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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2:07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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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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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7]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 [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查询申请表、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等进行查询,并对此情况做出特别说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关查询程序、收费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明示,方便申请人查询。除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查询费用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表彰2003年度在各类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营造尊重技能、重
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授予曹遂军等69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
发奖章、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此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
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刻苦钻研技
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
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的新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人才强
国战略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第六届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焊接技术比赛
    曹遂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焊工
    秦 毅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焊工
    姜书滨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王敬才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刘 明 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刘剑云 涟源钢铁集团公司涟钢大学焊工

  二、第四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孙建翔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胡启云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张 盼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面包制作工黄德勇 广东肇庆市端州大酒店中式糕点
    制作工
    张金利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张 超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贺 燕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施苏净 苏州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刘 洋 广东省阳春市可乐饼屋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伊尹杯”中华烹饪技术创新大赛
    宋其远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中式烹调师
    李延震 沈阳军区司令部机关食堂中式烹调师
    管晓宁 空军士兵接待站中式烹调师
    王书发 贵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餐饮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
    王剑波 贵州省贵阳市华城大酒店中式面点师
    赵秀兰 黑龙江省餐旅专修学院中式面点师

  四、全国棉纺织行业细纱操作工职业技能竞赛
    张凤昌 湖北安云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冯爱梅 山东省潍坊市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顾广巧 江苏众想集团细纱操作工

  五、首届兵器工业集团职业技能大赛
    王海春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范守瑛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王 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27厂钳工
    张 峰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段忠民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王连庆 湖北东方化学工业公司焊工
    马秀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375厂理化分析工
    叶力歆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山西兴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杨 荣 四川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王校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617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施军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工
    左 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7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
    李明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杨存斌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余晓蓉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六、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
    黄金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刘海春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车工
    高国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何建英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七、第27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许宝祥 杭州市侨治美容美发厅美发师
    张小红 陕西省宝鸡市艺轩美容美发中心美发师
    温 梁 北京市影博莎美容理发店美发师
    俞建华 建华发艺(阿华美发美容厅)美发师
    张敏华 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发师
    崔玉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崔凤岐新娅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淑瑞 沈阳市金榜美容美发化妆摄影专业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 璐 海南省海口市红酥玉指艺术沙龙美甲师
    郭 娜 郑州市金水区瑞娜美甲设计室美甲师
    孟 红 中日爱知美容美发艺术学校美甲师

  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
    王坚锋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孙长征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王儒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江 东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孙敏力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朱艳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梁立英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李 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郝春雨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无线电装配工

  九、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艾德亮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马凤武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张素丽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穆龙光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

  十、全国烟草行业烟叶分级技能竞赛
    罗 琴 贵州省毕节地区烟叶复烤厂烟叶分级工
    张冀武 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分级工
    李桂湘 广西南宁卷烟厂烟叶分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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