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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6:16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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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43号)



各区、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大庄高速公路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庄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大庄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全路段的临时封闭,由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路段局部临时封闭:
(一)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或难以保证行车安全的;
(二)雾天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路面湿滑的;
(三)冰雪覆盖路面四分之三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的;
(五)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全路段临时封闭:
(一)雾天全路段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湿滑路面占全路段四分之三的;
(二)冰雪路段占全路段四分之三以上的;
(三)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造成多处路基塌陷、塌方或桥梁中断的;
(四)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四、临时封闭的时限
(一)特、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而封闭的,以公安交警部门清理完毕为时限;
(二)雾天封闭的,以能见度达到20米以上为时限;
(三)冰雪覆盖封闭的,以覆盖路面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为时限;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而封闭的,以恢复完好为时限;
(五)其他紧急情况封闭的,以紧急情况消除为时限。
五、道路临时封闭时,封闭实施部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交通标志和提示。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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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在征求各省区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李尚民  

  电话:010-59192839  59191865

  邮箱:xmsxmch@agri.gov.cn

  附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


作者:文蔚冰



内容提要:信托制度源于英国信托法,而英国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用益设计”,用益设计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英国封建法律对土地等财产的移转和处分所加的限制和负担。在英美法系中信托当事人在信托中的财产权称为"双重财产权".我国在《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引发了大量对信托财产权的讨论和争议。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对信托财产权进行分析,解析信托法律关系。

关键词:信托 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财产权



一、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所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其首要法律特征是,委托人必须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移转,使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此同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一方面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中处分权和经营管理权配置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收益权配置给受益人,使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

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

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包括经过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财产(通常叫做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其法律特征是: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由于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理的财产,因此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表现在:1)对委托人来说,由于信托财产已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理,所以,委托人已无权支配该财产。2)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是他人的财产,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相划分,并和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3)除了因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前的理由发生的权利、或在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以外,信托财产不得被扣押、不得强制执行或进行拍卖。4)信托财产的债权和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不能互相抵销。

(2)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的执行中,无论其外在形态如何变换(即代位),其作为信托财产的固有性质不会改变。如在受托过程中,信托财产从最初的不动产经由处理出售,变成货币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了有价证券,这种在财产形态上的变换,不影响其固有性质仍属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的形态变换过程中,财产的价值量也会发生某些增减变化,价值量增加减少也同样不影响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终了后,持有财产的权利始终属于受益人。

(3)信托财产运用的有限性。相对于固有财产的运用而言,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上有一定的限制。(信托法律网-编辑)表现在:1)受托人不能违反信托目的,随意改变财产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法令和危害社会公益,忽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而任意冒险运用;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信托财产,同时也不得使用应该交付受益人而尚未交付的信托财产。2)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时,法律严格限制它们之间进行交易或互换,因为这可能对信托财产不利。

(4)信托财产的转让性。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信托财产的转让为前提。在不同国家,不同信托业务的转让方式不同。但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掌握在委托人手中;二是除了信托财产物的位移外,还需将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权也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三是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转移到受托人手中,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取得信托财产的绝对权能。这与一般民法上关于所有权是绝对权的规定有别。并且,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是为他人利益而享有所有权。这是信托财产在转让所有权上的特殊性质。——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二、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

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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