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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2:13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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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3号
━━━━━━━━━━━━━━━━━━━━━━━━━━━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职能。
  (二)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四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以及挂靠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以及挂靠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后勤服务人员按局机关和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行政编制的15%核定事业编制9名。
 为离退休人员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职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四)挂靠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改为挂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科学研究所,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划归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调整后,两单位的职责(任务)、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不改变。
  (五)根据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45名行政编制中,5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9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7名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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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


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化学试剂是一类品种繁多的纯化学物质,广泛应用于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和国防建设等各项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六十年代初,我国的化学试剂已形成布局合理的6个大区的7个化学试剂产销基地,13个骨干厂,累计生产品种约6千种。但近年来,各地陆续发展了许多试剂厂点。据1980年27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化学试剂生产厂点已多达7百多个,分属社队、街道、学校、部
队等,其中社队和学校办的,占生产厂点总数的70%以上,并且还在继续增加。这些厂点中,有相当一部分生产条件十分落后,不具备必要的测试手段,三废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据5年来的质量检查结果看,抽检近千个品次,平均合格率仅54%,个别厂
点的产品甚至全部不合格,这就严重地影响科研成果的准确性,危害很大。所有的试剂厂点又都竞相重复生产一小部分批量大、工艺简单、产值利润高的通用品种,而数以千计的小品种,如特效试剂、生化试剂、仪器分析试剂等,由于生产工艺较复杂、批量小、利润少,有的甚至亏本,工
业不愿生产,商业也不愿经营,使产品品种逐年减少,市场脱销进一步扩大,给科技工作带来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务院“坚决调整和全面整顿现有企业的决定”的精神,拟从现在起,在两年内首先对纳入化工部计划的225种主要化学试剂的生产厂点(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进行全面调整和整顿。整顿要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并适当调整布局和产品结构。
一、主要品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以化工部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司局联合成立行业的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研究处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由化工厅为组长、医药局为副组长,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局、化工部地区化学试剂质量监测站等组
成省、市、自治区的整顿小组,对本地区内提出申请的生产厂点进行审查,报整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化工部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办法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凡生产属于225种试剂的生产厂点,必须持有关批件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后方能生产。从1985年起,对225种化学试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主管部门不予安排生产收购计划;物资部门不给原料;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经营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其产品。对无证生产、收购和销售,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分别情况由生产、收购和销售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对不能生产化学试剂的厂点,由主管上级妥善安排。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为减少重复生产,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对225种化学试剂的生产收购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医药厅(局)按需要进行安排,化工部、国家医药局根据全国需要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化工部生产计划。
统一规划和收购的原则是:
(1)对量大面广、生产技术简单、储运困难的品种,各省、市、自治区应对生产厂点进行规划、逐步调整、适当集中、结合综合利用,尽量做到就地取材,就近供应。
(2)发证后的产品,不得随意转移生产,如确需转产,接受转产单位应另行申请,完备许可证手续,转出产品的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即行注销。
(3)为尽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同一品种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城市安排两个以上的生产点。
(4)225种通用试剂,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生产厂点,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监督
各质量监测站是国家对化学试剂抽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性机构,有权对所负责区内生产和销售化学试剂的任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整顿工作中负责检查试剂生产厂点的测试手段和产品质量,并向整顿小组提出报告;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试剂生产厂点和销售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报告当地整顿小组,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生产、收购和销售,限期整顿。如受检单位和监测站发生争执时,由化工部化学试剂质量监测中心负责仲裁。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监测站有权建议化工部注销该产品的生
产许可证,待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四、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努力促进品种发展
化学试剂要求多品种、高质量、服务好,它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广泛的社会效益,今后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促进品种的发展,提高品种的供应能力:
(1)适当调整专业厂的考核办法。有关省、市化工厅(局)对北京、上海、天津试剂总厂,广州、西安、成都、沈阳、重庆东方红试剂厂等重点厂实行工业产品和试剂产品分开考核,对化学试剂要重点考核品种、质量、单耗,不应对试剂生产盲目压产值、利润指标。要给企业有较大
的灵活性,使之把主要精力放到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要特别注意试剂行业的技术改造,体现技术进步,每个企业都必须在工艺、设备、环境、包装等方面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广开小品种来源,化工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应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生产新产品,同时合理组织进口,满足社会需要。
以上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研究执行。

附: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试剂广泛应用于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和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有计划的组织好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定实行《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首先应对现有生产225种试剂品种的厂点,根据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就地取材,就近供应,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条 凡生产、分装属于225种试剂的厂点(不论其经济性质及隶属关系),必须领取化工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收购和销售。

第二章 申请许可证的厂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厂点布局合理,有主要原材料来源及正常销售渠道。
第五条 要有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主管生产的厂长及技术、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解决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所遇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生产化学试剂应具备整洁的生产操作、包装、检验和储存等环境,严格防止各类异物混入产品。
第七条 根据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要有按照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设备及仪器要定期校正,保证准确可靠。
第八条 有在厂长领导下的专职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要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三废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以化工部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司局联合成立行业的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和研究处理日常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以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为组长,医药局为副组长并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工部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等组成整顿小组。负责对本省、市、自治区内提出申请厂点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厂点,都要填写申请书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本省、市、自治区整顿小组。
第十五条 整顿小组对符合本省规划及本条例要求的申请厂进行全面核实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情况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整顿领导小组一式五份。
第十六条 整顿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书及有关审查文件进行审核或经过复查合格者,由化工部颁发许可证,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凡领有化工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厂点,必须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取得许可证的品种,工厂要在标签上注明或另加许可证编号的标志,以资识别。
第十九条 许可证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许可证的产品,主管部门不予安排生产收购计划;物资部门不给原料;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无许可证而生产、收购和销售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化学试剂监测部门有权对化学试剂产品质量及许可证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和无许可证的产品,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告化工部。

第五章 许可证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改变生产方向或停止生产时,应主动向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及化工部提出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犯本条例和降低产品质量,而又限期不改者,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注销许可证后,其编号即行失效,企业应将许可证退回化工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1983年下半年进行试点,1984年全面进行颁发许可证工作。1985年1月1日正式执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全面考虑厂点合理布局和便于集中组织审查工作,省内现有厂点应统一在限定范围时间内提出申请书。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负责商定。
第二十八条 进行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厂点要承担样品费、运费及检验费用。检验费用交付给有关化工部化学试剂监测站。
检验费的标准
----------------
品种数范围|每种收费金额(元)
------|---------
10种以下| 100
------|---------
50种以下| 80
------|---------
100种以下| 70
------|---------
100种以上| 60
---------------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化工部负责。



1983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0)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推动我市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政府以及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泰城设立的非经营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泰安办事处”或“×××驻泰安联络处”。

第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为双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泰安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泰办事机构,应向市经协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第七条 市经协办对提出设立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申请,应在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填写《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表》,领取市经协办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第九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持户籍证明和市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收职工后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各项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泰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泰城学校借读,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到市经协办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市经协办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市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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