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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5:01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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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二、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批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

  (三)鼓励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书";

  (四)服务贸易领域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五)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六)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

  (七)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各地依据当地特点自行决定,由商务部门统一对外审批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八)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出具的"确认书";

  (九)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三、商务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应由商务部出具"确认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须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书面申请。

  1、地方商务部门和"限上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确认书"、"进口证明"的请示;

  (2)"限上企业"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说明;

  (3)"限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限上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

  (6)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类企业"首次申请出具"进口证明",还须提交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文件,并对其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总额予以说明。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限上企业"用汇额、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进口设备清单、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自有资金"总额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商务部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一式三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务部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4、"限上企业"在进口设备之前,凭"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限上企业"有关"确认书"的变更程序

  1、商务部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确认书"的原件,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2)调整事项的说明材料(附对照表);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商务部出具变更后的"确认书"一式三份,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不同意变更的,商务部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限上企业"凭"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进口设备清单审核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与"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同时出具,由商务部加盖进口设备专用章。"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进口证明"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对于进口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出具"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批通过地方商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务部分批确认并加盖进口设备专用章。

  四、地方商务部门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限下企业")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工作。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应于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五、"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的有关原则:

  (一)出具"确认书"需遵照以下原则:

  1、未达产企业申请"确认书",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额)-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其"确认书"申请及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经营范围项下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允许类和限制类的经营范围项下进口设备不得列入申请和清单。

  (二)出具"进口证明"需遵照以下原则:

  1、各地应严格按照原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0]第47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第791号)的要求,出具"五类企业"的"进口证明";

  2、各地商务部门应建立"自有资金"数据库,为企业出具"进口证明"后,相应扣减"自有资金"的额度。

  "五类企业"再次申请出具"进口证明"时,其免税额度不应超过扣减后的"自有资金"的额度。企业出具"进口证明"后新增"自有资金"部分可作为"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被并购企业已达产,原则上不再办理"确认书";

  2、外商通过增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并新增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的,商务部门就增资部分按第五条第(一)款的原则出具"确认书";

  3、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属"五类企业"范畴,按"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证明",该"自有资金"应为并购后外商投资企业新产生的"自有资金",企业应向商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及说明。

  (四)各省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违规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

  (五)商务部将加强对限额以下"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违规出具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将责令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六、台港澳投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务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外资司)联系。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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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提高铁路运输质量的决定
铁道部




各铁路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精神,落实全国铁路工作会议部署,适应铁路局全面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加快铁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三年扭亏目标,铁道部决定把提高铁路运输质量作为运输工作的重点,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铁路运输质量
得到明显提高。
一、充分认识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认真把握运输质量内涵。铁路运输质量贯穿运输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不仅涉及到运输各个环节,而且与社会紧密联系,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社会对运输质量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经济、快捷、方便、舒适。影响铁路运输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安全、服务、价格、
品牌、环境、运行、作业、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抓住这些方面的质量,就抓住了铁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矛盾;解决好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可以进一步提高铁路运输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铁路运输改革与发展。
2.提高运输质量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铁路运输的根本目的是不断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提高的要求。要适应这一要求,铁路运输不仅需要实现数量的扩充,更重要、更迫切的是要实现运输质量的提高。因此,抓运输质量,不仅是铁路运输企业生存与
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而且体现着社会文明与进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提高铁路社会效益的根本保障。
3.提高运输质量是拓展铁路运输市场的迫切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全面完成铁道部确定的“三率”考核和扭亏增盈指标,铁路运输必须以满足旅客、货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认真解决旅客货主十分关心、反映强烈的运输质量问题,才能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
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增运增收,保证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4.提高运输质量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内在需要。铁路运输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实施了提速和新图,推出了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行包专列和货运“五定”班列等一批新的运输产品,在运输组织、资源配置、减员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要实现新产品的效益,巩固和
发展改革的成果,关键要有良好的质量作支撑。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必须把质量问题摆在首要位置。
5.提高运输质量是实现集约经营的必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将在大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集约经营,讲究投入产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加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点,根本出路是提高运输质量。通过抓质量,优
化运力配置,改进运输组织,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大产出,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收益率。
6.清醒认识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铁路运输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与社会日益进步和人们需求日益增长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突出的是:安全不够稳定,价外收费问题突出,营销工作比较薄弱,运力保障与市场营销有脱节现象,客车晚点,货物运到期限没有保证,旅
客购票不够方便,货运办理手续较繁杂,保价理赔不够及时,服务设施不完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运输组织的变化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铁路声誉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狠抓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程度
铁路运输企业是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是铁路运输质量的核心,要通过不懈努力,尽快使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7.加强站车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服务措施要细致周到,服务态度要热心诚恳,服务用语要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售票窗口“高少小”的问题,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票;搞好环境卫生,彻底改变站车厕所脏乱差的状况;抓好列车上水,保证旅客饮水供应;杜绝随意关闭厕所、
提前收卧具的现象;维护站车良好治安秩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
8.简化货物、行包办理手续。加快货运、行包运输改革,减少承运与交付的办理环节,真正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要逐步推行货物、行包发到的全过程服务,尤其是发展集装箱和零散货物的门到门运输。
9.建立适应市场的价格机制。在去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整顿价外收费,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铁道部规定的各项价外收费,尽快解决价外收费比重过大的问题。增加运输收费透明度,大力推行发站“一口价”,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输有关各项收费。进一步加大价
格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10.大力减少货损、货盗。加强装卸作业管理,认真落实装卸作业标准,切实解决装卸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货物破损。加大打击货盗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对货盗严重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减少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盗。加强保价工作,发生铁路责任事故,要实行先对外赔付、后内部
定责。
11.提高旅客列车正点水平。进一步加强调度指挥、施工管理、站车作业等工作,大力解决影响客车正点的突出问题,巩固新图实施以来客车正点工作成果,推动客车正点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突出重点客车,千方百计保证快速列车、夕发朝至列车和特快列车正点运行,增强客运精品
效应。客车晚点时,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调度部门要大力组织恢复正点,车站和列车要及时向旅客通报、道歉,做好解释工作。
12.压缩货物运到期限。改进运输组织工作,提高装卸、解编、技术作业效率,大力压缩中停时,提高旅行速度,压缩货物途中运输时间;压缩发到站货物非作业停留时间和货车途中倒装时间;对影响货物列车晚点的原因,要定期分析和考核。货物到达后,车站要在24小时内通知
货主。
三、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产品质量是运输质量的集中体现,要大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适应不同社会层次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13.1999年要根据市场需要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新图作进一步调整,进一步优化运输结构。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优化客货列车开行方案,合理调整客货列车比例,优化客车“红绿”、“快慢”、“长短”和“座卧”结构,加大直达货物列车和直达成组比重,大力提高货物运输速
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层次旅客乘车和货主运货的需求。
14.不断改进运输产品。进一步完善夕发朝至列车、快速列车、城际列车、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产品,创出一批过得硬、叫得响的名优特产品,把运输产品质量推上一个新水平。
15.研究开发新的增长点。加强市场调查,以市场为导向,设计更新满足市场需求的客货运输产品。完善行包运输组织,加大行包专列开行数量,实现行包运输的更大发展;改进集装箱运输管理机制,推行代理业务,开拓运输市场,促进集装箱运量增长;积极发展冷藏运输,增开鲜
活物资快运列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四、提高设备质量,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设备质量是运输质量的基础,要通过强化设备质量,使客货运设施有明显改善。
16.强化设备修管用。要制定设备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修管用制度,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设备失修,降低设备故障,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17.重点解决直接影响为旅客货主服务的设备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限期解决客运车站引导设施不全、列车备品不齐、上水设备不足、空调故障多,以及货运装卸设施不配套、检斤能力不足、超偏载监测网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有关运输安全方面的设备问题,要按照全路运输安全
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
五、强化安全质量,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运输安全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要通过抓安全质量,强化安全基础,切实保证客货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
18.全面贯彻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建立适应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重点抓好逐级负责制的落实,解决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越级指挥、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序的问题。狠抓“三项内实”建设,强化安全基础。京广、京沪、京哈三
大干线及其他干线提速区段的线路基础和移动设备要满足提速安全的必备条件。其他干线和支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达到保安全的条件。三大干线和提速区段的机车、车辆、客运乘务员,车站值班员一年内达到高级职业技能标准,每年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务鉴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
度;其他干线行车主要工种职工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标准。加大工效挂钩、竞争上岗、安全投入保障和安全监督机制建设的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突出重点,确保旅客列车绝对安全。坚定不移地把客车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
把新的围歼客车事故100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环节。全路杜绝旅客列车重大大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率控制在每百万机车总走行公里0.015件以内,道口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明显下降。
六、深化运输改革,促进运输质量的提高
深化改革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出路,要通过深化运输改革,进一步解决运输质量存在的问题。
19.建立健全营销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运输企业的结构调整,构建面向市场、反映灵敏、高效运转、指挥有力的营销机构,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大力开展市场调查与营销策划、新产品设计与开发、营销宣传与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形成上下协调、高效运转的营销体系。
20.建立健全营销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业绩考核、工效挂钩制度,加大激励与约束力度,增强干部职工市场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1.合理调整运力配置。按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以管好主要分界口为重点,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有机结合行政手段,加强分界口列车交接、排空和运用车分布等指标的考核,制定和完善经济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实现对运力资源的有效调控,提高运力保障水平。
22.优化运输生产布局。充分利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后铁路局资源配置调整权利加大的有利条件,加大生产布局调整力度,合理调整编组站分工,撤并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段和车站,形成紧密、协调、高效的铁路运输网络,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23.不断改进运输组织办法。加强客流、货源组织,努力提高客车上座率和货运装车水平,改进货运“五定”班列、大宗货物直达列车开行办法,特别是在煤炭运输需求大幅下降的情况下,要研究解决“白货”运输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加高附加值、高运价率货物的运量,
提高运输收入的增长质量。
七、依靠科技进步,强化运输质量的保证手段
加大科技含量是提高运输质量的根本措施,要依靠科技进步,为提高运输质量创造良好条件。
24.加快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路快车营业站联网售票,改革票额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站票分离。加快建设车站电子引导和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电子检票系统。加快行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改进行包运输组织。加快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建设,在全路范围内实
现货运计划的计算机管理,尽快实现货运计划与调度日班计划、货票、预确报等系统的有机衔接,大面积、大范围与货主联网;大力推进铁路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支持铁路各级信息网络与社会其它信息的联网,建立对市场反映灵敏、信息健全、传递及时的信息网络和渠道。
25.针对运输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技术攻关,切实解决列车运行不平稳、机车信号掉码、轨道电路红光带、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等问题,大力提高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线路桥隧等主要行车设备出厂质量和养护维修质量。
八、加强质量管理与监督,提高运输质量的保障能力
26.加强质量工作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运输质量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在全路展开轰轰烈烈抓质量的强大声势,增强全路职工的质量意识,形成提高质量的良好氛围。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运输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下
大气力切实解决运输质量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运输质量监察队伍建设,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质量监察的权威性。
27.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按旅客、货主的需要,对运输质量指标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将影响安全、服务、产品、设备等各方面的质量要素进行分解,提出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依据质量标准,相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运输质量日常动态与静态的监督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实现对质量要素的有效控制。
28.实行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定运输质量考核办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对质量的考核。对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铁路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质量考核,
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规范行为,促进运输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29.实行舆论与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与旅客、货主紧密相关的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反映和举报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认真解决,让旅客货主满意,不断树立铁路的新形象。
九、以客户为中心,狠抓运输服务质量百条计划的落实
30.运输质量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必须抓住关键,重点突破。要以旅客货主为中心,从拓展市场出发,优先解决直接影响客货营销的服务质量问题。从服务窗口开始,由表及里分层次推进。从重点部位入手,抓好精品列车、44个大客运站、73个货场,带动各项运输质量的全面
提高。为此,铁道部根据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1999年提高铁路客货运输质量的百点计划》(另发),作为提高铁路运输市场竞争能力、拓展运输市场的根本性措施。各单位要按照百点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细化措施,制定标准,
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位,限期完成。
提高运输质量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全路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努力,自觉把提高运输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铁路运输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增强运输市场竞争能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9年2月10日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养护公路和修建县乡公路,必须坚持依靠地方、依靠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干支兼顾以干为主,养改并重以养为主,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不
断提高养护质量,增强通过能力和抗御灾害能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
第二条 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和作用大小分为: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专用公路。
国道:指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及以首都为中心连接各省、自治区、各大军区、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枢纽、工农业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
省道:指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会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厂、矿山、建筑基地、火车站、港口、码头和著名名胜古迹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重要省际联络公路。
县公路:指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县城通往县内重要集镇、车站、码头的公路以及县际联络公路。
乡公路:指主要为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公路以及乡际联络公路。
专用公路:指主要为工厂、矿山、油田、农场、林场、边防站或哨所等单位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 国道、省道、县公路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县、乡公路的修建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用于对外购材料、外请技工和专用设备的补助。
根据“民需民办”的原则,厂矿企业、乡、队和农民群众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
第四条 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修自养。
第五条 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 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 农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
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的规定执行)。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 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 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
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里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三)国道、省道及县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门组织施工、管理;县、乡公路的修建,由县、乡组织力量施工和管理。

计划与检查
第十一条 公路的养护和修建要加强计划性,施工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制订施工方案,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计划不周造成浪费。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或不定期质量检查评定实施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各养路工班、队,要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部门按季进行检查;地、市公路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省交通厅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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