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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8:15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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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全区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条件尚不成熟,而新、老文字长期并行,不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

废止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的决议,在自治区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
会议认为,在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的过程中,广大干部、群众作了很大努力,为维吾尔、哈萨克文字改革积累了经验。在全面使用老文字以后,新文字仍可作为一种拼音符号予以保留,并在必要场合使用。同时,对新文字继续进行研究,使其不断完善。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全面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工作,以利于维吾尔、哈萨克民族的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利于自治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98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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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个别地区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的性质,特别是在成立县办“职教中心”时,把技工学校与其它性质的学校合为一体,将技工学校校舍改为普通中学或挪作它用。有的技工学校被非法侵占,如湖北省黄石地区以合资办大学为名,将一技工学校低价转让给台商(此案已由省高级人民法
院立案审理)。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改变了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致使为培养后备产业技术工人的招生数量减少,教学质量下降,造成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混乱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贯彻落实《劳动法》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国家教委、劳动部领导双方协调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管理体制不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占技工学校校舍、财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
二、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消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办的技工学校,在商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批准。以上均报劳动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得随意改为其它性质的机构。
三、对擅自改变技工学校体制和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停止其招生和对其财政工交商事业费拨款,纠正后予以恢复。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继续贯彻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积极拓宽培训领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把技工学校办成多层次、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于1995年年底以前对技工学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996年1月底前报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1995年10月12日
【案情】

被告杨水峰、徐俏系夫妻关系,原告名扬公司与被告素有合作关系。自2007年10月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旭与被告之间即有通过QQ聊天约定通过南丰公司银行账号汇款的交易习惯。2009年12月30日,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被告将赊欠原告的除去损失部分共计1100余万元货款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全部汇回原告指定的账号。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指定的南丰公司的账号,在2010年1月至7月间,被告通过与其有供货关系的斯提瓦尔-敖德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汇入南丰公司的银行账号共170余万美元。

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被告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QQ号为9892851、15984367的聊天记录。法院经调查,这两个号码分别为案外人南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莲超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使用。


【评析】

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该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及标准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于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应区别于其他证据。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就本案来说,QQ聊天记录的内容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对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关联性,故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该聊天记录由当事人一方徐俏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整个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需注意的是,关于QQ软件的聊天记录问题,用户在注册会员后即可上传聊天记录,若设置了漫游聊天记录,即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与好友之前的历史聊天内容。本案当事人徐俏在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降低聊天记录被修改删除的风险,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本案的QQ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确定9892851、15984367的QQ分别系谢莲超、王旭使用。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与被告之间在2007年就有通过南丰公司账户收取款项的交易习惯,且2010年双方就已付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单中的每笔付款数额与斯提瓦尔-敖德萨有限公司证明汇入南丰公司的款项情况均相吻合。谢莲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南丰公司与被告在2010年左右的业务往来关系,故170余万美元应属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汇入南丰公司账号的货款。

由本案审判可知,QQ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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