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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7:52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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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30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
木材经销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严管林”的方针,做好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木材销售总量,提高木材售价,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木材经销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黑森经字〔2003〕241号)、《伊春林管局关于实行木材经销督查制度的通知》(伊林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所属各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经销、贮存、运输、加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林管局木材经销局木材经销督查室是林管局实施具体督查工作的部门,代表林管局行使木材经销督查权利,被检单位必须接受督查室的监督和检查,对督查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
第四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林业局执行《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经销管理的规定》的情况,对林管局所属林业局(含西林区营林处、森林经营所)的木材验收缴库、贮存销售、划拨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督查。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林业局相关部门在木材经销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查实举报内容,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需及时向林管局汇报。
(三)承担林管局确定的其他有关木材经销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向林管局提交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报告,重大事项随时向林管局报告。
第五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内容:
(一)督查林业局年度木材销售总量、运输总量完成情况,是否有超采伐限额销售现象。
(二)督查林业局竞价销售木材工作情况,销售程序是否合乎相关规定,竞价销售合同是否兑现到位,是否有未经竞价销售拨付木材的现象。
(三)督查林业局木材销售价格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制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林管局最低保护价,竞价销售的底价是否合理,划拨结算的价格是否和竞价中标价格一致,是否有低价销售木材现象。
(四)督查林业局木材加工场点、木制品企业的原料到货情况,是否存在不经贮木场拨付,从山上直拨木材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销售的现象。
(五)督查林管局确定的或接到举报的与木材经销工作相关的问题或事宜,协助其他科室进行木材经销管理、贮木管理、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的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六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权限:
(一)对林业局木材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二)查阅林业局木材缴库、检验、贮存、竞价销售、销售合同、划拨结算、运输、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等相关票据、统计报表、原始记录、证明手续等。
(三)制止、纠正、限期整改一切违反木材经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复查。
(四)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林业局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批评,并按照《伊春林业管理局木材销售奖惩办法》(伊林发〔2006〕129号)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受督查单位或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贯彻执行木材经销管理规定、木材经销管理工作方面的情况。
(二)及时、准确、详实地提供木材验收缴库、贮存拨付、销售价格、木材流向、划拨结算、现有库存、枝桠材、木片销售等情况和相关票据、报表、数据资料。
(三)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询问并如实解答有关木材经销方面的问题和现场质疑。
(四)认真听取木材经销督查室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木材经销督查室汇报,接受木材经销督查室的复查。
(五)为木材经销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木材经销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木材经销督查工作人员要依法监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如有违纪违法问题,林管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经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之前发布的相关内容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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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1999] 3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实施核行业管理,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1999年09月06日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核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要求,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申请执照人员的取照考试。资格审查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等内容。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必须通过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后,方能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取(换)照申请。
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只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执照的必要条件,不作为核电厂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上岗或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五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执照考核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
(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
(二)资审委的组成
1.资审委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2.资审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国防科工委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资审委委员由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委审查和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4.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管理、运行、培训工作的经验,必须能准确地理解并能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5.资审委每届任期三年。
(三)资审委的职责
1.负责审定核电厂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2.负责组织编制和评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试试题。
3.负责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取照考试。
4.负责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人员、申请更换执照人员的资格。
5.负责评议和检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的编制和实施。
6.承担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任务。
(四)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1.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急待处理的特殊问题,可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2.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资审委委员原则上必须出席资审委召开的会议,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
3.资审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其代表)出席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五)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第八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
(一)各核电厂设“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核电厂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技术支持等单位的专家8至12人组成。
(三)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熟悉该核电厂的系统设计,运行,维修及技术支持,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
(四)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模拟机考试、口试命题;
2.组织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实施;
3.评审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结果。

第三章 取照考试

第九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第十条 取照考试申请
(一)对每个营运单位,资审委一般每年受理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6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考试申请报告)。
(三)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和工作经历、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申请取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
(四)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并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将审查结论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一)申请执照
申请执照的考试包括笔试、模饣际院涂谑裕适缘目际猿杉ㄓ行谖荒辍?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
申请换发新执照者的考试包括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第十二条 试题编制和评审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委托试题编制单位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编制各类试题和标准答案。
(二)资审委秘书处负责组织审定试题,在试题审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将问题提交资审委主任裁定。
(三)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的实施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在考试实施前15天,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二)考试的实施由核电厂考评委员会负责,资审委和国家核安全局派代表现场监督考试的实施过程。
第十四条 未合格者的再考试
(一)申请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3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
第1次考试不合格者,考试6个月后方可申请第2次考试。
第2次考试不合格者,自第2次考试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第3次考试。
第3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考试的资格,并报资审委备案。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模拟机考试、口试两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不予换发新执照。需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3个月后重新申请执照考试。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核电厂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向资审委召开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执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执照人员名单、申请执照种类、健康情况、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工作表现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主要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申请执照人员的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执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颁发相应执照。
第十六条 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持照人员执照失效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
(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换照人员名单、持照种类、执照有效期、健康情况、持照期间的再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持照期间的工作业绩、误操作情况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秘书处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
(四)对符合换照条件的持照人员,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其换发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由主任签署的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同时抄报各委员。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换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换发相应执照。
(七)如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有疑义,资审委秘书处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并最终由资审委主任根据各委员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报核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和资格审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有关核电厂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审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辩护有两条思路,其一是刑事的,其二是民事的。
  就刑事的辩护思路而言,本人认为,尽管许霆在庭上说了一些昏话,不懂得保护自己,甚至引起“挺许派”的倒戈;许霆的父亲说话也有不着调的时候;辩护律师临场发挥欠佳,甚至要“自动柜员机”作被告出庭,本来占有强大的胜算却先庭上失了“势”;公诉人咄咄逼人,法官充任了“第二公诉人” ,但实质上公诉人并未从法律与法理上赢,辩护人也没有真正地输。
  在庭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作了一些反驳。本人已写几篇文章指出,公诉人的反驳并未抓到问题的实质,并未回复辩护人的意见,而是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现在谈民事辩护思路。许多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可以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包括“倒许派”和“挺许派”,银行给顾客的规则是,即使银行少给了钱,只要离开柜台概不负责。有的网友在问,为什么顾客从柜台多取了钱,离开之后还得负责,而且还得负刑事责任?所以有的网友主张,许霆实际上连不当得利也称不上。
  我注意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只随着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辩护,忽略了民事部分。虽然辩护律师在上次二审的辩护提纲中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返还给实际受损害的一方” ,但在重审中没有就这一点向公诉人发起提问:为什么银行对顾客的约定是单方面的,离开柜台后顾客损失了银行不负责任,银行损失了却要顾客负刑事责任?相信公诉人对这个问题是难以回答的。请读者帮助找一找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什么银行没有任何责任,包括民事责任,顾客却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是刑事责任的代价?

2008-2-28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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