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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18:04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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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批转《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统配矿务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煤炭工业厅制订的《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和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大矿帮小矿组织安全技术服务队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整顿乡镇煤矿,要抓好分类普查登记、限期整改和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三个环节。经过整顿的乡镇煤矿,矿长、副矿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和通风管理人员必须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认真培训。经过培训的上述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未征得同级煤炭主管部门同意(乡镇无主管部
门的要征得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各统配矿务局要把派遣安全技术服务队当作支援乡镇煤矿的一件大事来抓,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派得力干部带队。安全整顿结束以后,各地(市)煤管局和各统配矿务局要向省经委、省煤炭工业
厅、山西煤炭管理局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各项整顿验收必须按标准严格进行,不走过场。力争在两、三年内从根本上改变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煤炭工业宏观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安全工作,搞好乡镇煤矿的整顿,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省乡镇煤矿的整顿要坚持“积极扶持,健康发展,提高抗灾能力,增强后劲,稳产增收”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对资源管理、财务成本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顿。
二、《矿山安全条例》、《小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是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省乡镇煤矿的整顿要按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
三、目前我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可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已达到安全生产“十条标准”,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正规;第二类是未达到“十条标准”,已实现“四消灭”的;第三类是尚未实现“四消灭”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要分类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整顿,分阶段
提高类别。全省大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一九八六年对全省的第三类煤矿实行停产整顿,缺什么补什么,使其上升为二类煤矿,基本消灭三类矿井。同时按一类标准要求整顿第二类煤矿,使三分之一左右的矿井上升为一类矿井。第二阶段,再用两年时间整顿二类煤矿,使其达到一
类矿井标准。一类矿井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改进采煤方法,向文明矿井迈步。经过三年时间整顿,使全省所有的乡镇煤矿全部成为一类矿井。并建成一批文明矿井。
凡未经批准的私开矿(即一九八0年底以前未经县以上批准,一九八四年一月以前未经省地方煤管局批准,一九八四年一月以后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批准),由县煤炭主管部门逐个审查。对布局合理,实现了“四消灭”,不影响已经批准煤矿正常生产的,可补办手
续,否则一律关闭。从整顿之日起再私开煤矿的,一律关闭,没收生产的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乡镇煤矿整顿期间,一般不再批准新开矿井。特殊情况严格按《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办理。
四、凡达到下列条件的,可验收为二类矿井:
1、矿界清楚,并按批准矿界进行生产建设,“三证”齐全的。
2、消灭了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照明、明火放炮,高沼气矿井还取消了以局扇代主扇,并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3、健全了瓦斯检测制度,高沼气矿井还建立了定期测风的制度。
4、实现独立核算,与乡村帐目分开,自主经营,在银行独立开户,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在留利中提取百分之五十的生产发展基金,严格执行农牧渔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5、有经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正副矿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工和机电工,高沼气矿井还要有经县级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通风员。
6、有采掘平面图和采掘计划,并按采掘部署进行生产。
五、凡达到下列条件的可验收为一类矿:
1、达到二类矿井的条件。
2、具备晋政发[1984] 61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十项基本条件。
3、有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和机电设备配置图。
4、沼气矿井和有谋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回风道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为矿用防爆型。
5、井下各工种有操作规程,采掘工作面有作业规程。
6、煤矿与外界通电话,井上下通电话。
六、文明生产矿井标准由省煤炭工业厅另行制订。
七、整顿验收要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年产九万吨及九万吨以下矿井由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超过九万吨的矿井由地(市)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者由验收机关分类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证要附有整顿标准实现情况的记录,根据验收合格证发给开采许可证。无资源占用许可证的矿
,先补办资源占用许可证再发给开采证。工商管理部门凭资源占用许可证和开采证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八、处于边远贫困山区不通电的煤矿,为解决当地群众的生活用煤,必须生产的,要由县主管部门制订安全生产标准,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这些矿井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顿。
九、要落实乡镇煤矿整顿所需的物资和资金。乡镇煤矿整顿所需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1、重申煤矿的开户银行必须按吨煤四元的数额扣存维简费,单立帐目,专款专用,在整顿期间,可全部用于整顿,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拨付煤矿使用。一九八五年以前没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乡(镇)、村应从煤矿历年提供的积累中予以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煤矿,可向农业银? 猩昵攵唐诖睿鹪麓涌鄞娴奈蚍阎泄榛贡鞠ⅰ? 2、对煤矿的事故和违章罚款,只能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执行,不得重复罚款,这部分款项可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和整顿评比奖励。
3、凡纳入国家生产建设计划的乡镇煤矿所需的钢材、水泥和坑木,各级物资部门必须保证供应。
4、各级整顿办公室决定停产和关闭的矿井,如有不执行的,分别由开户银行、物资、工商管理、煤炭运销、煤炭主管部门、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凭县或县以上整顿办公室的通知,对其取消帐户,冻结资金,停止物资供应和煤炭发运,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开采证和资源占用许可证。? ⒂晒ど坦芾聿棵琶皇丈娜渴杖耄獠糠肿式鹱肱┬校源钚问讲怪镜叵缯蛎嚎蟮恼佟? 不执行整顿办公室决定,强行生产,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分别情况给以行政、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服务,大力宣传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并切实解决整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产煤县都要成立通风瓦斯、地质测量、机电、财务成本四个技术管理服务队,深入矿点,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煤矿实施整顿要求。地(市)以上国营
煤矿,特别是统配煤矿也应组织技术管理服务队,就近就地、分片包干,帮助乡镇煤矿搞好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一、加强对乡镇煤矿使用外包工的管理。煤矿使用外包工,必须签订合同,并经县公证处签证。
十二、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
1、省煤炭工业厅成立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和产煤县的乡镇煤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整顿办公室。对整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分级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整顿的方针、政策、办法、步骤及指导整顿的业务知识。县整顿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地市整顿办? 易橹嘌担兀ㄊ校┱侔旃业墓ぷ魅嗽庇墒≌侔旃易橹嘌怠? 2、各级整顿办公室的活动经费,可从矿管费和乡镇煤矿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以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整顿工作。各产煤县要抓一两个矿,各地(市)要抓一两个产煤乡,省抓一个县作为自己的点。一九八六年底各级所抓的点要完成两个阶段的整顿,作为整顿的样板。为了把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省、地、县都要及时总结经验,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冉俳蠼淖? 十三、全省整顿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四月全面铺开。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办、村办、联办、户办和国营煤矿(包括部属七局)服务公司办,二轻系统办、军办的所有煤矿以及生产煤炭的硫磺矿。各地市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
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大矿帮小矿组织安全技术服务队的意见(略)



198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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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搞好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是乡(镇)一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连结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枢纽,是乡(镇)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贯彻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搞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现阶段的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都是国家卫生事业在乡(镇)的卫生组织,是综合性的卫生事业单位,担负着相同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
1、制订和实施本乡(镇)卫生保健概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环境的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农村的环境、居住、饮水卫生条件。
3、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做好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和计划免疫工作,努力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4、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卫生法规;加强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5、积极开展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6、努力发掘整理民间有效的疗法和技能,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7、积极医治人民群众的疾病,认真做好门诊、出诊、住院病人的诊治和急诊急救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扩大医疗服务项目,方便群众就医。
8、做好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9、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和反馈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定期完成各种报表填写任务。
10、中心卫生院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要定期对划区内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帮助他们搞好业务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卫生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双重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以乡(镇)为主,人事、财务、业务工作以县卫生局为主。已经建立乡级财政、卫生事业费由乡财政包干的地方,人事管理、业务指导,仍以县卫生局为主,县(市)下拨的卫生经费要专款专
用。
第八条 要扩大卫生院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逐步实行干部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乡(镇)政府要把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农村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设正、副院长一至三人,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产生要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可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不称职者可由上级机关免职、解聘或职工大会罢免。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讨论研究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监督院长的工作,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称为XX县XX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为XX县XX中心卫生院。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模、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技术要求,要根据本地的人口、服务范围、地理条件和防病治病任务的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卫生局自行规定。现阶段应逐步做到按辖区人口每千人配备1 ̄1. 3人和0. 5 ̄1张病床。
第十三条 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在一个县(市)的范围内,根据乡镇分布情况和地理条件,设置若干个中心卫生院,逐步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中心卫生院所在乡不另建卫生院),使之成为区划内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要合理,一般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勤杂人员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卫生技术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主要从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也可从县卫生学校培训班结业生或技术较强、医
德好的乡村医生中选拔。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向卫生院安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分防疫保健、医疗两大部分(组),分别由一名院领导分管,每部分(组)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必要的科室,也可下设分院(所)或医疗点。防保人员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人数较多的中心卫生院可以小于这个比例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独立的乡防保所。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实行目标管理,院领导和各科室都要有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目标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岗、有职、有责,明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急诊、门诊、出诊、住院、手术、转诊、值班、交接班、查对、病案书写、病例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隔离消毒等各项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防止浪费。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及霉坏变质药品。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等)要有专人管理。未经药政部门批准,不得自制药
品。药品应从取得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入。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仪器设备要明确专人管理,制定使用和维修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档案,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人员培调,建立技术档案,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医学理论、业务技术和管理知识,培养专科技术骨干,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要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办法管理,在国家的扶助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国家的补助经费要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的情况,进行浮动补助。全民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实行“全民所有,集
体经营”,卫生院的防保组或独立的防保所,实行全额管理,按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医疗组实行“任务承包、定额补助、提成积累、工资奖金浮动”。也可以采取其他经营方式。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国家补助经费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仪器设备要纳入基本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物资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抽调。结余或提成积累的资金要用于发展卫生事业,不准挪作他用。对防病治病需要的物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国家人员和集体人员,要分别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和集体劳动工资计划。
乡(镇)卫生院集体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要加强防护工作,从事放射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量的实际情况,享受医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卫生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乡(镇)卫生院人员从事非卫生业务性工作,不得向卫生院进行各种摊派。必须抽调参加临时性医疗服务工作或其他工作时,其工资及一切费用由抽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卫生院职工生活,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长要发扬民主,增强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全体职工要树立高尚的医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医疗作风,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健全奖惩制度,对卫生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和考核,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1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国务院


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七十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0年的千分之二十六,下降到一九八0年的千分之十二以下,十年累计少生六千多
万人,初步扭转了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九八0年九月,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得到广大党团员和群众的热烈响应.一年多来,独生子女领证率提高,多胎率
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正面临回升趋势.这是因为: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已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一些办法有的已不适应,有些地方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现象
;新婚姻法实行后,结婚年龄比提倡晚婚的年龄提前了几个年龄组,一九八一年结婚人数比一九八0年成倍增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这种新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巩固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特作如下指示:
一、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意义
如何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这是我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人口问题在认识上有片面性,强调人多好,致使我国人口增长过快,与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
的困难,也是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如果不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而又恰当有效的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把人口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出生率稍有提高,新增加人口的绝对数就很大,对于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以及给我们的子孙后代,都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摆在我们面前有两种可能:或者是严格地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使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建设逐年扩大;或者是控制不严,措施不力,听任人口继续大量增长,从而既不能改善人民生活,也不能很好地进行经济、文化、国
防的建设.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全党同志、全国人民必须清醒地认识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性,看到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为了解决我们当前的困难,而且是为了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在十亿人口、八亿农民这样一个情况下进行的.传统的"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很深很广的;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民要求多生、生男孩,认为生活好了,多生几个孩子没关系,孩子多了可以增加劳动力,多分责任田.旧
思想在新形势下产生的矛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特殊的艰巨性.
我们应该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同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国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工农业生产的产量和产值的绝对数都较大,有的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由于人口增长
较快,每人所得仍很少,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是事实,但土地和资源是有限的,人数越多,每人平均的份额就越少.因此,依靠增加人口来致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何况我国农村劳力实际上已处于过剩状况.我们的出路在于实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在积
极发展生产的同时,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以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否则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就会受到影响.
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必须有针对性地向全体人民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让越来越多的人真正懂得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大意义以及这个任务的迫切性、艰巨性,逐步变为大家的自
觉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戏剧、电影、音乐、曲艺等宣传文艺单位和各种学校,根据自己的特长,运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经常不断地宣传《公开信》、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控制人口问题的论述和本指示的精神.要广
泛宣传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他们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宣传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数量,还要不断提高质量,加强针对性.县一级要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中央宣传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把这项宣传工作真正做好.
二、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优生、优育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很重要的方面,要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咨询门诊,说服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以免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
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
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按照当地的有关
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经过调查研究,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
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
我们要求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实行上述各项规定.他们中坚持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处分的批准权限在县、团级以上单位.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关于奖励经费来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可实行以下办法: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独生女保健费,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
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采取多承包一些责任田或降低一些包产指标的办法来奖励独生子女户,一些地方仍可由公益金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数量应和城镇奖励费大体相当.对于每年平均收入
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过去,在中央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总的说来,对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凡是适用的应继续执行,与本指示抵触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根据本指示精神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细
则.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根据本指示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和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要以避孕为主,在二、三十年的生育年龄中,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艰巨的事情.办好这件事情是计划生育、医药卫生和科研部门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医药部门、科研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研究出安全、有效、方便、
经济的避孕方法和药物;要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质量和节育手术水平,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各级医药部门要加强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防止积压或脱销,满足群众需要.
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抓紧抓好.要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生育规律,抓早、抓细、抓实.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各人民团体,特别是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都要继续积极宣传、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计划,主动配合、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把计划生育摆进去,两种生产一起抓.现在有些地区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和农
业生产的干部岗位责任制,社员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省、地、县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公社要配齐专职干部,现有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干部管理;大队和生产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并妥善解决他们的
误工补贴.各级干部、组织部门,要选调一些有经验、懂政策,有事业心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干部的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关心
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认真对待有关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工作.

我们相信,为了加快我国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广大干部和群众,一定会从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做出贡献.



198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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