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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4:25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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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443”行动计划,全力推进文化大市建设,依据黄办〔2005〕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先进区县考评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
先进单位考评范围:黄山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先进区县考评内容
从组织领导、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加以考评,具体内容详见《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评分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不予考评:
1.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文物被毁、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2.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当地印刷行业盗版盗印淫秽色情类和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广播电视在播出中发生政治事故,在全国广电系统通报批评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二)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参照先进区县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市直单位在考评内容中有若干项成绩显著的,或某一项成绩特别显著的,均可申请参评。
三、考评程序
1.成立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实施有关考评工作。
2.申报:各区县政府、市直各单位按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内容对全年工作进行认真自评,向市考评领导组申报,并准备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3.考评:先进区县考评由市考评领导组对各区县进行现场察看,总体打分,综合考评并公示;先进单位由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市考评领导组评议后确定并公示。
四、表彰奖励
先进区县取前三名,先进单位取前五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五、本办法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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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 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农垦、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和非农业户籍的待业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民负担管理法规规定的农民义务工总限额内统筹安排参加义务植树。
第九条 每个适龄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4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 义务植树的地点应当坚持就地就近原则,由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绿化委员会同意。
经绿化委员会认可,工矿、林场、铁路、公路以及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其管辖的场所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无偿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任务,办好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保证义务植树的需要。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
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当爱护树木花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对破坏树木、花草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绿化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七条 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每棵3元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绿化费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绿化委员会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交。
绿化费由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与义务植树有关的雇用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挥霍浪费、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
第十九条 对侵占、毁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哄抢、侵占、盗窃、毁坏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1日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各地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种非贸易外汇的留成比例:①
(一)侨汇留成: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赡家侨汇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建筑侨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二)旅游外汇留成:
1.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和西藏八个省、自治区,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二年底期间,旅游外汇全部留给地方;
2.除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3.用外汇贷款建造的旅馆,在还款期间外汇收入不上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外汇收入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4.用外汇贷款购买的旅游车辆和设备,由于车辆和设备已分散到有关旅游服务部门,偿还贷款期间,从贷款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旅游外汇收入中,按还款计划统一偿还贷款本息。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进口旅游车辆或设备等,应使用留成外汇进口。除报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外汇贷款进口;
5.合营建造的旅馆,从我方有外汇收入起,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6.用国内人民币贷款建造的旅馆,在偿还人民币贷款期间,不上缴人民币利润。其外汇收入三年不上缴,三年后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三)民航外汇收付轧抵后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民航“747”航班的外汇收入,在还款期间全部留给该局用于偿还“747”飞机的贷款本息。
(四)交通部下列项目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1.中国远洋公司的投资船舶净外汇收入;
2.交通部海运局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净外汇收入;
3.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救助打捞和拖航的净外汇收入;
4.从交通部远洋贷款船的海运收入存款帐户中向银行结汇支付国内费用的外汇;
5.交通部长江航运局客轮的外汇收入。
除上述五个项目外,交通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其他外汇收入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外汇留成。
(五)邮电部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六)海关总署的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五计算留成。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计算留成。
(八)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1.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文物商店,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的外汇收入;
2.寄售外国厂商的船舶用的设备和零配件及劳务服务收入;
3.香港卖单内地提货的外汇收入;
4.不通过外贸途径组织出口的书刊、图片、影片、电视片、录音带、磁带、唱片、邮票、金银铸币(纪念章)、人民币(纸币硬币)精装本、技术资料、版权和专利等外汇收入;
5.国际列车、国际航线的飞机和轮船以及车站、民航机场候机室和码头的小卖部和餐厅的外汇收入;
6.稿费、翻译费、印刷费、复制费、设计费、医药费、公证费、签证费、认证费、试验费、检验费、商检费、商标注册费、代国外发行图书刊物资料的手续费及法律事务代理等外汇收入;
7.派出海员、服务员、工人、厨师、翻译、医务工作者(不包括援外的医疗队)和科学技术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8.国内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和家俱以及提供材料物料和劳务服务等外汇收入;
9.其他劳务服务的外汇收入。
(九)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下列比例计算留成:
1.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承包工程公司,文化部电影合拍公司,广播事业局电视合拍公司,外贸部各总分公司经营修理代理寄售零备件业务和海关外的免税商店的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2.出国开办企业,如开设饭店、旅馆、商店、技术服务等,各项营业所得的外汇盈利,在开办三年内,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3.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刊登外国厂商广告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创汇单位(通过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广告公司和承做广告的单位按二、八比例分成);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
4.外轮在我海域或港口造成污染、碰撞设备、船舶等的对外索赔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造成污染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受损失单位,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政府;碰撞设备、船舶等的留成外汇全部给受损单位;
5.寄售代销进口商品,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经营单位,另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归各地销售点;
6.港口外汇收入,除外轮供应公司按百分之三十留成外,其他项目,仍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留成。
二、关于新留成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凡未列入本细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如需留成,属中央部委局经营的应主报财政部审核,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经营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计委、或外汇管理分局,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会同进出口管委会和财政部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东、福建两省在外汇收付包干期间,属于地方收得的外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留成比例和报批手续。
三、计算外汇留成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及港澳地区,不准自行以收抵支。
(二)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果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支的单位;按收入减支出的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给予记载创汇成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收付轧抵净外汇实绩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比例。
(四)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五)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收支计划。按季(或半年、一年)同中国银行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程度,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银行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定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长退短补。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并抄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②
四、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项目,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之五十使用权给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使用。
五、计算外汇留成的时间界限:
(一)旅游(地方旅游外汇收入)、民航、铁道、邮电、海关、友谊商店、文物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被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并给予计算留成的单位,按第二季度收入外汇实绩三分之二计算第一季度的外汇留成。
(二)承接外国厂商广告业务是从一九七九年初批准的,因此,一九七九年收入的外商广告费均可留给创汇单位。
(三)其他非贸易业务,1.凡从国外收入的外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凭外汇兑换证明计算留成,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收入的外汇不予留成;2.凡被批准收取外汇券并享受留成的单位,按交售给银行的外汇券数字计算留成。
六、附则、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中央级单位请与财政部协商解决;地方级单位请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当地分局协商解决。
注:①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已改为:
A、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a.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它服务收入。
b.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c.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d.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B、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C、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D、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它收入留成比例为30%。
E、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F、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G、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②最后一句已改为“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到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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