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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9:22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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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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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无法承受之痛

近日,临邑县检察院对2000年至2003年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调研,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令人担忧,其犯罪行为触目惊心,加强预防挽救工作刻不容缓。2000年至 2003年,临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件38人,起诉28件33人。历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以每年10%的平均速度递增,尤其是200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历年总数的60%。其中,农民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97%。
特点——触目惊心
一是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罪名涉及盗窃14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42%;抢劫11人,占所有涉嫌罪名的33%;侵财型、暴力型犯罪,分别占犯罪类型总数的94%、48%。 如李某、张某自2002年1月至12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同抢劫作案9次(1次未遂),打伤2人,抢得手机7部,现金2550元。二人抢劫作案肆无忌惮,近乎疯狂,表现出与其年龄极不相称的疯狂与残忍。有三次抢劫作案就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有时甚至一天连抢两次。二被告人在抢劫王峰时,在受害人奋力反抗的情况下,仍不放弃犯罪,直至用乱棍把被害人的胳膊打成骨折,将摩托车抢走。2002年10月3日中午11时30分许 ,二被告人在临邑县临盘镇小赵家村附近欲抢被害人孙清自行车筐中的皮包,在被害人弃车持包跑进棉花地以后,周围群众闻讯而来之机,张某仍紧追不舍,持扳手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在医院缝了八针),劫取手机2部,现金1200元及身份证、单据等物,跨上摩托车扬长而去。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又采取用脚踹、用木棍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怀贵上衣一件及女式皮鞋一双。
二是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贪利特点明显。共同犯罪案件22件,占犯罪案件总数的66%;其中全部由3人以上未成年人纠结组成的交叉结伙作案3起,占共同犯罪案件的14%;年龄为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成员占绝大多数,为90%;团伙作案涉嫌的罪名全部为盗窃和抢劫罪,动机皆为侵财;通常采用撬门破锁、揭瓦入室、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持械使用暴力及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如被告人赵某、徐某、周某等人自2003年3月31日至5月交叉结伙作案,利用卡钳、撬棍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门破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在临邑县仿古街、迎宾路、城建委家属院等地,连续作案17起,盗窃总价值30489元。他们在临邑县城租房同住,昼伏夜出,平均每隔3、4天便作案一次,有时一晚连续作两次案,一次竟然窃走建委家属楼的3辆摩托车。赃物包括摩托车、彩电、电脑、VCD、烟酒、工艺品、铜线、铝材等等,总之见什么偷什么,表现出对财物近乎病态的贪婪,已经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三是不同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相对固定。盗窃犯罪大多发生在居民楼下及居民楼储藏室、沿街商铺等城区及油田厂矿等;抢劫犯罪大多发生在县乡级公路及城乡结合部。作案地点发生在城区的占42%,发生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占33%。如被告人蒋某等3人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13日,携带断线钳、骑脚踏三轮车,利用夜幕做掩护,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断锁、揭瓦入室等手段,分别盗窃铝合金厂、临盘采油四矿、维修大队、供电大队材料库等,窃得铝合金门窗、铝线、铁管、铁块等物,价值33291元,以极低的价格销赃并挥霍一空。如 被告人李某、张某的抢劫作案地点大多选择县乡级公路及交叉路口,采用预先放置障碍物等手段,专门抢劫过往行人;被告人宋某等四人犯罪团伙,大多选择临盘采油厂附近的女性作为抢劫作案对象,作案得手以后,骑摩托车沿乡村小路逃之夭夭。
原因——不一而足
一、司法机关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连续破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学历33人,文盲1人,占总数的90%。学校除课程设置的法律教育内容外,基本没有其他普法宣传措施,他们在校期间接受的法制教育相当有限;辍学回家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几乎为空白。
三、家庭因素影响。违法犯罪的农村未成年人家庭总体呈现病、穷、家长性格软弱、管教不力等特点。犯罪青少年家庭中父母不和、单亲的占21%。被告人孔名(因诈骗被判一缓三)、杨振(因抢劫被判处缓刑),两人都有相似的经历:犯罪时16岁,母亲已去世,和继母相处不融洽,父亲在外打工,生活没有着落后就去抢、骗。两名未成年人自暴自弃,自以为看破红尘,对生活失去信心。
四、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由于受暴力音像制品的影响及周围有不良行为的所谓“朋友”的怂恿,一些青少年便会萌发尝试、模仿、寻求新鲜感、刺激感的欲望。如被告人周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郭某(2002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被判处缓刑三个月后,即伙同其所谓“哥门儿”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等四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5起,劫得现金、摩托车等物价值三千多元。
五、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调查显示,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为16-18岁的为37人占98%;侵财性犯罪占93%。这说明一部分农村未成年人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后,没有条件继续接受高中以上教育或职业技能教育。当地农村风俗,翻盖房屋、定亲下聘恰集中于此年龄段,这类支出在当地农村将会使绝大多数家庭四处借贷,其家庭及本人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盲目攀比心理,驾驶摩托车、佩带手机、出入酒店歌舞厅成为很多未成年人的梦想。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以暴力、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非法劫取财物,成为满足一部分未成年人梦想的所谓“捷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在家,既不甘于沿袭父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又缺乏谋生致富的一技之长,对社会上吃喝享乐、灯红酒绿的不良现象盲目攀比。如果未成年人自制力薄弱,加之缺乏有效的约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不足为奇了。
预防——刻不容缓
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有多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小树长歪了,简单伐掉就行,而一个未成年人的人生轨迹出现了偏差,就会影响他的一生。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家庭、社会应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
一、全面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完成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各类法制教育课程,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积极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联手,开展经常性和制度性的刑事法律宣传教育,通过警官、法官、检察官以案说法,利用生动形象的影象、图片展览,使在校的未成年人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二是针对当前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认知水平不高,教育方法或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的实际,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绿化”农村法制宣传“荒漠”。可选择在农闲时节,采取司法机关联动、“送法下乡”的形式,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每年接受一到两次直观形象的刑事法律教育,培养农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若形成良性循环,可影响农村几代人。三是利用农村基层组织的组成人员人地两熟、在农村具有一定威望、比较了解本村未成年人状况的有利条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其签定责任状,及时报告本村未成年人的不良动向,以便将违法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有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在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净化治安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整治学校周围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坚决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和地下录象厅,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暴力、淫秽及低级趣味的文字、影象制品的泛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震撼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其认罪服法,浪子回头。
三、健全农村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年数量多,职业教育较为薄弱,就业、致富缺乏一技之长的现状,筹建新型职业培训学校,大力开展适合农村未成年人的职业教育,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转入职业学校,不收或少收学费。政府扶持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具备一定职业技能、16周岁以上的农村青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建立就业跟踪回访机制,发放贴息小额创业启动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每人都有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使他们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0534)3011638






澳洲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及SOP法案
——兼论附条件支付条款Pay if Paid和Pay when Paid的危害
黎广军

摘要: 文章阐述了押记(Charge)和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概念,以及澳洲、新西兰等国的施工留置权、押记权和付款保障(SOP)法案的历史及其发展。文章认为我国法律欠缺一种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而是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之利益的担保物权,并认为设立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可为施工人员提供双保险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 工程拖欠款; 施工留置权; 押记权; pay if paid; pay when paid; SOP法案


工程拖欠款是古今中外都遇到的问题。历史上,留置权和押记权广泛用于保护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日益庞大,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而附条件支付条款使施工合同链上层的欠款和垫资转移到了合同链底层,造成了许多问题。为此,21世纪以来,澳洲等国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或《施工合同法案》,统称 SOP Act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付款保障法案)。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究。
我国并无与英国法Charge相同的法律定义,一般译为抵押或担保,而香港译为押记,本文采用后者译法。

1 押记 (Charge) 的简述

1.1 财产担保的四大类型

(1) 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占有财产,例如抵押、让与担保、设备信托 (设备融资贷款)、不动产留置等;
(2) 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占有财产,例如动产留置;
(3)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占有财产,例如质押;
(4) 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例如押记。

1.2 押记 (Charge) 的概念

押记权对抗现有及未来财产 (包括无形财产) 的利益,其它担保物权对抗现有财产的所有权或客体。财产担保贷款的押记契据须依法登记,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接管财产或依法拍卖,强取财产的收益以清偿欠债。法院颁布的押记令(Charging Order)俗称钉契令,债务人还清欠债前,不能从钉契财产中获得利益。

历史上抵押与押记混为一谈,例如楼花按揭。楼宇按揭贷款时,即使借款人还欠1元,贷款人仍有楼宇全部所有权而借款人只有居住权和出租权,极不合理。1984年香港颁布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第44条(1)款规定:“在本条生效日期后,任何法定产业权的按揭,包括该法定产业权的第二次或其后按揭,在法律上只可藉明订为法定押记的契据作出。”(3)款规定:“本条一经生效,凡在本条生效日期前以转让法定产业权方式作出按揭,就本条而言,按揭财产须当作再予转让,而该按揭须当作已解除及由一项法定押记代替。”(见港府香港法例网www.legislation.gov.hk)。从此,须转让所有权的按揭 (Mortgage大陆译“抵押”) 改革为法定押记 (Legal Charge),并容许同一物业设立多个法定押记。但“按揭”早已成为香港日常生活用语并已形成商业惯例,以至出现法律概念的混乱。

我国上世纪从香港引入楼宇按揭后,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出现了“不动产抵押说”、“权利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四种观点的争论。[1]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债券的担保方法。香港公司有押记登记册,公司财产的押记还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发行公司债券可用押记担保。依法登记的押记契据犹如一种记名债券,而债券持有人即不享有财产所有权也不占有财产。所谓“按揭证券化”实质上是贷款机构将楼宇押记契据“分拆”为许多份债券转售。

1.3 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以及“公司担保”

押记分为浮动押记 (Floating Charge) 与固定押记 (Fixed Charge),前者适用不时变化的财产(存货、应收帐款、无形资产等),后者适用不变化的财产(不动产、设备、特许权等),两者均适用现有及未来财产。借款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有权自由处置浮动押记财产,但处置固定押记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例如,流动资产(材料、在产品、成品等存货)不时处于买入、卖出和变化之中,可用浮动押记担保贷款,这就发掘了企业融资能力。清算时,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此时债务人无权再处置押记财产;浮动押记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劣于所有优先债权,而固定押记优先于所有优先债权。

在帐面债项上设立固定押记的依据是Siebe Gorman & Co.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1979] 2 Lloyd’s Rep142),但2005年6月30日英国上议院一致推翻了该判例。根据该终审,区分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的关键不在于押记财产的性质,而在于债务人能否自由处置押记财产。[2]

例如,以公司现有及未来全部财产的利益为担保 (“公司担保”)时,如是发行公司债券,可采用浮动押记,使公司可自由处置押记财产;如是投资项目贷款,例如BOT公路,应按投资项目各类财产的性质分别设立浮动押记和固定押记,使借款人无权自由处置项目公司的不动产、特许权等。故此,有些司法区禁止在不动产上设立浮动押记,例如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2A条及第585章(土地业权条例)第42条。

1.4 美国法的Floating Lien (浮动留置)

美国法 Floating Lien 类似英国法 Floating Charge,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的官方注释称,该条采用了Floating Lien 原理。例如流动资产担保贷款,借款人违约或破产时,贷款人依法取得借款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 (后得财产),如同行使留置权。英国法的借款人也无权再处置浮动押记具体化为固定押记的财产,犹如已被贷款人留置。

美国和加拿大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人除了留置不动产,还可同时留置不动产的担保贷款(未来贷款)和租金收入以及施工合同的保留金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保额等,亦即同时留置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动产上的利益。①

2 澳洲的施工留置权和押记权

施工留置权类似已到期的抵押权,采用登记制。它有许多优点,但工人申请拍卖在建工程如同申请失业。而押记权只是对抗财产的利益,强制执行押记权的方式包括强取债务人在财产上的收益。与金融业不同,生产业的押记权无须事前登记,一般采用通知制度。

2.1 南澳洲和北领地的《工人留置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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