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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43:13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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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五四奖章”获得者应享受有关待遇的规定
北京市人事局等

“五四奖章”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颁发的全市青年中的最高荣誉奖章,每年颁发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十枚。“五四奖章”获得者是各条战线上突出的青年模范人物,这项表彰在青年中倡导了奋斗与奉献的时代精神,促进了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鼓励先
进,创造有利于青年先进模范人物产生的社会环境,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研究决定,“五四奖章”获得者享有以下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市政府每年拨给团市委专项奖励基金中发给。
二、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升学考试时,优先照顾两个分数段。
三、在休假、疗养、分房等方面,各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
四、建议晋升一级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每年千分之二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企业从每年的晋级指标中优先考虑。
希望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加以落实。并且做好对青年模范人物的宣传,使他们成为广大青年学习的楷模,激励广大青年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198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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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事厅等18个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分配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直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紧缺和现有房源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办公用房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摸底,反复核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省政协等单位腾出的办公用房提出了调整分配方案。2004年9月10日,常务副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问题。形成了《关于省直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4]41号),确定了调配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调整分配的办公用房到位后,原有外租(借)办公用房,原则上一律退还。

  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分别腾出的统办三号楼办公用房,属集资建房形式修建,房屋调整分配单位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应按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原出资额清算回购资金,办理办公用房移交手续。

  三、请各单位执本通知于9月25日前分别到省统办一号楼管理处、省统办三号楼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 O O 四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第八条“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修改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案的说明

  财政部副部长 李朋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对推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经过近三年的实践,也发现了这个法有三处需要加以修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快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精神,对合营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需要适当放宽,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上述第五条第一款经过修改以后,除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照此执行以外,过去已经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期限,由财政部提出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九条规定,“合营企业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从执行的情况看,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决算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规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税款的汇算清缴和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往往做不到。因此,建议将第八条的“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第九条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改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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