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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0:47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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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计办价格〔2001〕398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1993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3号)规定,取消铁道部门“站内厕所收费”。《通知》下发后,部分铁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继续对站内厕所收费,旅客反映强烈。为规范价格秩序,方便旅客,维护价格政策严肃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收费。其中,将位于城乡结合地的长途公共客运汽车站内公共厕所免费使用范围限定为持有当日有效车票的旅客,其他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必须全部免费对外开放。

  上述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指公共客运场所范围内为旅客提供等候、乘降等公共客运服务的场地内的候车(船、机)室、进出站(港、机场)通道及站台(码头、栈桥)等处设立的公共厕所。

  二、各有关运输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免费对外开放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公共厕所,并保持厕所内卫生清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旅客收取入厕费,不得在停止收费后,关闭上述规定范围内现有的公共厕所。各有关运输企业新建客运场所,应当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公共厕所,满足旅客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继续对公共客运场所内厕所收费的,要及时依法查处。铁道、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纠正和制止有关运输企业违反规定,继续对公共客运场所内厕所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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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提高汕头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分东、西两片,规划总面积三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是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形容、开发、中试、生产和经营的综合性基地。开发区应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人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不断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和产品,使高新技术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四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领域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型材料、精细化工、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以及其他能带动本市传统产业更新换代和创汇节汇的高新技术。
第五条 开发区的建设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项目超步,突出重点;外引内联,加快发展”的方针,逐步建立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把开发区办成综合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 开发区采取“内-汕-外”相结合为主的模式,利用内地的科技成果、人才和资金,引进国外(境外)资金和技术,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优势,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按《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核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优惠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区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全面规划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开发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开发区有关重大经济技术决策由市科技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高新技术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指导、协助、支持开发区相对独立地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区政府应积极参与开发区的建设,协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开发区的市政建设、文教卫生、治安、商业网点等社会化服务,为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新的规定时,按该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8月14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绥化市市本级生产加工纳税
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有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市本级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加工纳税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荐、促成绥化市行政区域外,项目开工生产后综合税赋超过6%,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以及股份制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的投资项目落户市本级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或与市本级现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自然人或单位。

第三条 对自然人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对单位引资中介人,可在项目开工后,按规定程序和实际投资的数额先行兑现部分奖金,用于招商前期费用支出。奖金属于税后收入。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7500万元(不含7500万元)按5‰进行奖励,投资75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按7‰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1%-5%的额度奖励(每个年度奖励比例从5%起依起降低1个百分点。投产纳税后第4年和第5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引资中介人奖励基数)。

第六条 引资功臣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纳税型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1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对招商引资有功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中介人申领奖金,须填写由市商务部门印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申领表》,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办理的,须向受委托人提供委托授权书。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商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奖励,各县(市、区)可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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