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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5:18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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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的通知

商资统进函[2003]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确保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因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和空气不流通增加感染病毒的机会,同时为提高联合年检办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各地在开展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时积极推进网上联合年检。

二、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束时间推迟至2003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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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
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51 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
2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40 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
3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56 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
4 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 27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
5 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 35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
6 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 26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7 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 16 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
8 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 25 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层
9 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 27 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楼
10 中国化工建设广州公司 31 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16楼
11 中国化工建设内蒙古公司 11 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4号
12 陕西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1 西安雁塔路中段44号
13 宁波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4 宁波市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14 河南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郑州市政三街五号
15 天津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3 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
16 黑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2 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街194号
17 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A幢7楼
18 新疆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
19 上海中化建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市常德路793号
20 张家港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张家港市青年路国际大厦3号楼5层
21 四川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4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27号
22 甘肃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
23 湖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湖北武汉武昌武珞路399号
24 河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1 石家庄合作路336号
25 广西中化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 南宁市槎路



1997年9月19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3月28日)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坚决纠正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促进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治理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打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销费、广告费、科研费等各种名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督办,依法从严查办商业贿赂大要案件。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王众孚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钟攸平同志和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石见元同志任副组长,公平交易局、办公厅、法规司、直销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司、企业注册局、外资注册局、广告司、个体司等有关司局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线索认真进行排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畅通发现案件线索渠道,进一步扩大案件来源。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已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并确定查处重点,做到件件有落实。各地对掌握的重大线索和正在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重点检查,严肃查办大要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并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对顶风作案以及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大要案件,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严格办案责任制,建立健全大案联办协作机制。一般性商业贿赂案件,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案区域广、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各地要逐级上报,由总局组织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定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督办案件,加大督办和指导力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深化企业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淘汰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大对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执法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总局将举办工商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专题培训班,编发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手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开展相应的执法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宣传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知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大力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与执法环境。

  (六)做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总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分阶段、分地区对各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七)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完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的内容,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意见》的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既要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又要看到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有利条件,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迎难而上,扎实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完成好这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坚决打好治理商业贿赂这一仗。

  (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各种干扰,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办案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沟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案件通报、协查、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请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执法协作,按月及时通报执法情况和有关案情,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执法效能。

  总局将编发《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和交流各地开展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编印简报,及时反映本地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积极支持、帮助、督促工商执法人员履行治理商业贿赂的职责,依法依纪查处涉及工商执法人员接受、参与商业贿赂的案件。

  五、2006年工作安排

  (一)3月中下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逐级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工作班子,公布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

  (二)3月底,总局召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再次进行具体部署。

  (三)4月上旬开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组织力量,广泛梳理线索,深挖案源。分级分区域召开案件排查会,确定查处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件。

  (四)4、5月份,举办查办商业贿赂专题培训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10至12月份,总局统一组织力量,由总局各司局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对各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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