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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33:33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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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即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园、广场等;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行政事业单位冠名的商标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单位自有的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和单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对社会发布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资产运行总负责,业务科室对资产实物管理负责,财务科室对资产价值负责,使用者对资产安全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防止浪费;行政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调剂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做到产权明晰,价值清楚、权证完整、登记有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和担保,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招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合同》文本,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要与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在财务账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及时清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以收抵支。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隧道、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是城市公共资源,所创造的收入归政府所有,不得作为部门非税收入。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有偿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有关业务费用外,由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加强城市公益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作为城市功能配套的公益设施,主要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从事公益设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公益设施进行"过度商业化"运作。未经政府批准,该资产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公共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管理的广播电视无线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文化资产,历史文物的门票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列入公共财政收入,不得作为部门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凡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以经营为主的培训中心)都必须与主体或主管单位脱钩,做到产权分离、债权债务分离。脱钩以后,有独立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国资委的管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经营的宾馆、酒店及培训中心等,要实行社会公开招租、招聘,有债务的承包经营收入的60%用于清欠债务,40%上交财政统筹安排;没有债务的全额上交财政,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擅自与单位经费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收据必须是合法凭据,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数据库,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的适时、动态、在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占有使用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报表,反映资产的有偿使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单位报表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收益多的单位,财政部门除了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税费)和补偿征收成本外,再按资产经营收入的5-10%比例补助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违犯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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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9〕1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2),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其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苏木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苏木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旗市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健全乡镇苏木卫生院的财政保障机制。各旗市区财政要合理安排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开展公共卫生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对乡镇苏木卫生院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牧业四旗和林业旗市实行全额补助,其他旗市区补助水平应达到80%以上。其经费每年由旗市区财政核定并纳入预算。

第五条 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乡镇苏木卫生院的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苏木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两次规范评价和业务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旗市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的评价。

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管理比较规范且成效显著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市、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必要奖励和扶持,促进更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苏木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乡镇苏木卫生院各科室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具体设置由卫生院根据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医务人员实际资格情况向所在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护士及其以上资格,或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卫生院工作人员按照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求,经所在旗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十条 推行乡镇苏木卫生院院长聘任制。卫生院长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一届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业务工作、业务发展和行风建设情况等。聘期内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年度与期满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乡镇苏木卫生院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主任有聘任与解聘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费的使用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要参加旗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新录用人员必须为医学院校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或现职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除外),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第十六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乡镇苏木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

(二)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卫生等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提供婚前咨询、妇女孕前保健、更年期保健、儿童营养膳食指导等服务。

(二)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三)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四)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五)做好辖区托幼园所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协助乡镇苏木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设立苏木乡镇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的乡镇苏木卫生院,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经常性监管工作。

第四章基本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努力办成自己的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供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突出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建设。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计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以及处方。

第二十四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要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一)乡镇苏木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卫生院;具备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三)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四)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对院内病人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10分钟内出诊。

(五)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六)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蒙中医药工作,规范蒙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蒙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按区域卫生规划,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嘎查卫生室的偏远村嘎查,乡镇苏木卫生院要定期派医务人员提供巡回医疗。

第三十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临床科室设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苏木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中心卫生院)、全体职工会议(防治结合型、防保型卫生院),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代表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保证工作需要,对万元以上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区、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八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三十九条 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营成本。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旗市区财务集中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中心卫生院设专职(乡镇苏木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三)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旗市区相关部门。

(四)中心乡镇苏木卫生院和有住院业务的乡镇苏木卫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卫生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受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嘎查卫生室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负责村嘎查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嘎查卫生室中医药工作指导,提高其中医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负责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嘎查卫生室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村嘎查委员会承办、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

第四十七条 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乡村医生例会一次,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布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等。

第四十八条 按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旗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村嘎查卫生室提议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旗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考评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

(200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结合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含海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含海事法院)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和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加深与人民群众感情、密切联系群众并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步骤;是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全国法院负责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克服厌倦情绪、松懈和畏难情绪,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民事和行政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

二、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整改活动的目的和重点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这次整改活动的目的是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素质,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各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要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从容易发生地方、部门保护的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根据这次整改活动的总体要求,现确定以下九个方面为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整改活动的重点:

(一)重点解决一些民事和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近年来,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迄今为止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民事审判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审判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因此,要把解决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作为这次整改活动的重点。

第一,要结合近年来民事、行政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法院使用查封、拍卖当事人财产的款项,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坚决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第二,要改革目前一些法院合议庭成员固定不变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措施,防止合议庭成员放弃原则,“相互照顾”,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现苗头,相关领导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并相应完善对法官的举报受理制度和经常性考察制度。

(二)重点解决办案不规范、审判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当前,一些法院审判案件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审判管理制度缺失,即使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也形同虚设,引起了当事人不满和社会各界的非议。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审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标志。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对一、二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案件的办理程序、流程管理提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要求,对立案、审理、合议、审核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防止审判过程的随意性,防止因办案程序模糊而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第二,要规范非诉行政行为审查制度,防止混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统一。要坚决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说情或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方式施加影响,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第四,各海事法院要结合海事审判特点,找准问题,深入进行整改,建立符合海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办案规范。

(三)重点解决审判监督指导不力、法律适用水平不高的问题。近年来,一些法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甚至出现常识性错误,导致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另一方面,一些二审法院对于一些不存在程序障碍的民事案件,动辄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将责任推给下级法院。上述情况造成民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一直高居不下,成为各方面较为关注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要适时分析研究民事和行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从中发现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指导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评议制度,认真梳理和归纳近年来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原因,定期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向一审法院反馈和通报,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评查制度和改判、发回重审分析机制,不断提高裁判水平。

第三,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问题。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是对案件承办人、合议庭乃至整个审判庭审判水平的重要考量标准,但不能为争先进或保先进,该改判却不改判,该发回重审却不发回重审以及推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时机。

第四,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质量效率量化指标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并在辖区内全面推行。

第五,对案情复杂或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原审法院受业务水平限制,确实难以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承担起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作出裁判的责任,不能为减轻负担、片面追求结案率而发回重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重点解决审限管理不严、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少数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司法效率观念淡薄、工作作风拖拉,一些案件无正当原因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仍然存在。在这次整改活动中,要把审限管理作为重点问题来抓。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流程制度,对案件从收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尽可能地明确各主要环节的大体工作期限;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并落实承办人、合议庭责任制,确保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

第二,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法定审限的情况,要健全涉外民商海事海商案件内部审限制度,除因客观条件影响办案外,审判法官要在审限内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拟出文书,以此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标准。

(五)重点解决裁判文书不规范的问题。规范的裁判文书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一些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如有的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有的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化严重;有的叙述事实不清晰,缺乏逻辑性;有的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甚至“不讲理”;有的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规范;有的判决主文冗长,指代不明,导致判决执行时引起异议等。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规范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清清楚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明明白白。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树立“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统一和规范,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制作和适用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涉外商事、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涉外商事裁判文书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样式,促进全国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范化。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要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进行监督,如发现在基本格式、文书要素、引用法律法规、文字数据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性错误的裁判文书,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全国范围或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重点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目前,在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有些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使个别法官为了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而缩短、甚至剥夺被告答辩期限;一些法官在庭审时经常打断当事人的正常陈述和辩论,导致当事人不能充分发表质辩意见,以致在二审当庭宣判后尚未拿到裁判文书时就要求申请再审。还有个别法官强迫当事人调解或撤诉等。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要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第一,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审理程序。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要进一步规范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行为,不得强迫原告撤诉,不得先入为主并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就下结论;除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和无端阻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正常发言。若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辩解与本案无关或发言冗长重复时,可以及时提醒当事人或代理人注意。

(七)重点解决法官的言行和形象问题。法庭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文明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场所。个别民事、行政审判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格尊严,言谈举止欠缺文明,甚至态度粗暴蛮横,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要大力提倡司法文明,规范法官言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二,要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来访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让每位来访者都能感受到民事和行政审判法官的周到热情、耐心细致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在庭审中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使用语言应严肃、准确、规范、文明,禁用司法忌语,审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第四,对当事人催办案件,法院一时又难以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理性司法。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

第五,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着装的规定,整洁、得体地穿着法袍和制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现象的发生。

(八)重点解决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的问题。针对目前部分法院忽视对民事纠纷案件调解作用,收案后一判了之,或部分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给审判人员下达硬性调解指标,个别法官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正确认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坚决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发生。

第一,要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当事人通过公平便捷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行政审判工作要积极探索协调解决纠纷机制,对于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有较大处分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选择妥善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案。

第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民事调解程序前置,即对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使调解贯彻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

(九)重点解决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即使对已有的规定,由于理解上不同,也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各种非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适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并及时清理和修改现行的司法解释。对现行已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编撰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第三,要注意掌握好案件处理的时机和方法,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强,涉及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涉港澳台的社会影响大、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审慎处理并及时沟通信息。

三、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这次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专项整改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规范整改。从今年7月至9月,各级人民法院要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以学习和提高认识为统领,以突出整改重点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根本,以检查落实为验收标准,集中对民事和行政审判司法行为进行整改。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法官要把整改活动与政治理论学习和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结合起来,与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和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加强法学理论、审判业务和审判技能的学习结合起来,与提高法官职业操守和素养结合起来,与向先进典型的学习结合起来,为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抓住重点,全面整改。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广大法官直接接触人民群众,将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作为集中整改的重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九个方面的整改重点,进行全面整改,逐项加以落实。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还要围绕这些基本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好各自审判工作中的整改重点。

第三,健全制度,巩固根本。这次整改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着眼于行为规范,着眼于制度建设,着眼于形成长效机制。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并以此为契机,整顿审判秩序,规范司法行为。要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尚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并严格抓好监督落实,保证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行使。目前,尤其要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健全审判管理制度和审判质量效率评价制度。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此次整改活动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和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自辖区内的业务培训计划。着力培训机制建设,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各级法院政治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民事和行政审判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要做好重要司法解释的培训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严把考试考核关。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离岗培训;两次不合格者,再次培训;三次不合格者,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审判资格。

第五,注意宣传,把握口径。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严防炒作个案,防止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攻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今年第四季度最高人民法院将派出若干检查组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人民法院是否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落到实处;民事和行政审判行为是否规范,审判质量是否提高,审判不公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违法违纪案件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是否得到纠正,社会公众的信任度和满意率是否提高等。

为开展好规范民事和行政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指导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整改工作,并开辟专刊,及时介绍和推广各地法院专项整改活动的先进经验。各地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在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要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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