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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43:15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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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八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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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本市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参加文娱活动的消费者,均应依照本规定交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一、舞厅;
二、歌厅(含音乐茶座,下同);
三、台球厅;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附加费征收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具体负责附加费的征收和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标准:
㈠舞厅按相当于门票售价20%的比例计征,但门票售价低于5 元的除外。
㈡歌厅按每人5 元计征;旅游饭店开办的歌厅按每人10元计征。
㈢台球厅按每人或每场付费20%的比例计征。
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文化局制定。
第五条 附加费由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代征。代征附加费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应向纳费人出具收讫凭证。
第六条 代征单位代征的附加费应按期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如数上缴,不得无故迟缴、截留或少缴。上缴时,应填报统一印制的附加费缴款书。
第七条 附加费作为本市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出版、演出等。
附加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代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应缴未缴的附加费,应予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㈠不按规定代征、故意漏征的;
㈡逾期无故不上缴的;
㈢瞒报、截留代征的附加费的。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收回营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收回安全合格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2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教育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教育战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坚定对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信念,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上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大的基本精神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灵魂。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释,进一步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要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教育战线全体同志的积极性引导到推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教育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科学思路,转化为正确的方针政策,转化为领导发展的实际能力,转化为教育战线广大干部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勤奋工作的自觉行动。

  三、联系实际,努力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历史阶段,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出的新的重大战略目标。面对党的十七大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最根本的还是要更加自觉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指导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战线要紧紧围绕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着力把握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发展理念、转变教育发展方式、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机制和制度,促进各级政府以更大决心、更多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是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要切实加强师德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要注重吸引优秀人才当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重的职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要坚持教育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要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让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六是要继续推进教育改革开放。要深刻地认识到,过去29年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今后,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方式,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方式和考试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继续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深入研究本地区本学校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教育现状的思考和研究,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强领导,在教育战线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潮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要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把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和学生等不同群体组织起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深化对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和师生进行培训和轮训,确保把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围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大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学校党团组织各种活动中。

  各教育新闻出版宣传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做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的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做好相关学习的报道工作。要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主要内容,宣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动态、进展和心得体会,宣传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政司。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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