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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2:55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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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赣编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为协助市政府办理法制事务的正处级直属机构,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承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清理、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
  (六)拟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核发、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七)研究涉及规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八)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承办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九)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报市政府裁决的资源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指导全市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组织开展和指导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与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设3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规范性文件科)
  (二)行政执法监督科
  (三)行政复议科
  三、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共9名。其人员从市政府办划出4名行政编制和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增加行政编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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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集中部分商业利润进行行业宏观调控的作法,解决
烟草行业目前存在的工商利益不平衡的矛盾,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
6〕第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
将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专项收入类”中增设第2
22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
8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

  二、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
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三、征收专营利润的烟草商业企业包括:除独立核算的卷烟、烟机和
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

  四、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
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
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烟草专营利润收
入”。

  五、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采用按年清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在
月份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编制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
次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工交司。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七、各专员办事处按月上报的《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
(一)》43行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烟草商业企业上缴
专营利润”栏,并将有关数据填列“期初欠交数”、“本年计划(应交)
数”、“本月入库数”、“累计入库数”、“期末欠交数”的有关栏中。

  八、烟草商业企业上缴的专营利润专项用于解决卷烟工业的技改、补
亏以及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科研教育、配套发展项目、烟叶生产、企业结
构调整和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确定的
项目预算以“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征收的烟
草专营利润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至 月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略)


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1990年6月4日,最高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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