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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3:26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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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我局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见附件一),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
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
3.1定量包装商品
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
质量:5g~25kg
体积:5mL~25L
长度:没有限制
3.2净含量
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计量设备
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
4.1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管理机构
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4.3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检定和商品量检测人员。
4.4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2)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程序;
3)计量器具采购、流转管理程序;
4)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程序;
5)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6)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7)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
8)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4.5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技术要求
5.1产品标准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5.2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所有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适时核查。
5.3量值溯源
企业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受检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
5.4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设备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计量设备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人员)等信息。
5.5不合格设备控制
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设备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设备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计量设备在以往的检测中给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企业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5.6计量检测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并按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检测规范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步骤)、检测频次、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对产品净含量的检测按本规范6.2条要求进行。
5.7环境条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5.8记录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用以证明计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标识、批次、最终产品、过程检测、抽样检测、改正与复查、储存,以及计量检定(校准)、计量管理等。
6.产品要求
6.1净含量标注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6.2净含量
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必须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测过程中的抽样、检测及评价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6.3包装材料
企业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6.4不合格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产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6.5纠正措施
企业应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附件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1.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比例如下图:
图(略)
2.使用“C”标志时,应清晰易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可除去。
3.“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后或之前。“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少于3mm。
4.标志颜色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他颜色。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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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建设、公安、规划、房产、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设施: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
  (四)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还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当地的气候背景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性质、特征和用途,按照国家规范设置防雷设施或者采取防雷措施。
建设项目需设置防雷设施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防雷设施的新建、改造工程、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综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须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检测,并将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第十一条 凡装有防雷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防雷设施检测后,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报气象主管机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检。
  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设施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审验。
 从事防雷设施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省或者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并接受年检。
 禁止无资格人员、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第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产品。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灾情调查。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电灾害的资料,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专业防雷工程,或者私自将专业防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施工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防雷设施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已有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九条 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检测机构未经定期审验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无资格人员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以及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人为破坏、损坏防雷设施,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指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等)、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设施: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它连接导体的系统设施。
  (四)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研制、生产的用于防雷设施系统中的各类避雷针、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组合器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07号


  春耕生产即将由南到北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季田间管理视频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打好2010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就做好农机春耕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春季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做好春耕生产对于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农机化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农时,突出重点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动员,统筹安排春耕备耕工作,为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发展好势头不逆转做出贡献。

二、及早安排,认真开展各项服务

各地要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科技水平。要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工作。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供应,保证作业所需。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产品和配件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调度,不断提高农机作业水平

要加快耕播进度,提高播种质量,扩大适播面积。要认真总结去年抗击特大春季干旱的经验,把防御春季干旱作为抗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务必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争取主动。要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积极引导扶持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困难群众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创建平安农机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及早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五、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要发挥各级的作用,组织多方力量,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为农机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促进政策落实;要积极宣传农机化作用,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农机化发展;要宣传农机化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加快技术普及应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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