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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9:46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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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建字[201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存在的典当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典当行业实施“人才强商”战略,统筹规划典当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当行业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培养工作,以人才培养带动行业发展,以行业发展优化人才结构,为促进典当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培养目标
  通过抓好典当业监管人员、典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力争经过3-5年时间,使所有的典当业监管人员接受培训,80%以上的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60%以上的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建立典当业全方位、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轮训制度,在全行业形成学习氛围,建立长效学习和继续教育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知识全面、业务过硬的典当业人才队伍。
  (一)通过培训,使典当监管人员了解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商务工作思路和重点,熟悉典当业的发展特点,准确把握典当监管的关键环节,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对典当企业违法违规和经营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监管水平,增强对典当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理解与判断,及时协调相关政策,为典当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发展。
  (二)通过培训,使典当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和典当业相关政策,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典当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三)通过培训,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典当业务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基本服务礼仪。财务人员掌握金融、会计、财税知识。评估鉴定人员掌握当物鉴定、资产估价等技能。
  三、培训对象
  (一)典当业监管人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监管的工作人员。
  (二)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典当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风控总监等。
  (三)典当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典当企业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从业人员。
  四、培养措施
  (一)统筹规划。
  商务部统筹规划典当业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典当监管人员及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典当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典当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
  (二)建立培训师资队伍。
  根据培训课程的授课需要,从高校、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和行业内部遴选具有丰富理论素养、较高政策水平并拥有较强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作为备选师资,建立全国典当人才培训师资库。
  (三)建立培训基地。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发挥和利用好高校现有师资、软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及典当研究机构的科研优势,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典当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基地。
  (四)逐步推行典当任职资格认证工作。
  规范典当行业培训,完善培训评估考核及认证工作。典当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典当高管任职资格制度建立后,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取得相应资格认证。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典当业人才培养工程是落实“人才强商”战略的有效举措,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典当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人才培养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和组织各级典当监管人员、辖区内所有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典当企业年审核查的重要参考;各地监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参训情况也将作为该地区典当工作绩效考评的参考。
  (四)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统一标准,把握口径,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培训档案,做好培训工作的考核、测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培训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把协会作为辅助和加强行业培训的重要支撑。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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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
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
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六月一日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北方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改善
口岸软环境,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城市
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我市为海运货物进出口贸易、船
舶及其人员出入境集中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布、
人才交流以及中介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服务中心内办理国际贸易、货物通关、船舶及其
人员出入境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内的工作运转应当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
目标,遵循集中、便捷、经济、高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提供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服务中心进行统
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服务中心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安全管理
工作规范;
  (三)协调处理进驻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
  (四)监督进驻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五)组织推动口岸精神文明共建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效、便捷的原则,组织有关行政
部门在服务中心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务当事人提出的业务申请、
行政审批申请等进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第七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电子平台,完善国际贸易网
络系统,逐步实现国际贸易、航运业务电子交易、数据交换功能。
利用电子平台实行异地报关,为周边地区及广大腹地提供服务。
  第八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协作,逐步实现
口岸信息建设的统一协调、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和通关物流数据
的集中处理,推动电子口岸的建立与完善。电子口岸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九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推动电子政务
的发展。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联络与交换,及
时将本部门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交换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制
定本部门进驻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业务办理过程中与其他部门
之间的协作,及时沟通,完善通关模式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办理相关业务,严格遵守本部门作出的业务办理时限等各项承
诺,接受业务申请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对业务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场能够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
场更正。
  第十三条 在服务中心设专门窗口受理业务申请人提出的业
务预约,对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和承诺予以办理。
  对于异地业务通过服务中心电子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进驻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外地企业通关绿色通道,设专门
窗口受理外地企业通关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
办理,并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支持的高新
技术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对在属地有关行政部门享受优惠待遇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
在服务中心备案后享受其在属地辖区内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进驻服务中
心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依程序确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对业务申请
进行分类管理。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有关业务办
理手续。
  第十七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在办理船舶检验业务
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
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核准,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
实行快速检验、放验。
  第十八条 对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信得过”船舶,在服务
中心实行网上报关、网上报检、网上预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船方提供的船舶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九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
关规定对船方及其雇员出入境及境内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部
门作出的各项承诺的,业务申请人有权提出质疑,有关部门应当
在2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服务应急协
调值班室,并公布专线电话,及时解决业务办理中的问题,保证
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畅。
  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
要求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应当安排人
员轮流值班。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驻单位召开联席会
议,通报信息,协调争议,解决问题。
  遇有紧急情况,市口岸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进驻单位联系会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其岗位职
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其他进驻单位应当公开其业务
信息及收费标准,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服务中心建立国际贸易与航运人才交流信息
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内外主要口岸城市、科研院所及企业人才信
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要
求的相应资质,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服
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设立保障机构,负责进驻单位的工
作保障、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
统一拨付,市口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咨询服务窗口,解答业务咨
询和提供服务导向。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向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专门受
理业务申请人的投诉,并将投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定期
对进驻单位的工作效率、业务办理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
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在服务中心内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进驻单位的
上级或主管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对于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口岸主管部门可以向进驻单位的
上级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进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遵守服
务中心内的各项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人
员的岗位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国家法
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三条 业务申请人对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三十四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口岸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
向其派驻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有违反业务规定行为
的,或者违反服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由服务中心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
取消其在服务中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
  对中介机构的处理,应当及时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公民提供举报案件和逃犯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50~45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当地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

  起直接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5000元。

   4、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按毒品案件中的毒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毒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5、举报、提供线索侦破赌博案件的,按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赌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二)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使逃犯得到及时捕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起直接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5000~10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3000~5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300~500元。

   2、起重要帮助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500~1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200~500元。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通缉的逃犯,按照公安部规定金额奖励。

   4、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三)其他规定按《海南省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执行。

  (四)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五)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为各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话:88868098、88868488)。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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