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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3:59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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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升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
所称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五、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
2.××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式样)
3.××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式样)

根据××商品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此凭证代表所列商品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签发日前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自动作废。任何涂改、伪造等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公司(0156)(括号内为席位编号)     签发日期:2005-10-12

客户代码 品种 产期 等级 类别 仓库 货位 产地 仓单数量 冻结数量 质押数量 抵押数量

01500035 WT 2004 02 GP *** *** *** 175 0 160 0
01500045 WT 2004 02 GP *** *** *** 175 0 160 0
01900435 CF 2004 328B C2 *** *** *** 5 0 0 3

合计                 321  301 3

备注:仓库、货位、产地为***表示为标准仓单



会员签字:   ××商品交易所(章)



附件2


××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
(式样)


会员:0006 日期:2005-10-18


客户编码
类型
品种
产期
等级
类别
仓库
货位
产地
公定重量
仓单数量
类别升贴水
等级升贴水
仓库升贴水
溢短升贴水
产地升贴水
总升贴水
日期

10800541
注册
CF
2005
330B
C1
086
***
***
20.031
1
0
2000
0
390.6
0
2390.6
2005-10-18

17900314
注册
CF
2005
329B
C1
086
***
***
19.771
1
0
0
0
-2862.5
0
-2862.5
2005-10-18

合计
2
0
2000
0
-2471.9
0
-471.9


备注:本单一式两联,会员留存第一联,结算部留存第二联。



会员签字: ××商品交易所 (章)



附件3

××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
(式样)

会员:0006 日期:2005-10-18


客户编码
类型
品种
产期
等级
类别
仓库
货位
产地
公定重量
仓单数量
类别升贴水
等级升贴水
仓库升贴水
溢短升贴水
产地升贴水
总升贴水
日期

10800541
注销
CF
2004
329A
C2
086
***
***
19.822
1
0
0
0
2047
0
2047
2005-10-18

17900314
注销
CF
2004
329A
C2
086
***
***
20.032
1
0
0
0
-368
0
-368
2005-10-18

合计
2
0
0
0
1679
0
1679


备注:本单一式两联,会员留存第一联,结算部留存第二联。
             

会员签字: ××商品交易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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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安徽省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第一条 为调动企业管理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业生产、交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暂不执行。
各地可自行选择70%以上的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全部流动资金包干管理,这些企业产值应不少于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工交企业产值的80%。
暂不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的企业,仍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第三条 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原则应是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挖掘资金潜力,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推动生产发展。
第四条 各地区流动资金包干总规模原则上按照销售收入增长10%、全部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增长8%左右的比例核定。
第五条 对于每个行业和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的核定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对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优质名牌紧俏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能源、交通、短线原材料产品以及生产国家、省重点产品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可适当放宽。对生产长线产品、质次价高产品和经营
管理不善、片面追求产值的企业,在核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时要适当紧缩。
第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应根据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考虑当年价格及其他各种客观变化因素和银行下达的资金加速率实事求是地核定。年度中根据计划销售收入计算的计划包干额度掌握,年末根据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的实际应包干额度考核。
流动资金计划包干额度
=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加速率)×
本年计划销售收入
第七条 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由企业提出并征得主管部门意见,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再下达企业执行。
第八条 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每年初核定一次,年度中一般不作调整。如发现确实属于事先难以预料的客观原因需作适当调整时,可在本年第三季度内调整一次。
第九条 各地银行除了核定好企业流动资金包干额度外,还应帮助企业用好包干资金,切实把已核定的包干额度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和部门,并落实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包干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将检查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同级银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银行要按季、按年对企业流动资金包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桥。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凡合理使用资金、全年全部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未突破实际应包干额度的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实行罚款。
奖罚的计算方法:上年实际销售资金率×(1-本年计划资金
加速率)×本年实际销售收入-本年全部
流动资金实际平均占用额

流动资金包干单项节约奖。根据实际节约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15%提取奖金,奖金给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部门和有关个人。每人最高奖金不高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奖金列入成本,不计奖金总额,不纳奖金税。
流动资金超过包干额度罚款,根据实际多占用流动资金额,按贷款利息的5%计算罚金。罚款对象与上款奖励对象相同。对个人罚款在10-20元幅度内掌握。其余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对于在执行流动资金包干管理办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如事先发现不予奖励,事后发现扣回奖金,并对有关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罚款收入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基金。
第十四条 奖罚的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较大的集体所有制工业生产、交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委托省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月1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的开发建设,鼓励国内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基地办学,培植高新技术增长点,推动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精神,结合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高教基地投资办学的各类高校、产学研联合体和科研开发机构等。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高教基地内教学、科研及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以外,涉及审批减免权限属南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免。
  (二)高教基地后勤服务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科研机构及高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根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三)争取自治区支持,允许高教基地内公办学校的学生收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上浮;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校园内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给予一定优惠。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统一规划建设教师公寓,引入社会资金及力量建设和管理,并以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提供给高教基地内高校教职员工购买或按成本价租用,不面向社会公开上市交易。
  (四)对有发展潜力的高校,根据新区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高等院校的类别、办学规模情况,给予预留办学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空间。
  (五)符合以下类型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予以特殊优惠:
  (1)国内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进入;
  (2)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机构、科研机构等进入;
  (3)一次性投资5000万美元或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一)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新区负责建设。
  (二)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高教基地内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开发建设。
  (三)投资方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高教基地内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取得冠名权后,需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冠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四)高校通过融资给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教基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还贷,并按融资额度给予高校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进高教基地投资项目,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到建设,新区管委会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与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排名前100位高校的合作办学机构或权威机构认定的国内排名前50位高校进高教基地办学,由市政府按学校规划要求建设校园提供使用,建校资金从入驻学校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逐年回收,偿清投入资金后产权归学校所有。
  (三)有关税费由管委会代收,实行一个口子收,一次缴纳。
  (四)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高校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高校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由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代办。
  (五)新建院校自建设之日起半年内,新区管委会在新区内免费提供广告点给予发布广告。
  (六)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南宁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
  (八)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九)鼓励高等院校开办为高教基地服务的附属学校,入驻院校所办附属学校(含基础教育学校)同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投资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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