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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中国传统绘画系列《韩熙载夜宴图》彩色纪念银币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6:34:50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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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中国传统绘画系列《韩熙载夜宴图》彩色纪念银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中国传统绘画系列《韩熙载夜宴图》彩色纪念银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1年6月15日发行中国传统绘画系列《韩熙载夜宴图》彩色纪念银币1枚,该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现公告如下:
一、彩色纪念银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彩色纪念银币正面图案为唐代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国名及年号。
(二)背面图案
彩色纪念银币背面图案为五代名画《韩熙载夜宴图》局部图案及面额。
二、彩色纪念银币规格和发行量
该彩色纪念银币含纯银5盎司,形状为长方形,规格90毫米×4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质量精制,发行量18800枚。
三、该彩色纪念银币由瑞士HUGUENIN+KRAMER MEDAILLEURS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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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轻工部 国家计委


关于食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8月31日轻工部、国家计委发布)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72号文件和《轻工业部盐的分配调拨办法》,为加强对食盐计划的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二、食盐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轻工业部统一分配调拨的商品。轻工业部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行使分配调拨权,负责督促检查各地盐业产销部门执行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具体负责贯彻实施。食盐的分配调拨要贯彻统一计划、瞻前顾后、积极平衡、差额调拨、合理运输的原则。
三、为确保供应,盐的产、销区均应保持合理食盐储备。一般情况下,近产区的盐业批发部门,应保持二个月销量以上的存盐量;远离产区及交通不便地区,要保持四至六个月销量的存盐量;其余地区,要有二至四个月销量的存盐量。零售部门不得少于一至二个月销量的存盐量。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兼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食盐指令性计划,按总公司开据的食盐分配调拨单均衡或提前调运。追加分配调拨食盐,要报中国盐业总公司批准。销区凭分配调拨单,向产区提报要盐及运输计划,产区按分配调拨单所列食盐品种数量组织供货。本省、区、市的食盐追加分配调拨单,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按中国盐业总公司批准的追加分配食盐计划办理,报中国盐业总公司备案。
五、食盐的调拨、分配、批发和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各地盐业产、销部门均不得擅自提价。对造谣惑众抢购食盐,哄抬盐价,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由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查处理。
六、食盐市场,要各负其责。产区的盐场、运销站非特殊情况,不积极放销食盐,不能完成国家食盐调拨计划的,由产区盐业公司负责。产区有盐,销区批发部门不按计划购进,或不积极向零售点放销食盐,引起脱销的,由盐业批发部门负责。批发部门有盐,零售点不积极进货,造成脱销和市场紊乱的,由零售单位负责。
批发部门经营各类盐要专盐专用,不允许把食盐作工业盐和其他用盐销售,食盐零售部门不允许搞批发卖大户。
七、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是:先由下而上,再由上至下。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先将本地区年度食盐的需要量,归口统一汇总,于年度开始前九十天,向轻工业部提出申请表;产区盐业部门,同时提出产、销平衡表。中国盐业总公司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草案经轻工业部报国家计委核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同时,由轻工业部将食盐总指标、品种等具体计划,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盐业主管部门。产销双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合同规定,编制月度干线运输计划。
八、在计划执行中,必须加强全局观点。产、运、销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执行。铁路运输部门,要把食盐列为重点运输商品。按先食盐,后其他用盐,先远后近的顺序组织调运。按下达的总量及分品种数量,均衡发运,全面执行。
九、为确保食盐的市场供应。各地盐业产、销部门,都必须严肃执行食盐调拨计划,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止企业自销权,取消企业升级资格,甚至中止国家对企业的投资等处理;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及盐业主管部门,亦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杭人〔2001〕290号文件发布
(杭州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或各类人才提供有关人才人事中介服务或相关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辖区内的人才中介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章程及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

  (二)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向杭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成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所、资金来源;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不少于一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房产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培训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4.填写《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审批表》和《杭州市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登记表》;

  5.明确的章程,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

  7.资金证明。出具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8.杭州市人事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定业务范围,发给《杭州市人才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取得《许可证》后,人才中介组织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遵循上述程序。

  第六条 人才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中介组织受市人事局委托,可以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人事代理等业务。

  第七条 人才中介组织更名、换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停办的,应当依法分别到原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第八条 人才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严禁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

  第九条 人才中介组织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承担由虚假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杭州市人事局对人才中介组织实行年审制度。人才中介组织年审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管理统计资料,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不按期参加年审的人才中介组织或经年审认定已不具备人才中介组织设立条件的,取消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杭州市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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