弃、撒漏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或者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的,处1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由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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