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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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的请示》(国寿发〔1999〕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
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此复
1999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换文,就两国农业合作项目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利比里亚政府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组,帮助利比里亚政府逐步实施下述具体项目:
一、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开发面积一千五百至二千一百五十英亩,并建设相应的水利工程和生产用房。
二、巴他维水稻特别项目:开发面积四百五十至五百英亩,并建设相应的水利工程及跨河农路桥一座。
三、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特别项目:扩大种植面积至四百到五百英亩左右,并对现有水利工程进行改造和修复。
四、珀丁水稻特别项目:修复现有水利工程。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方负责:
一、土地开发、水利工程、生产用房的勘测设计和施工指导。
二、沙亚——杜珀、巴他维和噶乌拉——汤珀三个项目的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并就地培训利方人员。
三、为沙亚——杜珀农场提供所需农业生产、稻谷加工机械和简易修理设备及该项目移交前的种子、化肥和农药(包括除莠剂在内);为巴他维项目提供所需耕、耙、播种、打谷、稻谷加工机械和小农具以及移交前的种子、化肥、农药;为噶乌拉——汤珀项目提供所需部分农机具、稻谷加工机械和项目移交前所需种子、化肥、农药。
为这三个项目的水利工程及沙亚——杜珀农场生产用房、巴他维项目的桥梁提供所需钢材和水泥。
为珀丁项目修复现有水利工程提供技术指导。
为实施上述项目,利方负责:
一、土地开发、水利工程、生产用房的施工,非生产用房的设计及施工,并提供当地建筑材料。
二、提供必要的农机具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中方为沙亚——杜珀农场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其费用(包括实际海洋运保费)连同设计费用,一并作为中国政府向利比里亚政府提供的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以人民币计算的专项贷款。贷款金额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有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协议。
中方为巴他维和噶乌拉——汤珀两个项目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其费用,连同设计费用,作为中国政府向利比里亚政府的赠送。
第四条 上述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农业生产用的物资品种、数量、金额、发运、提取以及有关费用的结算办法等事宜,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利比里亚共和国农业部另行商办。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专业及工作期限,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同利比里亚共和国农业部另行商定。他们在利比里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和十一月一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利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由利比里亚政府负担。
当地费用包括:
一、当地的材料、燃料购置费、当地发生的运杂费、施工单位的承包费、培训费、当地人员工资,以及利方供应的农机具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费用等。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利比里亚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
上述当地费用,均由利方直接支付。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 利比里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农业部部长
王 人 三 弗洛伦斯·切诺韦思
(签字) (签字)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单位已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年保障金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就医仍特别困难的、因患严重慢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2、社会捐赠款;
3、利息收入等。
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次年1月,持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
(三)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在社区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认定并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