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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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20号 )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苏震发[2005]37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重点是市和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地场所等。
四、全市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就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及地震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并研究部署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
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实行备案制度是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备案管理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由市政府办统一进行汇总成册,并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指挥的演练。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
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是全国和全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建立我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立全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配备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专用软件,实现国家、省级、地市级、市(县)级四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灾情速报系统建设
合理布置宏观异常测报网点、群测群防网点、防震减灾宣传网点,推进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由市地震局、民政局、科技局组织灾情速报员培训,提高灾情速报员的速报意识和观察、调查、上报技能。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建设附有简易生活设施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必须把城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去,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生活与避险救生设施。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按照我市城市规模和人口稠密程度,建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保证震后可就近提供急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七)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情况
遵循“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为目的,以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的形式,大力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广大公众抵抗突发性灾害的防御意识和应变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等活动,使应急避震、自救互救知识深入人心。
五、全市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自查方式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针对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逐条检查,确保预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震灾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和危险品仓库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
抽查方式包括:每年度,由市地震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泰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选择部分市(区)或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抽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应急工作台帐、实地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
检查结果以表格打分的形式,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以便比较直观地反映被查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同时也具有横向可比性,更能找出各自的差距和薄弱点。
六、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认真组织复查。若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注意事项
地震应急检查应适度宣传,防止发生因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检查工作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是落实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使地震应急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13 号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在本市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
(三)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
(四)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提起
第六条 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代为提起。
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高等学校(含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市直属中小学校学生申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中小学学校学生申诉,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申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申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等五至九人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诉审理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者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提出书面审理建议,提交申诉受理机关。
第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关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建议,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受理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申诉人享有的救济权;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应允许其继续在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照在校生办理。
受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提起申诉期间继续留在学校,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申诉受理机关同意,学校可以要求学生暂时离校。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终止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为做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下称改革)工作,提高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现就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报批。即已列入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央或总署批复同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以及变更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等事项。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署的请示文件(中央在京单位无须提供);
2.主办单位申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直接报送总署;其他单位报送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主管单位同意意见;
4. 申请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需提供:①原主管、原主办单位同意意见;②新主管、新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5.中央或总署对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7.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反映国有资产性质的,可不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所涉及所有报纸、期刊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上述各项材料均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前3项及第4项①条均须提供原件。
改革实施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省局、中央在京报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即可就方案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向总署报送申报材料。
四、涉及1种以上报刊的申请事项,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合并报批。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