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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分析/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15:37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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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分析

杨亚新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
  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面向未来。要按照事业化的要求,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整合和充实。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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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1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资农发[1990]15号),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由我局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有一位局领导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我局财务司承担。
  二、我局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管理,既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又要充分调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有效管理、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及附属单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的要求,请各单位指定一位行政领导人和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附属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资产流失。
 (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规章、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初审。
 (六)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使用;
 (七) 按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八) 按我局要求定期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九) 办理我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其它制度,需向我局备案。
  六、 请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六月底前,将本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指定的职能能机构名称、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局。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批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国资农发[1991]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提高使用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经费供给关系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和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重点是中央国家机关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一位行政领导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责任人,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应有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并实施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防止资产流失;
  (三)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审定;
  (六) 负责对改变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审查,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运用;
  (八) 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组织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按程序确认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九) 定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分别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十) 办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两类不同性质国有资产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审批办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拟订,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实施。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自1991年"珠信基金"和"武汉基金"设立以来,目前基金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刻── 产品比较单一、销售渠道正在制约基金市场的发展。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激情四射的“新基金时代”。2003年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明确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9月,好消息接踵而至。先是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及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思路,接着央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穆怀朋明确提出,央行今后将重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9月1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基金联席会议上,对货币市场基金表示支持;9月21日,证监会给各家基金公司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0月15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公开表示,银监会将支持一切合法金融创新。此语意味深长。从美国的基金发展历程看,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和推动了其整个基金产业。
在短短的10多年中,我国的基金业虽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美国基金业相比,差距是十分明显的: 1.基金规模较小、基金形式单一。从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发行的基金中绝大多数为封闭式基金,1997年以前发行的75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基金;1998-2001年新成立的基金中,封闭式基金有48只,开放式基金仅有3只。2.基金的投资领域不确定。美国的基金的投资领域绝大部分都是单一且清晰的,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目标细化、投资对象集中。而我国1997年以前的基金除投资于股票市场、国债市场以外,还涉及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高新技术项目等;1997年以后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基本上都是"全能基金",投资目标不清晰。3.基金风险较大。由于基金大多以封闭式为主,且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保持其流动性,由此也就决定了基金的整体风险较大。综合而言,这些基金的整体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资本市场的整体表现以及投资项目的表现密切相关--当宏观形势不好、资本市场走低、投资项目亏损时,这些基金投资者缺乏备选的投资品种,从而可能被套。这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结构不能很好地规避投资风险。4.基金角色不清。基金的投资原则是为投资者规避风险、谋取收益,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绝大多数都是封闭型的、投资领域不确定、流动性较差,所以,这些基金实际上扮演的是为企业提供长期融资的角色,投资者则往往把基金当作一种债券来投资、或者当作股票来炒作,从而扭曲了基金的本来意义。
金融的创新,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和制度的创新,制度和法律的创新一样为金融创新创设必要的条件和空间。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开放式基金优势我们不难理解市场对其所表现出的关切和欢迎,更何况中国证监会周小川主席有言在先,对于基金要“超常规、创造性地发展”。然而,仅有官方的支持与民间的热情并不意味着就能把事情办好,毕竟开放式基金与以前的封闭式基金还存在差异,原有的法律规范本就有待完善,封闭式基金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表明在开放式基金正式运作之前需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以避免重蹈覆辙。因此,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事实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所强调的基金发展应“从严监管、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大胆创新”,也正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应该说,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证券委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此外,第7、13、14、26、55条也都针对开放式基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过,总的来看这一法规涵盖面广,概括性强,规定得较粗,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调整规范,适用上也存在缺陷。
今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开放式基金的法律体系,预示着基金业的试点将进入由封闭式逐步转向以开放式为主的新阶段。此外,管理层对待开放式基金的态度、相关考虑以及未来更高层次法律规范的走向,也可从《试行办法》中初窥端倪。
2003年9月中旬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言表示支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并在其后根据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1、凡是基金的名称中包括“货币”、“现金”、“流动”、“短期债券”、“现款”等类似术语的基金,都要符合该《暂行规定》的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指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以下的金融工具: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基金不能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品种,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投资于股票、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
2、对已经递交货币市场基金申请的审批主要有四道程序: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批准通过。此外,银监会将对提交申请待筹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具意见。这里可以看到管理层对推出货币市场基金还是非常的谨慎。在进一步立法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细化审批的责任和权利限制。
对发展MMF的几点建议:1、根据目前的情况,由于相应法律和监管措施的缺位,由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加上诸如国有银行改制、抵押贷款证券化、存款保险制度等还未完成。为避免因MMF造成的冲击,比如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面临储蓄分流、货币政策面临冲击,在没有完全做好准备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和投资范围自然也应循序渐进。2、货币市场基金尽管在我国尚未问世,但它在西方已存在几十年,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我国引进这一基金类型,在运作机制等技术环节方面,不可能与国际惯例差别太大,而且这种引进也容易。但出了纠纷,则不能按他国法律予以裁决。所以,法规制定应当先行,这尽管看起来有悖常理,却正是转型国家在很多领域中尤其是学习西方市场机制时所首先应予以注意的,也就是,制度安排是最需要的。3、应当尽快建立中国清算银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清算机制。加速《基金投资法》的起草和制定。《基金投资法》应当明确货币市场基金的设立原则,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领域,管理原则,分配制度,会计核算原则,监管体制,风险控制原则,以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从法律上先加以规范。
任何一项新制度、新工具的推出都意味着现有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博弈各方也必定有喜有忧。“快鱼吃慢鱼”取代了“小鱼吃大鱼”的经济竞争模式。谁先抢占了市场的先机,谁就取得了瓜分市场奶酪的优先权。培养有实力的资本市场参与者,在与国际强手的竞争中抢得先机;也为履行对外承诺、允许境外资金入市提供一个较为稳妥的渠道。无论是作为基金的创新品种还是银行的系列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推出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当然制度的指引和法律规范的规范就起到良性的导航作用。在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短短时间内,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建设尤为重要,不能盲目求快,否则,市场一旦失去应有的规制,无疑会造成无法预计不仅仅是社会效益的损失。因此,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的法律专题研究,加快《基金投资法》的出台。以便使货币金融市场更加健康和规范的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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