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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6:56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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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行署200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评标专家等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和田地区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评标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对在和田地区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的单位,以及列入地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七)转让资质证书的;
  (八)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九)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的;
  (三)国家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股的建设项目开标时,未在自治区、地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招标投标的;
  (五)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六)在保密时限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七)超越代理业务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九)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十一)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未按照合同和监理大纲规定派驻相应监理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参加工程监理的;
  (五)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无证上岗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大纲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经济损失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减)工程量或追加(减)投资的;
  (九)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十一)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二)因监理责任而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在以往工程建设中发生过一起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三)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监理单位。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在工程招投标中采取行贿、送礼、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由于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四)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拒不返工的;
  (五)进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设备及技术人员(包括安全、技术、施工、材料保管、预算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项目经理超越权限承揽工程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
  (八)出现1次以上(包括1次)重大质量问题的;
  (九)由于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该项目经理将同时列入“黑名单”;
  (十)被国内其他地区级以上(包括地区级和地级市)单位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不参加年审的;
  (七)在保密时限内向他人透露标底的;
  (八)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
  第九条 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报行署审定后在相关媒介定期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在和田地区范围内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列入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届满,由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行署审定后在相关媒介定期公布,其名单从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中除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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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经电力〔2005〕284号
各市州经委、电业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企业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高工业企业电能利用效率,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我委组织制定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是我省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用电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节能降耗,缓解电力瓶颈制约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自2005年9月1日全面启动。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尽快落实电能利用率评价专责人员(用电管理专责人),并于9月20日前将《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基本情况表》报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省电力行业协会地址:长沙市劳动西路471号中天电力大厦10楼,邮编:410007。联系电话:0731—5386316、5386318,传真:0731—5386300。
三、各市州经委要督促本地重点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并深入了解企业用电情况,合理优化调配电力资源,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本地经济协调发展。各市州电业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经委和企业做好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省电力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按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全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进行全面评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政策,推动全省工业企业节约用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利用率,是指用电体系为达到预定目标及工艺规定的质量标准,边界外供给电能(量)有效利用程度在数量上的表示,它等于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占供给电能(量)比值的百分数。
第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现有用电体系,通过科学管理、生产与工艺改进、设备的节能改造等措施实现其安全用电和用电成本的降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的终端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批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对象主要为大型重点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节电潜力较大的企业等。
第五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是依据国家能源标准及相关的行业能耗标准,对企业用电体系的有效电能(量)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重点电用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进行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考核,管理对电耗超标企业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的日常管理的业务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方面的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用电、节电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诊断产品单耗升降原因,提出企业采取高效节能、蓄能、错峰用电技术和设备改造以及加强用电管理、合理用电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州经委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参与对本地区内重点企业电能利用率的评价、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其他工业企业进行电能利用率评价。
第九条 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要明确一名厂长(经理)负责电能利用率评价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落实相应的专责人负责企业用电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能耗管理制度和办法,防止电能浪费和因管理不严造成的电能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电工艺设备,对在用的高耗电工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更新、淘汰。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实际用电情况等,研究分析节能降耗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电能利用率评价的具体内容:
1、日常用电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具体的节电降耗实施方案和措施。
2、生产工艺及设备节电改造计划、方案及技术保障措施。节能改造项目投入产出合理,投资省、见效快。
3、合理安排生产用电班次,制定错峰、避峰方案。
4、在电网电力供应紧急情况下,主动配合电网限下可间断用电负荷和次要负荷。
5、定期进行电能消耗分析,产品单耗达到限额要求。
6、生产环境不断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为用电责任事故为零。
7、在生产规模、电价不变的情况下,总体电费支出下降,企业综合盈利能力增强。
第十四条 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同时向省电力行业协会和所在市州经委报送。
报表及有关情况月报于月后10日前报送,年报于年后1月20日报送。(具体报表格式和要求见附件)。
第十五条 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积极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工作且节电效果显著的用电企业,给予表彰鼓励,推广其经验,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拒绝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或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电耗超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电耗超标严重,连续二年产品单耗上升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于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高耗电设备且电耗超标的,责令停止使用;对于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管理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电能利用率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重点用电企业电能利用率评价报表(略)
2、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第一批参与电能利用率评价的企业名单
地区序号企业名称供电电
压等级
(千伏)变压器容量(兆伏安)最大用电负荷或最大需量
(万千安)2004年用电量(万千瓦时)保安负荷
(万千瓦)
长沙市1LG曙光电子11051.5002.46025948
2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3513.1600.0936748
3印山实业3511.3900.1854912
4长沙卷烟厂1027.9602.2374000
5华天冶炼有限公司1013.1001.69138110.02
6力元新材料107.5000.3543778
7湖南省新生水泥厂108.1400.5103605
8湖南磷化工总厂66.3000.0583571
9HEG电子玻壳11040.0000.5703478
10浏阳市龙泉氮肥厂358.4500.0673277
株洲市11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220246.00018.900118702
12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0100.0005.90039661
1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11040.0003.00017694
14株洲钢厂11020.0004.30011684
15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11016.0002.2008973
16株洲南方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工业成套设备制造11020.0001.9607082
17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11025.0002.2005616
18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1015.2001.0004244
19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105.0900.6904075
湘潭市20湘潭钢铁公司220680.00016.0001009994.00
21湖南铁合金集团220126.00011.500619651.00
22韶峰水泥集团11048.0003.100160060.80
23融通动力公司(原湘纺)1026.60001.3009644
24湘潭碱业公司11020.0001.20082220.10
25湘潭锰矿11020.0001.60077920.5
26谭家山煤矿3522.6001.30066740.6
27湘潭电机集团11040.0001.40053150.5
28金迪化纤公司1017.2300.80051470.4
29湘乡铝厂11070.0000.60035800.5
30湘乡市桂兴肥业公司356.2000.4003233
常德市31创元铝业220370.86029.0001240181.5
32澧县氮肥厂358.0200.7455855
33湖南兴业化学有限公司359.4000.8745184
34常德卷烟厂1019.2901.5405034
35常德市胜利化工有限公司3510.2650.71941010.15
益阳市36益阳市氮肥厂101.1300.78061650.20
岳阳市37中石化长岭分公司110100.00010.00034346
38湖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原岳阳化肥厂)1053.2205.16224126
39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11080.0001.97719182
40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11050.0002.50012314
41岳阳市氮肥厂1017.8201.53211032
42临湘祥宇有限公司(氮肥厂)11025.0001.6427354
43湘阴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58.6500.8005789
44华容昊天化工厂358.3650.8505357
45汨罗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11012.5000.9904622
46岳阳福光钢铁有限公司厂1016.0001.4563671
娄底市47涟源钢铁有限公司220630.00025.00013079714.00
48金信化肥有限公司11063.0004.800302783.50
49冷水江钢铁总厂11081.5005.000236033.80
50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公司3516.0001.800106481.20
51亿达电石厂3510.6501.20059400.80
52冷江碱厂3512.4500.80053060.70
53涟源市惠福化肥有限公司355.2000.60043000.50
54涟源顺鑫有限责任公司 2.000 886
55涟源嘉鑫冶金有限公司 2.000 2909
56新化丰地化工有限公司 0.600 2871
57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58冷水江银宇铁合金厂 1.50 1184
邵阳市59湖南合力化纤有限公司(邵阳)1011.6501.04955850.60
60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106.0350.5504590
61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108.5600.85642820.65
62邵阳长城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63湖南湘维公司3557.0904.00020614
64湖南金石矿业有限公司3526.3002.40099750.02
65洪江锰业有限责任公司108.0001.2006763
66湖南辰州矿业有限公司617.5001.00044740.10
67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3511.5000.6343533
68怀化金大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7.1500.5503346
衡阳市69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1094.5006.63544057
70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22015.3006.72533919
71衡阳市氮肥厂11028.0002.40019906
72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11016.0001.30010202
73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357.2500.68058.55
74衡阳县氮肥厂357.8000.5805119
郴州市75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518.9501.68010434
76郴州桥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516.0501.2869980
77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13.0501.16087250.10
78湘南氮肥厂358.8000.7035675
79黄消坪铅锌矿3511.2000.67340450.05
80资兴矿务局本部358.0000.54533190.10
81湖南炭素厂1010.8900.4653278
永州市82永州湘江纸业有限公司109.2450.7594931
83永州市化工集团化肥厂106.6000.6103446
84双牌铝厂106.7000.60014400
85双牌县南岭化工厂354.0000.4001825
86江永县回龙坪金属制品厂3511.6501.1002216
87祁阳县澳威实业1016.0001.6005200
88祁阳县华天冶炼厂3514.0001.4004400
89祁阳县金华铁合金厂3516.0001.6003700
90祁阳县化肥公司355.5000.49031000.30
91祁阳县浯溪水泥公司350.9700.70029000.02
92东安县铁合金公司359.1000.9002882
93东安县安太锰业有限公司105.1000.5002584
94东安县永航铁合金有限公司105.1000.5002077
95道县氮肥厂105.5000.5501888
96零陵区化肥厂106.6000.60021630.40
97新田县金明化工有限公司109.0000.90050000.60
98冷水滩长丰集团101.6001.2001015
99宁远榕达钢业有限公司11035.0001.600963
湘西州100西部矿业保靖分公司3525.9002.400136671.00
101花垣振兴化工有限公司1025.2002.400136191.00
102湖南三立集团(花垣)11051.5002.900119731.50
103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花垣)109.0150.90081960.60
104花垣太丰冶炼厂3522.6602.00081251.00
105湘西州德帮化工有限公司3510.2301.00074120.60
106湘西州七一磷化有限公司1013.8401.20062110.60
107吉首溶江锰业公司107.1500.75060320.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创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其遗属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并依照《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

  第七条 《证明书》的持证人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负责发证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给其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放《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并发放《证明书》: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无前款规定对象但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中的年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发20%的定期抚恤金: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

  (二)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残疾的;

  (三)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第十一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其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或者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并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残疾人的优惠待遇;

  (二)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且优先推荐就业;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医费用在按其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其家属发放年度优待金。年度优待金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

  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保障其享有与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

  (三)一等功,增发40%;

  (四)二等功,增发30%;

  (五)三等功,增发20%。

  第十八条 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和有就业要求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按照政策有政府补贴或者补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补贴或者补助;

  (三)申请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招工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四)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优先安排;

  (五)符合条件报考职业院校,在同等条件下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城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保障安排。

  农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农村居民需要改建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基本费用在按所参加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或者补偿后,可再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或者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驻军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且要求安置的现役军人家属。

  驻边境、海岛部队的军人随军家属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安置。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就读驻地九年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驻军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读。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自治区境内的公园、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免收门票。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因在自治区内迁移户籍需要申请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由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发放,从次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放。迁移自治区外的,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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