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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郭健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43:46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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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中山大学法学院 郭健冬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 独创性 侵权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 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续写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与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一类是对已完成作品的续写。在文化市场上现存的续写作品,一般包括四种:(1)对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续写;(3)对合作作品的续写;(4)对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续写。虽然各种续写作品形式各异,但是它们实质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续写作品的依附性。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作品的续写,都是续写作者在对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构思发挥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续写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存在着天然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性主要表现为:(1)在对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由三要素构成,即人物、故事情节和环境;(2)对原作的名气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续写的原作为名家名作,续写作品作为名作的续集,也就借助原作扩大了自己的影响。正是这种依附性,使得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续写作品质量的高低优劣,对原作者的声誉,原作品的在读者中的评价,产生直接的影响。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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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公告


  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经工委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开始,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公开选拔文字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处级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此次公开选拔的职位共5个:

  (一)工委组织部组织二处处长(或副处长)1名;

  (二)纪工委申诉复查案件处副处长1名;

  (三)团工委组宣部部长(或副部长)1名;

  (四)工委培训中心(参公单位)培训处处长(或副处长)1名;

  (五)工委培训中心(参公单位)教研处处长(或副处长)1名。

  二、报名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考对象的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人员,以及中央直属机关、中央企业、北京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京高校的在编人员(不含工委机关及直属单位)。

  (二)资格条件:

  中共党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文字写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报考职位高于本人现职级的,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提拔使用的在本级职位任职年限要求。三、公开选拔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公布职位。(9月25日)

  公开选拔信息在紫光阁网站(www.zgg.org.cn)、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发布,同时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以及国资委、北京市直机关工委在其机关及直属单位范围内组织推荐或发布公告。

  (二)组织推荐和报名(9月25日至10月24日)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的方式进行。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并根据公布的岗位职责,结合干部平时工作表现和本人条件等情况,通过组织推荐的方式,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每个部门可推荐1至2名人选。报名者也可通过紫光阁网站下载报名登记表(如有主要作品或工作成果等材料请附后),如实填写后,发电子邮件或邮寄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三)资格审查。(10月25日至10月29日)

  根据岗位要求,工委组织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报工委同意后,确定参加考试人员,10月29日前直接通知报名者本人。

  (四)笔试(11月2日)。

  笔试侧重考察理论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文字水平,时间为3小时。参加笔试时,请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五)面试(11月4日至5日)

  根据笔试成绩,每个职位均按由高到低顺序提出前5名同志作为面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分两次进行,侧重考察行政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风格等。结构化面试时间为15分钟。无领导小组讨论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对考生进行集体面试,时间为60—90分钟。参加面试时,请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及单位推荐信。

  (六)确定考察人选。(11月10日前)

  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笔试成绩占60%,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成绩各占20%),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七)组织考察。(11月11日至19日)分别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深入考察。

  (八)工委召开全委会研究讨论,确定任职人选。(11月30日前)

  (九)任前公示。(工委会后)

  对拟任人选在其所在单位、紫光阁网站、工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以书面和网站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办理任职手续。(12月上旬)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

  公开选拔工作有关事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82190601

  电子邮箱:gwzzb1522@sohu.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

  邮 编:100081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使用制度。新设矿业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审批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出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工作。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让范围
  第五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三)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所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第三章出让准备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矿业权概况(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矿业权范围和面积、地质简况和储量、以往勘查或开采情况等)及勘查或开发的经济意义;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三)开采规模和出让年限;
  (四)出让方式;
  (五)出让底价,价款收取方式;
  (六)依附于矿业权的固定资产和地表附着物的处置方案;
  (七)出让成本测算;
  (八)国家有关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矿业权定价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建立实行保留价制度。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确定拟出让矿业权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出让的,方案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根据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竞买)须知、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地质综合资料(文图表)等。
  第十二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三)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简要情况;
  (四)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
  (五)申请矿业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方法;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出让实施
  第十四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交投标申请资料;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保证金;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矿区现场,招标答疑;
  (五)提交密封标书;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宣布评、定标办法,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报价。投标人可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
  (八)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矿产勘查、采矿选矿及矿业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采选和矿业经济管理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竞标人少于三人,重新组织投标,或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确定的应价牌,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五)在公告的地点和时间依照拍卖规则举行公开拍卖;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和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矿业权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提交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证书。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矿业权的位置、矿区范围、矿种、资源储量、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六)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让人应当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矿业权交易市场和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调查不成立的,中标人、竞得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审批发证权限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五章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征缴、管理和监督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出让矿业权的成本进行核算。矿业权出让所需费用从矿业权价款同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参与竞买人资格审查和竞买结果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10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情况和收入、成本费用等报送监察部门。
  市监察部门在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参加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处理;采用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与其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河砂资源的出让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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