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2:48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8)交公路字41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基建工程兵十二支队,851、852、103大队,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制订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定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修改意见,希随时函告该院.
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标准设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全国通用的标准设计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编制原则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材料生产、供应和施工水平,并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编制.
第四条 编制范围
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标志、路用房屋、运输站场等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服务对象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不仅应满足干线公路建设的需要,同时要面向农村,以适应县、社公路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 管理单位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单位,主要任务如下:(一) 负责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科研单位、部属公路勘察设计院、有关大专院校和单位联系、协商,组织标准设计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订.
(二) 根据交通部批准的年度计划,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组织编制.
(三) 负责各标准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和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的审查及技术设计文件的复核工作.
(四) 对标准设计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五) 收集标准图在发行、推广、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编制单位
标准设计除安排部属设计单位编制外,还要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路交通部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各有关单位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向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提出编制项目的建议,由该院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的编制计划.
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本地区行之有效质量优良的设计图纸,经审查修改提供全国通用.
第八条 编制阶段
新编标准图纸应按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一) 初步设计
1. 应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指标进行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做比较方案,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认真分析,提出推荐方案.
2.初步设计应有能反映设计内容的各比较方案的图纸和工程数量表,并附编制说明,列举各种方案的优点和推荐方案的理由.
(二) 技术设计
1. 技术设计应按照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编制.
2.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部颁有关设计规范与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编订的《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编制细则》、《公路桥涵制图一般规定》进行编制.
3. 为确保设计质量,应切实执行检查制度.
4. 按出版要求整理一份有代表性的计算书作为计算示例附在技术设计文件内.
第九条 审批
(一) 新编图纸的初步设计文件(附编制说明)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技术设计文件(包括图册和计算示例)由主编单位自行审查,并将技术设计文件连同审查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复核,由交通部颁发.
(二) 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的设计图纸提升为标准设计时,由编制单位自行鉴定和修改补充后,将图纸连同鉴定意见书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审查,报交通部批准颁发.
第十条 出版与发行
公路工程标准设计,经交通部批准后,图册和计算示例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一般采用内部发行.出版前的清稿、核稿及制版后的校稿均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归档
编制完毕后,主编单位应将全部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会议纪要、鉴定或审查意见书等)作为技术档案编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推广、解释、修改和废止
(一) 推广:标准图出版后在期刊上及时报导出版消息,并由主编单位撰写介绍标准设计的专文在期刊上发表等办法推广.
(二) 解释:标准设计有关技术问题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并答复.
(三) 修改:标准图随着生产的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修改.不涉及主要技术条件的局部修改,由主编单位负责,修改后报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涉及主要原则的变更,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重新审查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按新编项目下达设计任务给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四) 标准设计的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 要经常了解图纸的推广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除对要修改的图纸进行有计划的组织修改外,对废止的标准图,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报交通部批准后通知停止使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请示如何掌握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便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
函》(劳办发〔1994〕30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同时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四级以下伤残,生活尚能自理,不能享受护理费;但是如果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应按规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评定,
及时调整伤残等级。
二、伤残人员护理依赖五项条件的具体掌握问题,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医生的意见,研究确定。
1996年6月17日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3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 送:省科技厅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 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 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 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三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等级和奖励数量
第十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十三条 特等奖:属国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属关键性技术,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具有重要价值,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促进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SCI、EI收录期刊、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国家级学报发表论文及论著。
第十四条 一等奖:属国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开展难度大,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对原技术有比较大的技术改进。在中华医学系列杂志发表论文及论著。
第十五条 二等奖:属省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技术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原有引进的技术项目,技术开展难度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明显。
第十六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不超过50项。如达不到奖励标准,特等奖当年可以空缺。
第四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申报和授予
第十七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渠道为:
(一)厅直单位直接报送卫生厅。
(二)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工作,并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厅。
(三)系统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卫生厅。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总结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应用例次数及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等。涉及医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病案和财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袋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确保上报的新技术引进奖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不允许连续申报。首次申报未获奖励,如无特殊原因次年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须附科技部、卫生部、省科技厅或卫生厅认可的查新检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公示制度。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向我厅提出申诉意见。公示后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获奖单位可以在获奖的新技术实施过程中,将新增加业务收入的2-3%连续三年用于奖励获奖个人和集体,或采取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不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非省内首家引进和开展的医学新技术。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为自主开发研究项目,不属于技术引进。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或属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第三十条 引进的技术或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未获得技术准入资格或未得到相关技术认证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与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技术风险高、创伤大、不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尚无明确使用结论的技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技术常规,技术机理不明,没有准确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引进的技术为成熟技术。
第三十四条 缺乏足够的应用例次数,引进时间不足一年。
第三十五条 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第三十六条 完全属于新药或生物制品研究和开发。
第三十七条 管理科学、软科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医学新技术引进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省卫生厅将撤销奖励并追回个人获奖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单位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奖励办法设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7日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