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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7:30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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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来源、设备配套等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进行,但是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含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三)议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招标单位通知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协商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市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60万元以上的和县(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特殊建设工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议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招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四)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五)招标单位按招标方式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
(六)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七)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将确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八)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九)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十)招标单位招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投标单位;
(十一)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并按时送达招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密封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三)招标单位建立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四)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五)招标单位组织评标,根据评标机构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六)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批准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签订正式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八)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证书;
(十九)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议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登记;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单位质资;
(三)招标单位提出议标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四)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五)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及议标办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六)招标单位审查议标单位资质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招标单位通知两个以上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标书;
(八)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议标单位的标书后,确定中标单位,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签订正式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证书;
(十一)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招标范围、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承包方式、开工和竣工日期、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三)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比例;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贷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处理方式;
(六)合同条件及合同协议条款;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日程的安排;
(九)废标原则;
(十)投标保证金数额,根据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经审查已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招标预备会后2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送达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内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严禁场外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九条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逃避招标。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是指招标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和设计资料,确定拟建工程的合理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合理工期和质量等级为主要内容的文件。
招标单位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机构组织编制标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工期、质量标准及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编制的标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当力求与市场的实际价格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施工中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三条 标底价格应当严格保密。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标底泄漏的招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标底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标底造价应当有财政部门参予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标底审定一般应当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确定。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审的标底后,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审定时间不得超过10日,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审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法人;
(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和投标许可证;
外埠施工企业申请投标的,必须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应当向招标单位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未尚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预算书及计算式,各项费用计算依据;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近二年综合业绩;
(九)对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的确认;
(十)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十一)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编写投标文件,不得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投标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者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文件视为正式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正式投标文件具有同样效力。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招标单位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正文件应当严密保管。如有遗失,应当立即声明,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三)内容不全的;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五)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六)投标文件逾期达的;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成立评标机构,负责评标。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和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以上,必须是单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机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担任。
评标机构中的专家应当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所建立的专家网中确定,凡受聘的专家与本次招标投标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三十五条 评标机构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投标方案是否科学可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企业信誉是否良好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中标单位因违背投标承诺等原因,不能承担施工任务时,评标机构可以依序确定下一优胜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得超过5日,在中型工程不得超过10日。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投标管理费,并纳入财政专户存储。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定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
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双方可以下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签证。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四十条 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定后方可变更合同,并将变更协议报招标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保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主体工程)。非主要部分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或者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包;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中,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方可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工程,不得再行转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当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显失公平、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条五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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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文化部的文化科研项目。其实施目的是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

1、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是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论证设计基础上产生的(项目名称及研制要求见附件)。

2、申报单位要依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文教科发[2010]17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3、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情况,立项项目有一定的补助经费支持,同时要求承担单位提供相应配套资金。

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1、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题目自行拟定。为加强文化科技发展的规划性和导向性,保证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我司确定了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申报方向,为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所列条目均可开展综合性研究或分类研究。申请者应根据自身研究实力、研究基础和文化科技资源优势及事业发展需求自行设计具体题目。

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支持以下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应用与示范: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传统文化产业提升改造及新兴文化产业培育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及传承发展

(4)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5)艺术创作与表演

(6)艺术人才培养

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做的公益性研究项目(文化基础建设项目除外);系统外单位也可申报,但所申报项目仅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所做的一般性工作研究,原则上不给予经费支持。

3、2009、2010年度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项前,不允许申报本年度项目。

4、根据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情况,本年度有补助经费的项目,经费补助额度平均每项不超过5万元,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根据经费补助额度进行申报,超过经费补助额度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5、已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建议选题但未被采纳的,可继续申报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科技司申报。

2、申报项目均须按照《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的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请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和以上材料电子版光盘寄送到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同时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申请书(开题报告)可从文化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cnt.gov.cn。

电子信箱:

yihong5988@163.com(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whbjkskjc@sohu.com(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3、申报项目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科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赵一红 马鸣远

联系电话:(010)59881699 59881679


附件: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1243121353.doc
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2032.doc
提升计划申请书.doc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5724.doc


附件: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题目1: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
研究内容:
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项目将针对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的文化服务如何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形成基于数字化信息服务与移动服务集成的应用平台,解决系统兼容性和跨平台开发等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推广公共文化服务的移动服务应用开发,形成面向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方案、规范与指南。建设并推广移动互联网与城市公共文化机构服务体系的结合,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提供强有力的集成应用与支撑平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联合服务或联盟化服务提供移动服务的统一集成支撑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广泛调研国内外公共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集成应用的技术规范与应用案例,设计针对城市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信息架构指南。
2. 针对移动服务的网站与常用客户端的开发(如Android与iPhone客户端),提交相应的开发指南规范,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移动集成应用的开发,提升开发质量与服务效果。
3. 建设具有面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关联和交互作业的公共文化应用。
4、开发针对各种不同终端及服务模式的统一监控管理平台,对移动服务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各类移动APP应用进行版本升级、发布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实施主体:
以一个文化服务应用单位为主体,会同在科技应用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和专业研究机构承担该项目。

题目2:全国少年儿童阅读推广服务平台
研究内容:
该平台要依托数字图书馆的先进技术和软硬件基础设施,基于数字化的文化信息资源成果,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渠道,联合国家图书馆少儿馆、各省、市、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室),以及公共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社等,带动各级地、市、县少儿图书馆(室),开展少儿阅读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全国少年儿童阅读的服务体系。
重点研究领域:
1、 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采集和深度整合研究;
2、 构建少儿网络互动平台;
3、 建立基于网络和新媒体的少儿互动阅读社区;
4、 少儿网络服务的模式研究
实施主体:
以一个图书馆为主体,联合全国有影响的少儿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承担。

题目3: 实验性数字博物馆信息服务协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分析数字博物馆建设的前景与趋势,探索数字博物馆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设计数字博物馆基本构成和技术框架,初步构建一个直播、交互融合的实时在线互动展示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新媒体展现方式研究
3、 支撑与博物馆展示资源相适应的音视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数字化技术。
4、 数字博物馆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为主体,与现代信息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题目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构建
研究内容:
在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保护技术应用范围和技术路线的基础上,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生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Web2.0技术等综合运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提出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方式和路径。
重点研究领域:
1、 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类体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标准;
3、 多种新技术手段的融合与运用;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交互体系平台;
5、 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
实施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与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合作,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5:陶瓷工艺科技创新与产业互动
研究内容:
在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特种陶瓷、美术陶瓷等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在原料加工、坯料制备、成型干燥设备、烧成工艺等生产环节中攻克世界性技术难题,或显著提升传统陶瓷的科技含量,或推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陶瓷,实现陶瓷文化产业化。
重点研究领域:
1、特种陶瓷的开发性研究;
2、运用高科技手段改良制瓷设备或工艺达到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
3、提升日用陶瓷品质的科技创新;
4、失传已久的传统陶瓷工艺的恢复性研究;
5、废次品、废瓷再生利用技术;
实施主体:
以陶瓷科技研究所、硅酸盐研究所为主体,会同相关陶瓷生产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6: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增强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能力,探索中国画材料的基本构成。
重点研究领域:
1、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传承与创新实验性研究
3、 支撑与中国画材料相适应的关键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传统绘画材料生产单位,会同相应材料研发单位共同完成。

题目7: 近现代文献脱酸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
针对近现代文献酸化日益严重的局面,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资源完整的高度,在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合作攻关,对近现代文献酸化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研究。研制出适合我国纸质类型的, 成本低廉,便于推广应用的脱酸关键技术及脱酸成套系统,建立脱酸示范基地,为大量近现代文献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带动全国近现代文献脱酸工作的全面启动。
近现代文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要分阶段、分类型地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研制具有集脱酸、加固、固色、防粘连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脱酸材料及开展脱酸渗透工艺、干燥工艺及可用于规模化处理的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为今后规模化脱酸奠定基础。
重点研究领域:
1、近现代文献酸化现状调查。
2、近现代文献多功能脱酸材料的研制。
3、近现代文献脱酸工艺的研究。
4、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
5、脱酸示范基地的建立。
实施主体:
以一个拥有脱酸研究基础的单位为主体,会同近现代文献资源丰富、在脱酸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础的机构,形成产、学、研相融合的团体承担该项目。

题目8: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及应用
研究内容:
以决策支持系统(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理论为原型,考虑文化领域的政治属性和市场属性,采集政府颁布的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文化各类统计数据,结合专家经验进行深度数据挖掘,为我国文化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信息、高效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决策长效机制。
重点研究领域:
1、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框架体系研究;
2、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库的建设;
3、文化信息采集种类、规范和数据库建设;
4、基于多种方式的文化资源信息搜索引擎系统;
5、专家知识库的研究及构建;
6、文化资源海量信息数据挖掘系统;
7、文化资源专项信息服务决策分析系统。
实施主体:
文化主管单位牵头,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体承担理论研究,会同在决策支持应用领域有显著成果的专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9:基于文艺演出院线业态的服务协同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
以完善与创新大中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机制、繁荣文艺活动、激活演艺市场为目的,针对影响院线运营主体、观众、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政府以及第三方的服务协同的需求,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关键技术,研发演出院线服务信息综合集成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解决现有演出院线服务协同中存在的标准不一、功能缺失、集成度弱等技术问题。
重点研究领域:
1、演出院线服务协同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2、围绕院线票务营销及观众个性化需求等基本服务功能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3、院线支持表演团体与演职人员排演、备场,支持道具、表演设备调配等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4、院线支撑观演活动、院线经营调度的场所信息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5、支撑符合院线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的经营信息统计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6、支撑院线剧目演出与表演活动档期编排与调度等运营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实施主体:
以演出院线机构为主体,会同熟悉演出院线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0:分布式的中国文化对外公共文化传播与服务平台的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为实现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播,以全球视野,着眼未来,加强文化传输的技术架构的顶层设计,构建具有中国文化特点且适应国外习惯的国内、国际互通的统一文化信息传播与服务平台。
提出创新的软网络结构,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网络广泛传播的命名和编址技术,设计出文化单位商业应用模型,实现功能可重构、控制可编程的最佳结构;建立一套先进的、适用的、可运营的通用传播与服务平台,并示范应用。改变目前国内信息服务无法为驻外机构有效利用的情况。
研究内容:
1、分布式多国别域运营支撑系统:解决驻外使领馆的搭建文化传播平台的需要,实现网络可容易扩展。
2、文化单位、文化内容搜索技术:解决用户寻找目标信息的需要。
3、多语种翻译技术:
4、IM及时通讯平台,为驻外文化机构提供与观众用户实施沟通的专业平台。
5、增强用户体验技术:融合了web、流媒体、IM的融合型浏览器终端,为消费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6、新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理论研究:研究在新形势下的跨国网络文化传播的最佳模式,实现文化传播的自我主导,实现自主的创新的文化传播平台,掌握文化传播的主动。
实施主体:
以有熟悉文化交流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的科技公司为主体,结合具有文化传播业务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1:三维(3D)影像数据处理前沿技术应用研究
研究内容:
研究三维影像数据获取、建模、呈现和立体成像技术在动漫、影视制作和播出领域的应用,分析三维影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前景与发展趋势,提出动漫、影视制作和传播领域应用三维影像技术的基本架构和应用模型,设计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性三维影像数据处理系统
重点研究领域:
1、三维影像前沿技术应用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2、三维动画或游戏制作流程优化技术
3、高精度(彩色)三维数据获取与建模处理技术应用
4、网络环境下的三维影像数据传输与快速呈现技术应用
5、立体影像呈现技术在移动终端(手机、iPad等)、电视、计算机终端以及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上的应用
实施主体:
以动画、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会同国内外在三维影像处理技术方面有创新实力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2: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与体感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以降低中小团队进入门槛,提高国产动漫游戏原创能力为目的,以国内对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及体感技术的研究为基础,研究技术集成方法,解决支持体感技术的内容创作工具严重缺乏的问题,开发出支持体感体验的快速内容开发工具,在其基础上建立示范性应用,在文化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技术推广,推出更多的健康数字化文化产品。
重点研究领域:
1、支持体感数据驱动的开放图形引擎;
2、面向数字内容创作的创意可视化工具;
3、低成本的体感输入终端集成;
4、支持体感的数字文化产品创作;
5、示范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实施主体:
以科研机构为主体,会同动漫游戏内容创作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数字文化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13:基于绿色光源的舞台功能灯具研发与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
结合舞台表演对灯光的需求,研究开发基于绿色光源的新型舞台功能灯具,进行相关灯光效果测试,进行相关电磁兼容、发热、噪声、安全等技术测试与技术指标研究,重点解决主流LED舞台灯具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与技术指标统一等问题,推动舞台灯光制造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重点研究领域:
1、主流LED舞台灯具灯光效果研究与示范;
2、主流LED舞台灯具电磁兼容研究与测试;
3、主流LED舞台灯具热功率耗散研究与测试;
4、主流LED舞台灯具环境噪声排放研究与测试;
5、主流LED舞台灯具技术指标体系与标准化研究;
6、大功率高亮度LED舞台功能灯具热耗散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舞台灯光制造业为主体,会同熟悉灯光技术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4: 中国古代青铜器铸造工艺及展示研究
研究内容:
针对我国有代表性的青铜器,开展其历史背景和流传经过的调查,总结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其化学成分、内部结构、铸造工艺。采用三维激光扫描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古代青铜器的信息留存、制作工艺传播展示的方式与途径。为充分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研究领域:
1、 总结我国国宝级青铜器的历史背景、流传经过和相
关研究成果。
2、 研究青铜器的内部结构和冶金铸造制作工艺。
3、 科学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采用三维激光扫描建模、信息技术和数字媒体等技术,探索古代青铜器及其制作工艺的传播展示技术与方法。
实施主体:博物馆与相关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卫生部令第1号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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