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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5:55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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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8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第二章 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
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
吉林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省政府,其工作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其办事机构为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办事处中层以下干部轮换、任免、人员调动等项工作。
(四)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事处设党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做一次年中工作报告,年终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经济活动中涉及政府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10天以上,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对办事处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时提交省长办公会或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办事处重新设置后,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深圳、大连各2名。各办事处设党组,深圳、大连办事处可吸收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党组成员。办事处领导班子中正副厅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厅级以下(不含副厅)班子成员,由
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人选酝酿和考核工作。
各办事处处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处级)选调和正副处级干部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各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任免、备案手续。上报材料包括办党组报告、干部任
免或调动表、干部考核材料。所调干部严格实行轮换制。
各办事处机关不准超编、混编用人,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兼职。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并不超过7年。一般情况下,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办公厅每年要对办事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发展、建设情况。

办事处正、副主任,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需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办事处干部实行轮换制。要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为我省培养外向型干部基地的作用,坚持把办事处干部轮换同全省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工作结合起来。选调工作由办事处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有关部门安排确定。中层以下干部,办事
处与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派员单位和个人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协议书》。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轮换期,但最多不可超过6年。为保证轮换制顺利实施,轮换人员户口及家属不在长春市的和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要求调入办事处的,不予调入。
第十二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不带档案,不带家属和户口,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由办事处负责。其他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干部回原单位时,驻外办事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派出单位对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
的表现进行全面认真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驻外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任制,要按新的用工管理办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选聘任用,由办事处党组讨论决定,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办事处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尤其是经营情况的考核,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五条 对办事处现有人员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进行调整、安置和分流,保证办事处逐步形成小机构、高效率、人员精、政企分开的模式。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办事处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办事处经费来源随编制性质确定。行政经费由省财政核拨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他经费由办事处通过创收解决。
第十八条 办事处的财务与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要分开管理,不搞内部一本帐。经济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九条 办事处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办事处财务进行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加强办事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要按财政部下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第9号部长令)的规定,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准坐支、设立小金库或设立帐外帐。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要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购买非专控的大型设备,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办事处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办事处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用于抵押等,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按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办事处不直接经营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在办事处的领导下,按《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以身作则,带出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要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同时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学文化、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以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办事处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制定的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勤政务实,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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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国家税务局征收以来,各地按照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与交通部门办理会统资料的交接,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及时进行会统核算,车购税征缴工作运转平稳。但是,有的地市车购税征收机构因人员少、业务多,对税款征缴入库核算、会计凭证装订不及时、税收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甚至个别征收单位没有建立税收会计账簿。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款征收入库、核算行为,及时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决定对2005年1月至4月车购税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接收税收统计资料的情况
交通部门移交的历年车购税(费)征收台账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如发现移交资料有遗漏的,应要求交通部门补齐。
(二)专户开设、使用情况
1.同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是否存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行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的行为。
2.专户是否存在存入车购税以外其他收入的行为;专户是否存在除办理税款缴库以外其他划转和支出行为。
3.是否存在将税款存入专户以外账户的行为。
(三)税款收纳、退付和缴库情况
1.当日收纳的现金、支票税款是否存在当日不存入专户的行为;采用POS机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银行结算不及时的行为。
2.退付税款是否存在审批手续和附列资料不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划转方式退付税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税款不按规定的日期、足额缴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混库的行为。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市,允许税款实时、当日提前缴库。对于汽车经销商因代办上牌业务,存入专户的资金,征收单位按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办理税款缴库时,可以扣除这部分资金。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对账情况
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国库对账不及时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没有进驻车购税征收场所,但负责代收现金税款的,征收单位必须每日与开户银行对账。
(五)票证领用、结报情况
1.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发放、使用,是否办理了领用手续,票款是否办理了结报。
2.征税专用章是否已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会计账簿设置、登记和凭证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设立税收会计账簿的行为。
2.是否存在记账不及时,集中突击登记账簿的行为。
3.是否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齐全或装订不及时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联合车购税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抽检部分征收单位;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所属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到征收单位实地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征收单位存在的困难要积极报告,妥善解决。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专项检查报告。具体包括:本地区车购税征收单位数量,检查数量;分类说明纠正的违规情况;需要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对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的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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