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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39:53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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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2007〕2号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厅常务会议决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格式
2、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3、安徽省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4、安徽省教育厅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 起草处室申请立项;
(二) 起草处室起草;
(三) 政法处审核;
(四) 办公室文字审核;
(五) 厅常务会议决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
(六) 厅长签发;
(七) 印发、公布;
(八) 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厅内一个或者几个处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认为需要以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法处汇总,报厅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立项建议应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获准的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审制度。起草处室应当广泛听取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涉及厅外相关单位的,应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处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有关处室对起草处室提交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处室的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决定,或提请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审核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厅常务会议决定前,由政法处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者与其他省直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处室是否征求其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文字审核:
(一)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无可操作性;
(二) 语言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是否严密。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处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处室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未经政法处审核的送审稿,办公室不予文字审核;未经政法处和办公室共同审稿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厅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政法处应会同起草处室,将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
政法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处室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报告,交政法处登记存档,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 政法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法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处室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政法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厅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厅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法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立项,或未经审核、审查,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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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近年来,全国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丰富的交流成果。随着香港回归祖国,我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为更加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台港澳工作的部署和有关精神,积极贯彻、正确执行“一国两制”的伟大方针,进一步明确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推动全团对台港澳青少年交流工作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发展,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共青团组织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为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
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共青团组织认真执行党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使交流工作进入了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活跃阶段,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切实的努力。

  为进一步做好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特下发《关于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

  1.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是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并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积极宣传祖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青少年工作的成果,展示祖国青少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最广泛地团结和争取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一代,为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祖国和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开展对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要紧紧围绕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和保持长期的繁荣稳定这个主题,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进一步加深对香港、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深化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此同时,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摆在交流中的突出位置抓好、抓实。帮助内地与港澳地区青少年加强对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观念。

  3.开展对台湾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党中央“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和江泽民总书《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以“两岸青少年携手合作,共同迎接21世纪的希望与挑战”为主题,积极开展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交流,开展以大力促进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目标的各方面交流。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开辟新渠道,拓宽新领域。要着重做好争取人心的工作,积极培养台湾青少年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基本要求

  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以中央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台港澳地区交流工作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

  5.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团中央书记处统一领导,团中央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

  (2)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由各级共青团的统战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共青团组织与台港澳地区青少年团体交流的情况,应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以便团中央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有关情况,统筹全局,搞好对台港澳地区的青少年交流工作。

  6.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应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注意横向沟通,搞好协调与合作。要增强全局观念,统筹兼顾不同团体不同层次、不同界别、不同年龄的青年工作对象,注重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避免盲目和无序的现象。

  7.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青少年团体应将已申报同意立项的交流项目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提前报团中央统战部并书记处审批。地方各级共青团组织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交流项目报主管部门立项、审批,重要项目需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8.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选择好交流项目,注意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确定好交流主题,注意以我为主,趋利避害;把握好交流口径,注意内外有别,保持政治警惕性;物色好交流对象,注意分清层次,突出重点。

  9.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体现青少年的特点,充分考虑到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使青少年在交流中唱主角、起作用、受教育,通过这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使青少年成为交流的实践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10.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多做接待来访工作的精神,注重政治和社会效果。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集资、筹资、捐赠、赞助等商业性活动。

  11.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凡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应按中央统一口径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事件,应及时上报团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宣传报道上凡涉及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内容,需按职责权限通过团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请示中央有关部委。

  12. 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集训和返回后的总结工作,帮助出访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方针政策,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出对策预案。一般应在出访归来后一个月内写出访问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3.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便熟悉情况、掌握政策、提高效率。要注意培养造就一支党性观念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业务精的骨干,以推动交流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14.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应及时总结经验,写出调研报告或简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积累资料,结合工作实践,对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加强研究和探讨,并经常对阶段性交流的效果进行利弊得失的评估,供决策机构和领导参考。

  三、开展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注意事项

  15.关于与港澳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

  (1)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尊重香港、澳门作为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遵守香港、澳门《基本法》,在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关系时,要严格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办事,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2)各级共青团组织不能干涉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内部事务,不得参与筹组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及有关社团。

  (3)各级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士不得担任香港、澳门青年社团的实际领导职务。

  (4)各级共青团组织不得与香港、澳门青年社团建立隶属关系,不在香港、澳门建立分支机构。

  (5)各级青联组织在吸收港澳地区特邀青联委员时,需事先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报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16.关于与台湾地区青少年的交流活动。

  (1)赴台湾地区的交流活动,需事先征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2)赴台交流项目未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向台方正式允诺“应邀”访台,更不得向台方提供资料让其代办入台手续。

  (3)赴台交流人员应在政治上保持坚定的立场,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独”等政治敏感问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要防止台方借交流之际兜售“台湾经验”,对我进行政治渗透。

  (4)赴台交流人员应结合本人身份和专业多谈与赴台项目有关的内容,尽可能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如对方无理挑衅,则应表明我立场,理直气壮予以反驳,但不与其纠缠。

  (5)要加强对赴台人员的行前教育,特别是对政治、科技、经济方面的研究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守国家机密的观念,防止在交流中泄密,造成损失。在台访问期间,要严防台湾情报部门套取情报。

  (6)应根据赴台项目的实际需要,认真负责地确定应邀赴台人员在台实际停留时间。赴台人员在台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赴台从事教学或短期学术研究人员以不超过4个月为宜。

  (7)赴台人员或团组在台期间,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作方案和预定的行程安排活动,原则上不要向主管部门用电话或传真形式请示政策性问题。

  (8)赴台交流活动中有民宿(即分散住宿到居民家庭中)安排的,需在行前有所准备,民宿时间不超过2天。来访的台湾青少年交流团组如提出民宿要求,在条件许可并征得居民家庭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民宿1至2天。

  (9)赴台的交流活动中,不要与台湾以反共为招牌的组织或情报、“台独”组织接触,不参加政策敏感活动,回避“旗”、“徽”、“歌”以及在海峡两岸交往中的称谓等问题。

  (10)对由台方主办的国际会议或活动,属于“官办”或政治色彩较浓的,不宜参加;对由台民间团体举办的民间活动,可在台组织者保证不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以适当名义参加。

  (11)在台期间,原则上应当婉拒台湾当局高级官员以“政府官员”身份在台政府机构接见的安排,如有特殊考虑,应在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台高级官员以政党或学者个人身份在“政府”机构外会见时,可不回避。

  (12)各级共青团组织及其所领导的青少年团体原则上不要聘请台方人士担任理事、委员、顾问等职务。部分学术、科技、文化等民间团体,如确有需要,可在严格遵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同意台湾人士以个人名义参加(不得担任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但需事先报主管部门商同级台办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

  (13)各级共青团组织对台湾有关社团组织希望与我建立固定的交流关系时,要审慎处理,谨防其谋求对等政治实体的意图。

  17.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对台港澳地区青少年交流工作也按此件办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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