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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3:57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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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下简称《批复》)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为鼓励散装水泥生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批复》和《办法》,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1元征收。山区八县暂缓征收。
(二)凡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构筑物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4元)计收,水泥制品企业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每吨4元计收。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支付。
第六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就地缴入国库。具体缴纳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专项资金除财政核定用于散装水泥办公室必须的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用于(一)、(二)、(三)项开支。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编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
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没有涉及到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55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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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现就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大幅提升,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社会的普遍期望相比,与应对复杂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家整体实力的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企业加快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重要步骤。

二、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持续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融合提炼,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提升方法。

二是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相结合。在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扎实开展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的同时,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是从严治企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三老四严”等优良作风,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工作秩序和氛围,积极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扩大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效。

四是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动力保障和制度基础,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益,深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阶段安排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通过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基础管理明显加强。在解决长期制约中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司治理进一步科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系统高效,精益思想与管理活动广泛结合,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得到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管理创新机制明显完善。管理创新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鼓励全员参与管理创新的文化与氛围,管理创新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综合绩效明显改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漏洞、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务绩效指标不断改善,管理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和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管理提升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十二五”改革发展核心目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为全面落实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实现重点突破。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发动,全员参与,在本企业各管理领域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管理诊断工作,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选提升措施,制定重点整改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

2.强化向管理要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牢固树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观念,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在全面自查和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以全员消除浪费、创造价值、持续改进为指导,全面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有效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和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夯实管理基础。

3.统筹推进专项提升,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管理提升活动范围覆盖企业管理各领域,企业要根据转型升级、降本增效、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投资决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权管理、法律管理、采购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信息化、社会责任管理、党建管理和反腐倡廉管理,以及本企业认为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其他管理工作为重点,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先进指标及国资委分批推出的管理典型对标,明确差距和提升方向,细化专项提升措施,认真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

4.总结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科学评价管理提升活动的效果,及时总结提炼管理提升工作经验,以标准和制度体系加以固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并根据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持续丰富、发展和完善管理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引发、促成新的管理提升。

(三)阶段安排。

为实现管理提升活动的预期目标,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原则上分为3个阶段6个环节。

第一阶段为全面启动、自我诊断阶段,时间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动员启动、学习提高环节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第二阶段为专项提升、协同推进阶段,时间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制订方案、细化措施环节和专项提升、全面整改环节。

第三阶段为持续改进、总结评价阶段,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检查评价、持续改进环节和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环节。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所处阶段的具体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做好诊断分析,围绕重点任务,细化分解,合理确定本企业各阶段及各环节管理提升的时间、内容、重点和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管理提升活动,充分调动所属各级企业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增强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活动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形成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做好整体设计。

要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整体规划,做好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设计。在全面诊断和系统对标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确定重点,制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案、阶段任务及专项提升工作计划。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内外部资源的作用,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有关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丰富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载体,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要加大资源整合配置力度,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要明确考核标准,健全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将活动引向深入。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管理提升工作各环节进展情况和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

(四)确保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对诊断发现的短板和瓶颈问题,要集中资源全面整改;要加强经验总结,挖典型、树标杆,做好表彰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不断扩大经验应用的成效;要抓好管理提升措施的执行,从严管理,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五、保障措施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王勇同志担任组长,邵宁、姜志刚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业改革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国资委将主要通过以下重点措施,为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一)宣传动员。

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本次活动、企业管理提升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

(二)工作指导。

国资委将在总结中央企业以往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编制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系列辅导材料,指导企业开展好各阶段管理提升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编发工作简报,做好跟踪分析,并在每年两次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委内厅局将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开展管理提升工作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服务。

国资委将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活动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相关要求,围绕活动重点领域,适时召开现场会、专题经验交流会,分批推出企业管理典型经验,供企业对标学习;组建主要由中央企业长期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骨干、行业专家等组成的管理诊断小组,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开展管理诊断工作,帮助企业找准问题、优化方案,并在企业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支持。

(四)评价表彰。

活动期间,国资委将对各企业管理提升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活动结束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成效,表彰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交流本次活动的典型经验,推动中央企业持续开展管理提升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中直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计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建设的精神,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发〔1982〕1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经技〔1983〕663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问题
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十一种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均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铁路大修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或用何名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但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将与计划管理范围不可比的因素予以扣除。现就其中的几类建设工程的统计问题规定如下:
1.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铁矿,森工等开拓延伸费(即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或更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注1〕安排的建设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报表(这部分投资由有关部门单独统计报送)。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建设工程,按其建设性质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统计。
2.原有房屋的翻修和加固,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屋建筑物推倒重建、在厂区内移地重建,基本保持原规模的,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房屋建筑物的扩建,其扩建部分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已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按措施项目统计)〔注2 〕。
3.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所需投资来自建设单位支付的征地移补偿费。被拆迁单位用征地迁移补偿费建设的工程完成的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支付的,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在报表中单独列出);由更新改造措施投资支付的,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
4.用公路养路费对原有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养护、修理和改善公路交通条件等所进行的工程建设,不纳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统计(其中用于改建工程的投资,请交通部门建立单独统计制度)〔注3〕。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安排的新建、扩建公路等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5.对城市现有的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等市政工程进行修理、维护、翻修和在原设计标准内的改善工程,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对现有市政工程设施的改造工程,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新建、扩建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
6.商、粮、贸、供销部门用简易建筑费修建的临时性或结构简易的仓库、料棚等建筑,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用简易建筑费搞的更新改造工程,应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用简易建筑费新建、扩建永久性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统计。临时性建筑与永久性建筑的界线,可参照商业部、财政部(78)商财字63号、财企字347号文〔注4〕。
二、关于检查投资计划问题
为了与计划管理的范围对口,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内的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凡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内的项目,包括按基建办法管理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纳入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报表。对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项目,或者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统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用上年结转的投资和利用库存材料设备完成的工作量,均应包括在本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之内。
为了便于按各种资金渠道检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现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几项资金的统计规定如下:
1.自筹及其他投资
将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报表中的“自筹及其他投资”指标改为“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两项指标分别统计。检查自筹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时,不包括“其他投资”。
(1)“自筹投资”是指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各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各项税收附加,行政、事业单位以收抵支结余资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利润留成、折旧基金,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列入计划,都要纳入“自筹投资”统计。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其他各种维护、修理工程的费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安排的工程,也按“自筹投资”统计。
(2)“其他投资”是指合资建设项目中的集体和个人投资以及无偿捐赠等。用建设单位拨付的基建款及资金(包括施工单位技术装备费、地方材料发展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抽头投资)等安排的工程(包括设备购置)所完成的投资,其资金来源划分不清的也列入“其他投资”中。
2.国内贷款
凡是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国内贷款完成的投资,应列入“国内贷款”,并分别建设银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进行统计。建设银行办理的国家预算内拨款改为贷款(简称拨改贷)部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投资”统计。建设银行办理的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拨款改贷款部分,应作为“地方自筹投资”统计。
三、关于五万元以下项目的统计问题
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五万元以下单台设备购置和单项工程,是指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零星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下同)。和建造的单项工程其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含五万元,下同)。企业单位凡列入一个设计(计划)文件内的工程和设备,应按项目计划总投资计算(实际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按实际总投资计算),不得按单项工程或单台设备计算;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也不得分割计算;成批购置设备不得按单台价值计算。几个单位合资建设的项目,应以项目总投资计算,不得按集资单位分割计算。
为了便于检查计划,对五万元以下项目统计问题规定如下:
1.凡已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或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不论计划总投资是否达到五万元,均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措施统计报表。
2.未列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和零星购置单台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作为零星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处理(合资建设超过五万元的不在内),不纳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定期统计表,但报送年报资料时,由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有关资料估计推算单另上报。
四、为便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和各家银行分行,应将基本建设计划、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和贷款计划(包括追加投资调整计划)及时抄送当地统计部门。各级银行应当与统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使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与统计数字相适应,把银行监督与统计监督结合起来。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报送十月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时起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监督,严肃统计纪律,对于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如实上报。

注1: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见财政部、石油部〔81〕财企字123号、油财字178号文。
开拓延伸费使用范围规定见:煤炭部、财政部 〔80〕煤财字1100号、财企字561号文;财政部、冶金部(81)冶财字2210号文;财政部、农林部1972年财企字第21号、农林(计)字第11号文。
注2:见财政部1973年财企字第41号文《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费用开支办法》。
注3: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的暂行规定见交通部〔82〕交公路字1897号文。
注4:见商业部、财政部(78)商财字63号、财企字347号文《商业企业简易建筑费的开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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