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8:09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2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和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县(市)区政府(5个)、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6个)和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13个)。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等单位。其中,5个县(市)区政府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2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6个主要执法单位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3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其他13个成员单位评选一等单位4个,二等单位6个,三等或四等单位3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工作考核为四等单位: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对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依法依规报告的。
第七条 考核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的40%、60%。
第八条 平时检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记载、检查,做到日记载、月积累、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汇总,在平时检查40分分值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底,各单位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组织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组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按照考核规定进行记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考核组组长签字;考核材料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每次扣10分;
2. 对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 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送的群众举报、督办的案件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3分。
4. 食品安全工作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5分,未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文件或重要信息的每项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放心工程指标、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组织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四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年终组织考核细则
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6个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3.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13个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韶山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省盐业集团湘潭分公司、市政府新闻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普通高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荆门市普通高考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荆门供电公司、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协调解决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局际联席会议工作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在高考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及重大事件,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迅速报告当地高考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普通高考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高考政策和规定;及时解决高考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调查处理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高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普通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涉及高考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对擅自发布或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
  维护和整治高考考点及考生食宿地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高考期间的考生运送及试卷运送的道路畅通;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考前组织开展对高考考点、保密室及考生食宿地的安全检查,并做好高考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考前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高考管理人员和参加高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涉及高考的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控;在试卷保密期,对互联网上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要及时予以删除,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市保密局
  加强保密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试卷保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开展保密业务培训;参与试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督促检查;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对试卷保密室进行检查;确保各级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并颁发试卷存放许可证。
  (七)市环保局
  考前一段时间内对可能影响考生休息学习的噪音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考区、特别是考点周边建筑工地的噪音和空气污染。
  (八)市建委
  加强考点周边的摊点、商铺经营秩序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和司乘人员文明、优质服务。
  (九)市交通局
  加强对服务高考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考生正常赴考足够的车辆运力;确保道路畅通。
  (十)市卫生局
  对考生就餐食堂及住地和考点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如中毒、中暑等突发性病情的救治工作。
  (十一)荆门供电公司
  对高考考点、试卷保密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等重点部位的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并确保24小时正常供电;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十二)市武警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考试卷安全保卫和考试安全保卫执勤工作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