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1:23 浏览: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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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
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二、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
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1985年3月9日《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1985年7月8日《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契税的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对试点期间已享受免税照顾的,今后再次购买公
有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1988年6月28日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中的核心功能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部署,结合上海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应当切实贯彻国务院的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变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把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推进制度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六)绿化管理到位;
(七)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自评总分8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
(二)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小区)的审核并向市评审小组推荐;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市直单位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审按下列标准打分:
(一)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10分)。良好计10分,一般计5分,差计0分;
(二)绿地率3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如扣至0分则不得参与评审;
(三)绿化覆盖率35%以上(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低扣至0分;
(四)绿化景观(30分):
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2、绿地乔木、灌木、草地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3、园林小品有艺术,与环境相协调(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4、利用栅栏、围墙、花架、阳台、露台等设施发展垂直和空间绿化(6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4分,差计2分,无计0分。
(五)绿化管理(15分):
1、养护管理效果良好(10分)。
(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3分)。每发现一株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绿地设施完好,无破坏(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3)绿化空间卫生洁净,无烟头等垃圾、废物(2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4)病虫害控制率90%以上(2分)。每下降2%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没有擅自改变、占用单位绿地的现象(5分)。发现一处扣5分,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的,扣6 —10分。
(六)义务植树(10分)。积极完成市、县(市、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第八条 对获得“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小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评审小组对已获得“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或小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