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适用/王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8:26:12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如果十八周岁后的犯罪行为与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可以单独被评价为犯罪,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同时符合累犯其他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累犯。

  案情

  被告人王吕奇出生于1990年10月16日。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王吕奇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19起,窃得赃物价值21430元(其中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盗窃7起,共计价值4230元;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盗窃12起,共计价值17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于2009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21日上午,王吕奇又伙同他人至昆山市张铺镇江南春堤5幢201室,窃得被害人彭再龙的戴尔牌N4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900元)和被害人贺勇的神州天运Q16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800元),后全部销赃给王威风。同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王吕奇抓获归案。

  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吕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吕奇曾跨越十八周岁实施数起盗窃行为,十八周岁前后的盗窃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独立构成犯罪,故属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王吕奇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吕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吕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在累犯条款中增加了主体要件(或者年龄要件),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根据立法精神,“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是指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犯前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累犯条款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无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主体要件。

  2.跨越十八周岁犯罪时,行为人的年龄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往往是一个过程或者处于持续状态,在此过程中,行为人的年龄也必然随之变化。因此,在行为人跨年龄段犯罪时,判断是否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跨越十八周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此时行为人正处于由心智未成熟向心智成熟的转化期,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一般应当认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如果能够明确区分主、次罪行,且主要罪行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对于跨越十八周岁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如果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十八周岁之后的犯罪行为能够被单独评价为犯罪,则应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否则应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待。这是因为,虽然对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按照一个罪名处理,但即便不考虑十八周岁前的行为,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也可被评价为犯罪,故应属于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吕奇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其中在十八周岁后的12起盗窃行为能够区别于十八周岁前的盗窃行为,且能够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3.跨越十八周岁犯罪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时间节点的认定

  在行为人跨越十八周岁犯罪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既是对十八周岁之前行为的评价,也是对十八周岁之后行为的评价。虽然十八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但是各自所对应的刑罚共存于同一个宣告刑中,无法进行区分。对此情形,如何界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节点,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认定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节点时,如果机械地对十八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予以分别量刑,不仅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遇到诸多无法区分十八周岁前后行为的现实困难。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明显区分十八周岁前后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则应当认定为构成累犯,比如十八周岁之前的犯罪行为对前罪刑罚的贡献非常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形。否则,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人王吕奇虽系跨越十八周岁犯罪,但属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在认定累犯时,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应当是十八周岁后的犯罪行为所对应刑罚的执行完毕时间。如果后罪发生在该时间节点后的五年内,则可以构成累犯。被告人王吕奇于2008年实施了前罪,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刑满释放,2012年5月再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见,其“犯前罪——行刑——再犯罪”的时间差仅为四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明显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故应属于累犯。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9号)(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9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 Lee Shoy)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65122288-701,721

传真:(010)65232018

网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 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

传真:(010)6410699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3.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 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4.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 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真:(010)65880427



5.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6.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 H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7.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 BROTHERS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 Zhou 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8.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 SANDERS&DEMPSEY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 F.Roules)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

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GARRI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 C.Howso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

传真:(010)65056830

网址:www.paulweiss.com



10.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 Edwards)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1.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USA)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 LLP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 L 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2.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 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3.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

地址:北京航华科贸中心01号楼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4.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 L.Toront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 www.mofo.com

 

15.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 W.Zhu Clar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16.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永(LiuYong)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17.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 C. 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 office@velaw.com



18.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 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19.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 AUSTIN BROWN&WOOD LLP BEIJING OFFICE (US)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 Hai 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 : mxue@sidley.com



20.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Office(US)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 M. 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不分页显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请求对“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给予解释答复的函》(蚌检民字〔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中的“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的“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
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火灾。由于火灾致使车上人员或货物的直接损毁,属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另外,“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还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当首
先认定被保险人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二、就一般情况而言,《机动车辆附加保险条款》中已规定,“本条款附加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场修理”属除外责任,即进场修理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除外责任规
定同样适用于车上责任险。



1999年6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