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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何建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8:55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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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

  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强化控辩职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能确定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的内容。公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控诉,就要积极主张,积极举证,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由于证人的出庭,辩护人与公诉人双方就可以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质问质证,主张举证。如证人不当庭作证,双方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失去反驳的机会。控辩将流于形式。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原“纠问式”审判方式是在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罪的前提下,才决定开庭。证据的出示由法庭包揽。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由法庭包揽,证据不足的由法庭补证后再决定开庭。控辩双方仅仅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发表一些观点。而新刑诉法的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含。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对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控方只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即可决定是否开庭,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司法水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证据证实的事实。而一切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证人证言是司法人员广泛采用的证据之一。且证人证言最能反映案件的某些具体细节。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查清案件的重要事实,而且还能查清某此量刑情节。

  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一切案件的审判除有不公开审判的原因外,一列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增强合议庭人员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将证人的证词置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真实体现了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为保证诉讼主体双方申请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1、立法要明确

  刑诉法虽然规定刑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该条的内容与刑事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的内容,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率。因此,法律应当明确,不得有不确定的规定。当然,法律同时要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如证人的身体状况、、证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被告人认罪案件等等。

  2、证人的保护。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事实的手段。在出庭作证前,对证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应予以保护。虽然,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直接为申请方指控或辩护提供事实依据,但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使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的保护,公诉方或被害人方申请的,均应由公安机关承担。当然这个保护在时限上,应当包括庭前和庭后。

  3、证人的通知

  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和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均有权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同时又规定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但对证人的通知书如何送达,法律未具体规定。如双方仅向法庭提供证人的姓名及住址,法院是很难将证人通知书送达给证人的。即使能够送达的,也不能保证证人准时到庭作证。因此笔者认为应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书后,将证人送到某一特定处所,随时准备出庭作证。临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无需送达出庭通知书。是否到庭作证的后果,应由申请方承担。

  4、证人的责任

  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实作证又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知道案件的人,均有义务为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出庭作证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并应如实提供证言。对故意作伪证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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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29号




关于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是指在梅州高新区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高新区范围内(地址:梅州畲江、“三区一廊”)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 优质服务承诺:


(一)高新区为投资者搭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合作平台,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园创办研究院和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大企业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二)高新区创建良好的培育高新企业及培养创新人才的区域环境。实施科学的小区规划、提供齐全的生活配套设施及完备的基础设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环境保护力度;


(三)高新区实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制度。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除国家、省明文规定的外,不得增加新的环节和条件。各种办事手续严格按照服务承诺从快从简办理;不能办理的,向投资者说明具体理由;


(四)各行政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防震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


(六)高新区内实行全天候治安管理,确保区内人、财、物的安全;


(七)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给《缴费检查登记簿》,各单位的收费或检查应严格按表中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对违法违规进行收费或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八)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 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项目的优惠:


(一)土地


1、己“七通二化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电信、通宽带、通电视、通邮、排污标准化、环境美化、土地平整)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限价每平方米30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2、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限价每平方米15元,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不得浪费土地原则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要求,以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出让不同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5亩的工业用地;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30亩的工业用地;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当年度广东1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50亩的工业用地;


(4)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8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20亩的工业用地;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项目)或当年度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最多可出让150亩的工业用地;


(6)当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企业(项目),可出让全部工业用地;


凡享受以每平方米1元的优惠价格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30%的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额,合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项目)2年内应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合同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3年内应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


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届满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评估。按评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确定该企业可享受优惠价格的用地面积。重新确定的优惠价格用地面积与投资合同优惠价格用地面积之间的差额面积,按每平方米29元计退(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工业用地则按每平方米14元计退),或按土地实际开发成本价计收。


4、签订投资(入园)合同后三个月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工业用地)批准用地文件。企业缴清土地款并建成投产纳税后三个月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包括征地费、行政规费、出让金、中介费、办证费等涉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的一切费用。


(二)水电


1、水。普通用水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生活饮用水(自来水)不超过1.5元/立方米,免收用水增容费。用水量较大的企业按规定办理自取水许可。


2、电。按大工业电价计费,企业经与供电部门协商后可选择综合电价,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和用电增容费。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市财政将当年安排给该企业适当数额的电费补贴,并在适当数额内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三)其它收费


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减收有偿服务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财政专向性扶持政策


从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各年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财政将当年安排给该企业不同数额的专向性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开展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和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验及改造现有设备。


1、享受必要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末在册且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超过1500人(含15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生产1项(含1项)以上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享受一定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250万元(含25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企业;


(2)年末在册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800人(含800人)至1500人(不含15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金投资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


(4)生产1项(含1项)以上国家重点新产品或2项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3、享受适当数额扶持的企业:


(1)当年应征且已入库税金80万元(含80万元)至250万元(不含250万元)的企业;


(2)年末在册已签订1年期以上用工合同的职工人数300人(含300人)至800人(不含800人)的企业;


(3)固定资金投资额在1200万元(含1200万元)至2500万元(不含2500万元)的企业;


(4)生产3项(含3项)以上发明专利产品的企业。


(五)其他优惠政策


1、高新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资助。


2、对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优先办理落户梅州城区手续。调入或分配进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和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3、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所成的人员,在区内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个人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


4、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入股兴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的限制。


5、投资者自有自用车辆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原则上只作教育处理。对证照齐全、运载企业原料、产品的运输车辆,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原则上不予拦截检查和处罚。


6、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7、企业相关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凭年纳税额、创汇额和减免企业注册资本金,办理7天一次商务签注或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8、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9、投资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择校费。


10、持梅州市外身份证的投资者及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办理一次暂住证,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梅州市外户口的人员,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可转为我市县城以上城镇居民。


第五条 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优惠:


(一)鼓励投资者到梅州高新区连片开发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下未“七通二化一平”的土地,建设工业小区,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自主招商引资;


(二)经批准在高新区连片开发工业小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划及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并按征地成本价供给土地。用地企业凭与小区开发的投资者签订的相关合同办理确权登记;


(三)从投资者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第一家纳税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小区投资者一定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10年,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投资者适当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投资者扩大招商和完善工业小区设施;


(四)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的企业(项目)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连片开发500亩(不含5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土地平整,2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连片开发500亩(含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建设工业小区的,在使用土地手续办结之日起,18个月内应完成土地平整,3年内应完成全部基础设施建设。未按上述期限完成平整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作闲置土地处理。


第六条 建设标准厂房出租、招商的优惠:


(一)投资人建设的标准厂房经登记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及继承;


(二)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五)项的优惠;


(三)标准厂房建成并经验收后,可自主出租,也可以委托高新区管理机构出租和管理。厂房的维护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后,从承租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按实际出租月数,财政给予投资者奖励。奖励金在起租期次年1月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核发;


(五)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其租金及奖励所得可作为本单位的补充办公经费;


(六)产权所有人自主出租招商的,从第一家企业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5年内,市财政将每年安排给该投资者适当数额的专向性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扩建标准厂房及完善设施;


(七)承租的企业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连片开发工业小区内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产权所有人,不享受本条优惠规定。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半征收期间,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六)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七)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其建设用地除按比例应交中央部分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外,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照顾;


(十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规模特别大,对梅州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有明显推动作用或对梅州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在梅州高新区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投资者除享有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外,当然享有国家及省、市赋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梅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免收行政事业费和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附件二: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减收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附件一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免收行政事业费和有偿服务费项目表

项次 项目名称 原收费单位 减免办法
1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 市环保局 免
2 环境监测费 市环保局 免
3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市公安局 免
4 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市公安局 免
5 档案服务费 市房管局 免
6 房屋产权登记费 市房管局 免
7 起重机械安全性监督检验费 市特检所 免
8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市特检所 免
9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检验 市特检所 免
10 义务植树绿化费 市林业局 免
1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免
12 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 免
13 建筑企业管理费 市建设局 免
14 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建设局 免
15 散装水泥专项服务费 市散装水泥办 免
1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免
17 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免
18 堤围防护费 市大堤管理处 免
19 市政建设配套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20 规划放线测量费 市规划测绘院 免
21 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2 劳动合同鉴证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3 劳动年审证照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免
24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5 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6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免
27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工程定额造价站 免
28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
29 产品质量检验费 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免
30 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市卫生防疫站 免
31 防雷检测收费 市气象局防雷所 免
32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科技局地震办 免
33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4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5 筹建企业登记费 市工商局 免
36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市工商局 免
37 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免
3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费 市工商局 免
39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市经贸局 免
40 矿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费 市经贸局 免
41 税务登记证 市国、地税局 免
42 税务登记证外框 市国、地税局 免
43 卫生许可证费 市卫生局 免
44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市药监局 免
45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46 绿化费 市规划城建局 免
47 就业证工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48 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49 劳动争议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0 劳动争议处理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1 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2 外国人就业证费 市劳动保障局 免
53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市信息产业局 免
54 设备检测费 市信息产业局 免
55 水土保持补偿费 市水利局 免
56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费 市统计局 免
57 登记证镜框和登记手册费 市统计局 免
58 计量标准考核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
59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市房管局 免
60 测绘费 市房管局 免
61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管理费 市文广局 免
62 设计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63 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64 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公司 免
       
       


附件二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减收有偿服务收费项目表

项次
项目名称
收费单位
减免办法

1
外贸单证认证费
市外经贸局
减半

2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市外经贸局
减半

3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市卫生局
减半

4
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市卫生局
减半

5
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局
减半

6
公证费
市司法局
减半

7
律师服务费
市司法局
减半

8
建设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机构
减半

9
土地评估收费
地产评估机构
减半

10
计量检定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1
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2
质量技术监督各类培训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半

13
职业中介服务收费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减半

14
查验场仓储等服务
口岸服务公司
减半

15
代理报关费
口岸服务公司
减半

16
土地交易服务
土地交易所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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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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