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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52:38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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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基本案情:

罗某(男)与胡某(女)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胡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排除对其决定男孩姓氏权的妨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罗某的侵权,应驳回罗某要求胡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评析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时,当然要从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习惯的做法。习惯只有上升到法律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但考虑到人们的生活情绪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可以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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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区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人民团体)及公民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市房改政策规定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登记制度,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进行租赁登记,未经市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出租,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许可证》由房管局统一发放。
第九条 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须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十条 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通风和采光条件;
(二)有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
(三)符合防火、防盗和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和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合法产权;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了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由市房管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领《许可证》。代管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合法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领《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
非住宅用房租金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但议定的租金不能高于市物价局制定的指导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房屋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入住手续;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不影响其产权的转移,但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应到市房管局办理出租人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向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其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按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项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接受租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即《租赁契约》)。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 以拨用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单位,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经营的,应到市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并须办理出租人变更登记手续:
(一)出租人死亡;
(二)出租人房屋的产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交付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提供房屋;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出租房屋属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如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危房,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应配合出租人检修房屋。如因承租人及其关系人妨碍、拖延或拒绝出租人维修(含抢修、排险、修缮)房屋造成损失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引起塌房伤人事故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行。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但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期满后,承租人应予搬出;合同期满前未通知或通知之日离合同期满不足3个月的,应在通知之日起,延长租赁期限至3个月,延长期满后,承租人应予搬出。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请求市房管局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需退出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清缴租金、交回房屋及其设施,并将原租赁合同交原登记机关注销。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迁出的,出租人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租人追偿租金。
第四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在房屋内部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除有约定外,迁出时一般不得拆除,出租人也不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收回出租房屋: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调换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四)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
(五)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联营合作的;
(六)承租人外迁、死亡,没有同住用户籍的直系亲属,或有同住的直系亲属,但同居住不足2年的;
(七)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住房或已购、建住房的;
(八)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转租
第四十四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但转租所获收益,应由原租赁双方协议按比例分成。
第四十五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租赁登记。
第四十六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租期。
第四十七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四章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四章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转租人、受转租人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连带责任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许可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以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区过去颁发的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7年1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5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加强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对青年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群体结构产生巨大影响,对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建设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青年群体的不断分化、青年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职业分布日趋广泛,要求共青团不断扩大对各类青年群体的工作和组织覆盖面;青年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要求共青团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服务;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要求共青团运用多种手段整合资源,推动青年工作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共青团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把自身建设成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各类青年组织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作用。大力建设城乡社区青年中心,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延伸共青团工作手臂、健全青年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青年中心是在共青团领导下,面向广大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新型城乡社区青年组织。2003年以来,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工作要求,一大批青年中心相继成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提高城乡社区青年的组织化程度、服务青年需求、促进青年工作资源的有效整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要清醒地看到,青年中心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服务项目与青年需求不相适应;工作人员还比较缺乏;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青年中心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等。这些问题影响了青年中心建设的成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部署,对共青团进一步做好党的青年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青年中心建设带来了重要机遇。大力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对于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扩大党长期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团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开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团的十五大部署,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以组织创新为灵魂,以服务青年为宗旨,以社团联系为重点,坚持项目化运作、品牌化经营和社会化推进,努力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共青团领导下的凝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逐步建立青年中心,并按照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机制建设好的“五个好”标准,围绕建设、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青年中心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具体途径和共青团发挥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使青年中心组织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工作成效明显增强。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工作原则是: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抓好试点,逐步规范,持之以恒,不断扩大建设规模。二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青年具体需求,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建设青年中心和开展服务活动。三要尊重实践,大胆创新。充分尊重基层的创造精神,鼓励基层在实践中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实现组织形式创新、活动模式创新和工作平台创新。

  三、推进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青年中心的内在活力

  组织是青年中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青年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青年中心本质上是基层青年组织形式的创新。要按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依法组建青年中心,采取理事会管理、会员制参与的形式,面向最广大青年,最大限度地覆盖青年。

  以会员制为基本形式,有效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会员制是青年中心的组织基础。要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组织动员承认《青年中心章程》的青年和青年社团加入青年中心。适应会员自身发展的要求,用好资源,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对会员的服务。鼓励个人会员参加一个或多个社团,为会员创造更多的接受服务和服务他人的机会。引导会员在青年中心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切实保障他们对青年中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会员发展、会员活动、会员管理等制度。

  加强理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理事的骨干作用。理事会是青年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和重要工作力量。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吸收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党政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青年社团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影响的青年进入理事会,形成理事会成员的合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事会,对青年中心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开展理事联谊、培训等活动,促进理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理事会的活力。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实现自身事业的更大发展提供帮助。通过理事轮值等形式,调动理事的积极性,发挥其特长和优势,面向会员开展服务。

  建设高效稳定的办事机构,保证青年中心的日常运转。以秘书处为主要形式的办事机构是青年中心运转的枢纽,也是理事会各项决策的执行者。要加强秘书处建设,选聘专职人员、志愿者和团干部充实到秘书处。建立健全联系理事、服务会员的机制,加强对外沟通和交流。争取社会资源,落实工作项目,积极开展活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青年中心高效运转的机制。

  培育和发展社团,形成青年中心工作的支撑力量。社团是青年中心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和青年的多种需求,在青年中心大力组建各类协会、俱乐部等青年社团。通过多种方式和必要程序,把区域内已有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作为团体会员吸纳进青年中心。加强对青年社团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帮助他们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壮大。鼓励青年社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单独、联合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活动,通过兴趣和需求纽带有效地联系和服务青年。

  四、构建服务体系,不断增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

  竭诚服务青年是青年中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青年为本,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丰富服务内容和手段,强化服务的物质依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围绕青年需求,大力开发服务项目。项目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青年在学习成才、创业就业、生活娱乐、身心发展、维护权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为青年提供菜单式服务。要针对不同青年群体,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注重对弱势青年群体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政府委托、中心承办”的方式,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青年中心实施青年发展项目。加强与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实行订单购买、合同管理,发挥各自优势,达到互惠双赢。依托青年中心开展共青团的工作项目和活动,使团的工作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健康发展,打造青年中心的工作品牌。

  适应青年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要采取社会化方式,发展加盟单位,使区域内工作资源得到扩大和共享。与高校、企业、机关对口联系,广泛获取资源。强化青年卡的联系服务功能,发挥规模效应,使青年享受到更多优惠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现代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青年中心工作和项目联网,方便快捷地为青年提供服务。运用中介方式,为青年与市场、技术、资金的对接牵线搭桥,成就青年事业发展。探索个案辅导等方式,为青年提供个性化的帮助和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巩固服务的物质依托。包括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在内的工作阵地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建设模式。开展团内联合,用好现有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图书站等团属阵地。依托社会资源,积极协调使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文化体育场所、教学培训单位等场地。做好市场开发,以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与企业或个人联合建设阵地。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支持,自主开辟和新建阵地。建设青年中心网站或网页,依托网络平台建立虚拟阵地。加强阵地的软硬件建设,更好地发挥阵地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企业赞助、公众捐赠、有偿服务和国际资助,通过项目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解决青年中心经费来源问题。

  五、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提高青年中心工作水平

  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推进青年中心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围绕选拔、培训、管理等环节,以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为主体,培养青年中心负责人、青年社团负责人和工作骨干,建设一支具备一定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热爱青年事业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发展青年中心专职工作者。要通过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较强的社会工作者,安排到青年中心开展工作,提高青年中心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争取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持,通过人才交流、挂职锻炼、见习实习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专门从事青年中心工作,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

  招募青年中心志愿者。丰富动员方式和手段,壮大青年中心志愿者队伍。结合大中专院校与青年中心结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援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通过定向招募和派遣,形成接力机制,组织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参与青年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动员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与青年发展相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挥他们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优势,指导和服务青年。鼓励更多热心青年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青年中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注重帮助他们学习社会工作方法,培养和提高动员组织、活动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技能,掌握建设青年中心的工作理念和具体方式。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考核评价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逐步提高青年中心的工作水平。

  六、加强共青团的领导,促进青年中心健康发展

  共青团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指导者。要明确由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团委作为青年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青年中心法定代表人。把坚持共青团主管青年中心与青年中心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结合起来,使青年中心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青年中心社团的管理。争取将青年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党政工作规划,积极优化青年中心建设的社会环境。

  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事关共青团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深刻认识青年中心的重要地位,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全团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青年中心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统筹团内资源,将工作优势、重点项目整合起来,向青年中心延伸,共同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带动基层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整体活跃。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青年中心建设,为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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