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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9:07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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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198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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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

交水发[20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船舶营运证》)作为船舶取得国内营运资格的证明,在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管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和报废船舶在买卖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篡改船龄等问题,促进我国船舶技术水平的提高。部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适用范围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是该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经营管理并投入营运的证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向运管、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一) 船舶报废;
(二) 船舶所有权转让;
(三) 船舶经营权变更。
根据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不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凭《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到有关海事管理部门、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二、《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船舶需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填写《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一)缴还《船舶营运证》原件。
(一)对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当地管理部门是原《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二)当地管理部门不是原发证机关的,应按《船舶营运证》的申领程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和《船舶营运证》原件转报原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三)因船舶报废原因而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收存。
(四)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三、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对核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管理,严禁签发与事实不符的证书。
要把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管理同《船舶营运证》核发结合起来,船舶在国内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新《船舶营运证》时,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无此证书的,一律不得办理新的《船舶营运证》。
要加强对船舶强制报废的监管,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而未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及时准确地掌握强制报废船舶的信息。
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填写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二)由我部统一印制,有关内容按原《船舶营运证》的记载填写。
附件:一、《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申请人 地址
船 名 营运证编号
船籍港 船舶类型 建成日期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注销原因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编号
注:1、县、市、省管理部门意见栏,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办理结果栏有关内容由最终受理机关填写。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注销登记证明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 名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 建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经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营运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注销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船舶报废或其他)



签发机关 (章)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

白城市引进和稳定人才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引进和稳定人才的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市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省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外地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建设进行长期或短期服务。
  二、引进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外、省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国家统招)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并属于国外、省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经营管理、营销、电脑软件开发等各级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
  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和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我市生源的毕业生,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
  四、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效益工资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五、凡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或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引进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一律不收取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六、本着“供需见面、积极推荐”的原则,对受聘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简化就业审批程序,只要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七、鼓励我市现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才交流中心优先为其进行档案保管、工资核定、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人事代理,并免收其3年人事代理费。
  八、通过考试、考核录用为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和分配到企、事业单位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按同类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其津贴、补贴按科员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
  九、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满2年的,其工资水平未达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线,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十、对自愿到我市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含本地生源),获得国家四等以上、省或国家部委三等以上或市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是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研制者,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任职时间和学历的限制。对获得国家三等以上、省或国家部委二等以上或市一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是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研制者,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指标、任职时间和学历的限制。
  十一、引进急需各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在本市生产第一线的,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不占本单位评聘指标特殊考虑。
  十二、凡到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白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指标限制。对年创利税10万元以上者(经财政、审计、税务出示审核证明),不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者(经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出示审核证明),不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三、具有管理类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有两年以上企业经营主要领导岗位任职经历,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获得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者,由用人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察,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免收一切费用。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人员或获得省级企业家称号者,可免费享受80-100平方米住宅楼使用权。
  十四、凡经引进在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总工程师或主持新产品开发项目取得显著成绩的,由人事部门优先向省推荐评选享受国务院津贴和省政府特贴拔尖人才。
  十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开发奖、重大工程贡献奖等奖项。成立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保障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纳入科学和法制的轨道。
  十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各类人才进行大张旗鼓的奖励和表彰。凡引进人才或现有人才,通过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科技手段,为企事业单位创造效益者,要按增创利润的30%奖励给本人。同时,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对引进人才领办或创办经济实体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除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其贡献,分别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十七、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我市,需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批,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须经市政府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
  十八、引导和促进科研单位和大中专技术力量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转移。科研单位可以采取转让成果的形式帮助企业改造产品、开发产品,所创利润可按科技含量和双方协议分成。
  十九、外国专家在我市取得成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贡献突出的,可以其名命名产品或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二十、积极选拔培养有学历、有知识、有专业、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企业领导班子,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十一、设立技术和人才引进“伯乐奖”,对于推荐引进技术和人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十二、设立政府跨世纪发展人才基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全市在科技攻关、创造发明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三、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大中专院校及科研单位、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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