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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6:09:44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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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199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争议案判决的意见函收悉。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研究。现将研究结论通知你公司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
天津第一航务工程局在投保时虽不是“拖轮三号”的所有人,但是合法占有人,在该船上有可保利益,符合《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
二、关于免赔权。
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
三、关于适拖证书的效力。
中国船检局验船师二人到现场履行职责,后签发了“拖轮三号”的“临时入级证书”和“适拖证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船舶检验局章程》的规定,中国船检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签发的有关证书在法律上被认为有效。法律上适拖应被推认为事实上适拖。
四、关于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拖轮三号”机舱进水系因有关加固措施不能抵御较大风浪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此投保人既不可预知也无任何过错,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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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六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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