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5:43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兄弟友谊和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提供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无息贷款(每一英镑含纯金2.13281克),用来抵偿一九七一年和一九七二年两国出口合同中中国方面的估计顺差额。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从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十年每年以平均的金额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以双方同意的商品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些商品的交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之间当时有效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进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各自开立贷款专项帐户,并确定有关的技术细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将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贷款总金额由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清算帐户转记到本协定第四条所述的专项帐户。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英镑含金量如发生任何变动,则第四条规定的贷款专项帐户的余额应根据变动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银行: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后,金融、保险企业外币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已有很大变化,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币业务的财务制度,现对1993年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十章第七十七条作如下修订: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区分如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企业为开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买和财政部核拨的作为外汇资本管理的外汇营运资金,其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2.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之外,企业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的期末余额,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当期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的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征;企业实际上交时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4.企业不得因汇率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的帐面余额。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科技部关于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12]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技术转移,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确定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74家机构(见附件)为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技术转移模式与特色,以市场化、专业化、高端化为发展方向,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与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国家高新区、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基地等的协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支撑作用,示范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技术转移体系健康发展。
二、科技部将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期对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连续两年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三、科技部将统筹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环境建设相关计划以及宣传、培训、统计等各项工作,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支撑和各方面条件保障。

附件: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科技部
2012年10月31日



--------------------------------------------------------------------------------


附件:


第四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

1.中国矿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北京科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新材料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3.苏州中科院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苏州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4.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5.中国科学院湖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6.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7.中国科学院湖州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
8.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9.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10.中国科学院湖南技术转移中心
11.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12.中国科学院唐山高新技术研究与转化中心
13.北京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14.北京化大科技园科技发展中心(化工与环保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
15.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科技产业办公室
17.北京海外学人科技发展中心
18.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
19.中科廊坊科技谷有限公司
20.河北农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1.河北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2.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
23.忻州市科学技术市场
2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25.长春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26.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
27.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分院
28.黑龙江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29.同济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0.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31.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产业促进中心
32.昆山市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3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35.常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6.扬州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37.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38.绍兴中纺院江南分院有限公司
39.浙江长三角与欧洲波罗的海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40.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41.芜湖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42.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
43.联合国南南合作网示范基地(福建省技术转移中心)
44.中国科学院厦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
45.江西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46.东营市春江化工技术转移中心 
47.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
48.山东省科学院生产力促进中心(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济南技术转移中心)
49.郑州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50.华中农业大学新农村建设研究院
51.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52.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
53.湖南湘潭大学生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54.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55.广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56.海南灵狮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7.重庆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58.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59.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绵阳农科院)
60.云南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61.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62.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
63.咸阳市技术市场
6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
65.长安大学科技产业发展中心
66.兰州交大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
67.西宁生产力促进中心
68.新疆中亚科技信息生产力促进中心
69.新疆农业科学院
70.中昊(大连)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71.宁波表面工程研究中心
72.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73.深圳市南山科技事务所
74.深圳中科院知识产权投资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