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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9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11:18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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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9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9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6年11月12日
一、免去陈平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永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朱培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惠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裴家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齐治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增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云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汤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邱小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谢汝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汤铭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詹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廖金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6年12月18日
一、免去王少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崔广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小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潘祥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张志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小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王景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黄舍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何金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周贤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舍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金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正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赵惠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段春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宓世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陈久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任景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富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任命冀敬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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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
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
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3.成本核算办法;
4.会计核算办法;
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
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
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
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
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各主管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二、关于财务指标的核定
部根据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主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核定下列财务指标:
1.预算收支指标;
2.预算缴拨款指标;
3.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盈余留交比例;
4.基本建设和设备储备贷款指标;
5.实现利润及上交利税指标;
6.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率;
7.流动资金周转率;
8.成本降低率;
9.企业留利比例(包括企业留利、留交比例、企业留利分配比例、企业还贷提取“两金”比例);
10.折旧率和折旧基金留交比例;
11.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和留交比例;
12.库区维护基金提取和留交比例;
13.国库券、债券认购指标;
14.其他需由部制定下达的财务指标。
这些指标,非经部同意,各单位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申述理由,提出意见,报部审批。各单位由于管理体制变动而划转的财务指标,凡属部直属单位之间的报部审批;属于部直属单位以外的报部转报财政部或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在保证实现部下达各项财务指标的前提下,各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核定财务指标,也可以补充下达其他指标,作为内部考核依据。各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年度财务指标,应抄报部备案。
三、关于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
1.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议决算报告,由部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复的意见审批。主管机构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决算报告,由各该主管机构按照部批复意见负责审批。各编报单位对上级的批复意见,应认真贯彻执行。
2.基本建设工程和专项工程竣工以后,均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部下达重点技措工程的竣工决算,经主管机构审查后,应报部备案。
四、关于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的审批
1.固定资产调拨
(1)调拨给部直属系统以外单位以及直属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原则上也应实行有偿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实行无偿调拨。
(2)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须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由主管机构审批,但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部备案。
(3)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中单件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4)主管机构内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其审批权限由各主管机构自定。
(5)无主管机构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2.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
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和现已承担国家指令性发电的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报废,应报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报废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在批复时须抄报部备案,无主管机构者,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五、关于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
1.定额内的运输损耗、贮存损耗和发电用燃料盘亏,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分别计入采购成本、仓库经费或生产费用。
2.其他盘亏和报废,应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报主管机构审批。无主管机构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部备案。
3.器材报废应经过生产、技术和财务等部门认真鉴定。盘亏,报废,凡需要冲减贷款或预算拨款的,应经经办行审查签证后报部审批。
六、关于在建工程报废的审批
1.凡属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基本建设工程报废,应由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意见,并经建设银行审查鉴证后报部审批。
2.在建各项专项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和小型技措借款工程报废,凡属部审定的项目,应呈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的审批办法,由主管机构自行规定。
3.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工程报废,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七、其他支出的审批
1.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原则上执行部的规定,如国务院明确可比照当地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规定办理的,可执行地方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根据中央精神对老、少、边、穷地区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各主管机构执行时应抄报部备案。
2.凡属财政部或建行总行规定的营业外支出以外的项目,非经部批准,各单位不得列支。
3.坏帐损失除法院业已判决不再收回者外,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凡无主管机构者,每次发生额在二千元及以上者应报部审批。
4.非常损失,基建工程非常损失,由经办银行审签后报部审批。其他单位均由主管机构审批,5万元以上者报部备案。
八、关于产品价格的审批
1.电、热价格的制订和调整,均应由各电管局(包括部直属省电力局,以下同)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成本变化情况等,提出方案报部。热价由部审批。电价由部会同国家物价局核报国务院批准。
2.丰、枯水季节电价,峰、谷分时电价,超计划浮动电价和多电源供电电价等,由网局提出订价意见,报部审批。
3.综合利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小水电、小火电电价;电网互供电价等,由电管局按部或部与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原则规定,制订具体价格和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证监会

各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 严厉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和期货欺诈行为,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 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
1、 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 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证监会, 由中国证监会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
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 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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