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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6:57:05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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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会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规定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9000万股。
二、你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法规的要求,并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B股增资发行上市方案》进行。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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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8年8月24日合肥市政府令第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由财政全额、差额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月划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保处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相衔接。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退(离)休人员保留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其养老保险金接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继承,工作调动时随本人转移。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结合其业务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供给。
  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市社保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单位、个人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侵占基金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社会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保持退(离)休人员生活待遇不变。今后国家变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给付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属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五条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中国和科威特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工作的换文

中国 科威特


中国和科威特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76年12月1日)
             (一)我方去文

科威特公共卫生部大臣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拉·阿瓦迪博士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国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医疗组在科威特工作期限由半年延至两年,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
  (二)中国医疗组由十人以内组成(包括翻译二名,厨师一名)。
  (三)中国医疗组赴科威特所需旅费由中方负担,医疗组工作期满后回程所需旅费由科方负担。
  (四)医疗组人员的工资由中方负担,直接发给其家属。在科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20第纳尔)由科方负担。
  (五)医疗组在科期间所需的西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科方提供,中成药、针灸针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科威特。中方运往科威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科方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科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等费用由科方负担。
  (六)医疗组在科期间,科方负担办公用品、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和交通。
  (七)科方指定数名本国医务人员组成短期训练班,由中国医疗组传授针灸技术。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科方不能提供的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束后由中国医疗组或科有关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
                           孙 盛 渭
                            (签字)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科威特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以最良好的祝愿。参照我部新闻、文化董事长和贵馆一秘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会见和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我部就中国医疗组在科威特的工作期限延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一事的照会,外交部荣幸地通知贵馆,科有关方面同意中国大使阁下在给公共卫生大臣阁下信中所提到的全部条款: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借此机会,外交部向贵馆致以崇高的钦佩和敬意。

                           科威特国外交部
                            (盖 章)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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