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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20:34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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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证监发字[1997]43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3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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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 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 知


晋市政发[2002]39号
2002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即自然村、城镇街道、街巷、居民区(片)、楼群(含楼门号码)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即山、峰、沟、河、湖、泉、关隘、地形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有关名称。
第三条 我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地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公布标准地名;
(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使用执行情况,制止并纠正滥用地名和地名使用不规范等行为;
(四)编辑出版地名图、录、志、词典等地名工具书;
(五)统筹、规划、建立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收集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
(七)开展地名学研究,并做好其他有关地名工作。
第四条 经市、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规范化处理,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文件、报刊、广播、影视、教科书、公安户籍、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建规划等使用地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地名等,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印制涉及地名并公开发行的图书类,需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付印。
第七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人民团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并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含义健康,表达美好愿望,体现进步意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二)—‘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三)尊重群众意愿,并与有关各方充分协商;
(四)全市范围内,乡(镇)不重名或同音;县(市、区)范围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重名或同音;乡(镇)范围内,自然村不重名或同音;城镇内街道不重名或同音;
(五)行政区划名称,不以序数命名,个别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带序数命名时,要冠主地名;
(六)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七)地名用字要规范。要按规范汉字书写,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宇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语拼音拼写地名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具体拼写要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区部分))为准。
第九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含义庸俗和带有侮辱性质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四、五、六款规定的地名,在与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原则上不更改。更改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逐步进行。
第十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街道、居民区(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规划区以外、各县(市、区)城镇街道、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自然地理实体、纪念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的命名、更名,由要求命名、更名的单位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时新启用的地名,须经地名管理机构审查核定。城镇中新建、改建、扩建地区,需要命名、更名或废除、归并、延伸时,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时提出命名、更名方案,经同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未经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凡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应填写《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表》,并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一并加以说明。
第三章 城镇街道的层次和称谓
第十六条 晋城市城镇街道分为街、路、巷、小区四个层次。原则上东西走向的街道称街,南北走向的街道称路,路面宽不足五米的街道称巷,片状住宅(居民区)称小区或相同层次的地名名称。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街巷、村庄、集镇、车站、交通要道、居民区、自然地理实体和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市区规划区内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机构统+协调设置和管理;位于县(市、区)、乡(镇)、村庄驻地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分别由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主干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指向牌、地名牌等标志,由交通、公路部门设置和管理;公路上的县界标志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管理;市境内铁路沿线地名标志,由管辖的、铁路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部门所管辖的台、站、场、水库、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汉字、拼音书写、撰文、质量、规格和选位,应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街道、巷门(楼)牌号的编制管理服从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爱护地名标志,不得任意移动和毁坏。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责任追究依照《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地名档案工作接受省民政部门的统一指导,市、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二十七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发布的《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18号,2004年3月25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经研究决定,维修基金使用实行事前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范围
使用维修基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所涉及的全体业主。
二、公告发布部门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发布公告。
三、公告内容
公告应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说明计划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改造项目的相关情况、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资金筹措渠道、该单元及各户维修基金结余情况、可使用金额等情况,并附业主反馈意见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截止时间。
四、公告程序及方式
(一)单位应于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之前,在计划进行维修改造单元的显要部位张贴公告,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二)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金额不超过维修基金利息和本金20%的维修改造项目,公告应张贴7天以上;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金额超过维修基金利息和本金20%,不足50%的维修改造项目,除张贴公告7天以上外,还需以统计表或其他书面形式取得每个业主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
五、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程序
公告后,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该维修项目使用维修基金,发布公告部门方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22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维修基金的审批手续,同时将公告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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