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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27:10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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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农牧渔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中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本着既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又保障交通安全、道路畅通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86]94号文件规定:“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精神,除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县城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运输联社和非农业个体户专营运输的拖拉机外,其余上道路行驶专门从
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委托农业(农机)厅、局负责(江西、西藏等省、区尚无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暂不委托),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检查。委托工作应尽快进行,其具体委托办法、步骤以及经费的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与农业(农机)厅、局商定或报人民政府决定。
二、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持有公安机关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号牌、行车执照、驾驶执照。拖拉机号牌、行车执照、驾驶执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编号。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号牌和行车执照的式样按照交通部、公安部(85)交公路字1984号《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号牌的通知》、(86)交公路字161号《关于更换机动车行车执照和车辆管理表格的通知》执行。委托工作实施后,即可换发新的拖拉机号牌和行车执照,至一九
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更换完毕。驾驶执照换发事宜,待新的驾驶执照规定公布后,再行实施。新考驾驶员,公安和接受委托的农业(农机)部门一律核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行驾驶执照。
三、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其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公安部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发的《城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暂行标准》,其驾驶员有关项目的考核办法执行公安部一九八五年七月颁发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各地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拖拉机年度检验和驾驶员年度审验。


四、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的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道路外发生的拖拉机事故由农机监理部门处理,需给以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五、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农机监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在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农机监理部门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可设临时检查站进行工作。
六、公安和农业(农机)部门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拖拉机的管理工作。



198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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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 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等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科技进步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清洁生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
  第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商务、交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目标、指标、进程和具体要求,以及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等内容。
  第八条 市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监督,组织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废弃物的集中处置、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九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和监测,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掌握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知识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企业降低消耗,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八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组织编制本市清洁生产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清洁生产指南鼓励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和支持。项目采用清洁生产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三十。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企业成为实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对实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推行清洁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承担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山西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颁发及公告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调度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培训处(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6名(含信息调度办公室副处级职数1名,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不占核定的处级职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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